实际上,类似改变班次的问题,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被人提出。
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时有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适当分析。
“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
“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
“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
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
在他看来,这是多年来屡禁不改且愈发增多逃亡匠户的主要原因,只不过当时朝廷并没有将此议重视。
回复只有四个字,旧例难改!
朱由检从刘宗周口中得知此事,便重令六部附议。
兵部尚书朱大典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
他说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
此议得到了大多数朝臣的赞同,朱由检也批复准许,不过话却说的很简短。
“匠户来京轮班,一年、二年及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着工部重编勘合给付。”
这相当于极大减轻了全国轮班匠户的负担,工作量也缩减了至少二分之一,人身自有得到释放。
但很快,朱由检又下发了严格的禁令。
“自崇祯十八年起,各地匠户失班一次者,赴部补。”
“二次、三次者,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
“三次以上者,责令充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
在这期间,厂卫系统也开始对全国已有匠籍的匠户,居住地及亲族老小进行审查编册。
各地星罗棋布的番子们要协助工部、内官监等有司衙门,查清那些隐瞒不报的匠户,将其重新编入匠籍。
此后,一旦有逃亡或私瞒匠籍者,要行移原籍,责当地官司按名勾解。
若为户绝者,亦从九族之列,别选他人充补。
若当年有失班匠户,朝廷还将派出监察御史和锦衣卫下放失班省份,专查此事。
对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的官员,一概予以革职处分。
之前宽松不少的优免政策和轮班时得到的额外福利,令听见的匠户无不是拍手称快。
但紧接着,朱由检呼之欲出的杀伐之气,却令他们不寒而栗!
本朝对匠户的管理,也是历朝以来最为严格的一次。
当然,这次仅是对逃亡、失班匠户的惩处极其严厉,而非历朝以来对匠户的素不重视及苛刻,这在根子上不同。
决定好这一切后,朱由检又找来刘宗周,询问了景泰年曾短暂实行的班匠银制度。
在朱由检看来,轮班匠制和卫所制一样,都是落后急需改革的陈旧制度,需要新的政策去代替。
但这种重大的改革,就像收复中原一样,不能短促而行,需要一步一步来,慢慢将其瓦解。
如果说朱由检施行上述的奖与惩,是为了稳住全国已经崩散的匠户制度,让工商业重新走上正轨。
那么恢复班匠银制度,就是为彻底取消轮班匠制度,起了一个头!
这里的恢复班匠银制度,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恢复,而是要恢复初衷继续改革的意思。
成化十八年起,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就已经开始实施。
“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
“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
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
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建议性的。
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轮班。
但好景不长,因各方面的阻力,弘治十八年时朝廷又重新拟定了班匠银制度。
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
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
而且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轮班。
朱由检看得出来,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
但它却在各方面做出了让步,放缓了改革的进程。
弘治朝在十八年之后,更反复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开始加大对匠户征银的控制力度。
这基本上毁了多年的匠户制度改革成果,也让班匠银改革名存实亡。
其一,这是弘治皇帝面对各方反对匠户改革的势力做出的让步。
当初锐意改革的**不再,但又不想让班匠银这每年至少几十万两的收入流失,彻底放弃改革,因而弘治才耍出了这一手段。
他让班匠银以另一种近乎畸形的方式继续存在。
为朝廷增加收入,却使得匠户制度不比从前,更加混乱不堪。
其二,弘治十八年以后,朝廷屡次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前朝成化年间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
说白了,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
这更将征银的强制性增强到顶峰,使得许多匠户因此家破人亡。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
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
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
从成化十八年的首度改革,到弘治十八年面对阻力的让步,再到后来征收班匠银的强制性达到顶峰,直至嘉靖四十一年完成全国征银。
经过这一系列的变化。
班匠银从最开始针对落后匠籍制度的进步改革,彻底沦为一种朝廷新征收的税种,实际与提出时的初衷已无直接关系。
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发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仅此而已。
而对各地匠户而言,反倒更不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