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去年工部核定全国班匠人数,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山西、陕西七省并无任何班匠在册。

山西是崇祯十七年才开始逐步收复。

陕西则是大顺流贼的老本营,至于云南和四川,早就脱离了朝廷的掌控范围。

这七省烽火连年,饿殍遍野,卫所早就名存实亡。

匠户也大多死亡,余的也是流亡它乡。

崇祯十七年年底工部核定全国班匠的时候,根本无法统计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山西、陕西七省的实际班匠人数。

这也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去年工部核定的在册班匠人数,有很多也是战乱前其它省份逃过去的。

真实的人数,可能比这还要少。

工匠人数少了,原因除了上述因战乱以致流离失所的,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隐瞒匠籍,以此达到避免充役的目的。

对此,刘宗周的意见是,责令工部将除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陕西六省以外的匠户们重新编订入册。

这项工作异常繁琐,想要将隐藏在民间的匠户挖出来而达到不“扰民”,这就需要一些实质性的福利。

众所周知,有明一代的匠籍制度就和军户制度一样。

是子孙承继,世世代代都要在卫所充当匠户,每年还要到京师轮为班匠。

对此,朱由检采纳了刘宗周的建议,并且决意改革匠籍、轮班匠制度。

最主要的,就是宽限了广大匠户们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和增加福利。

其一,就是要扩大先前历朝已实行至今的优免政策范围。

有明一代,自洪武年起,对工匠的优免政策便不断调整,一直存在,但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规定“免其家他役”,便是将匠籍之家的所有杂役一概免除,然而很快,洪武二十六年他又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

改为“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

宣德元年,明廷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

“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

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这是明代历史上第一次就匠籍制度作出比较重大的改革,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

不过朱由检与刘宗周所谈,当年这项改革执行得似乎并不好。

因为仅仅五年以后,明宣宗便取消了改动,恢复为洪武祖制。

其原因,很大一部分自然是当时来源于朝中的阻力,而工部也并没有认真的执行这一决定,反在暗中作梗。

“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

“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归。”

事实上,宣德年那次以后,匠户产生的问题与日俱增。

逃匠问题频发,官府勾补尚且不足。

而匠户与卫所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优免政策即逐步被放弃,不再做出任何改动,直到如今形同虚设的地步。

对于此项,朱由检决定继续施行宣德年的那次改革,并且规定匠人每户无论多寡,只额一丁入匠籍,余者从宽。

且户有匠籍者,主家概免一切徭役。

自此以后,大明的匠户之家,可以只出一人入匠籍,余的可以自己选择,有了做其它行业的机会。

其二,朱由检打算给匠户更多的福利。

在京工匠,每月由户部支给月粮,上工时由光禄寺支给直米,这是朝廷为保证在京工匠生活实行至今的一项政策。

这项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时期。

洪武十一年,朱元璋下旨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

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朱元璋又命工部“月给米赡之,有妻子者一石,无者六斗。”

自此之后,在京匠户的月粮直米自此后就没有再限制休工与上工之分,这是如今匠户们已定的福利。

当然,这项福利仅限于来京的轮班匠户,相对于背井离乡,在京师辛苦工作而言,这似乎又算不得什么了。

对此,朱由检做出了如下改动。

每年各地轮班来京匠户,四川、陕西等道路艰远者,令内官监月支粮五斗,南北两京等道远却不艰难者,令兵仗局月支粮四斗。

除此之外的,则令工部月支粮三斗。

技艺精湛的匠户,令工部核定印发“高级匠户”证,持有此证的匠户,月可从工部支粮一石。

且家人在徭役与免籍方面优免更多,四十岁即可退休。

上工时,各地民匠每日都可于光禄寺多支粳米八合,以资鼓励。

刘宗周还提出了匠户对逃亡的担忧,这其实和卫所军户逃亡属于一个性质。

卫所制已经烂透了,朱由检没有卫所军也能打胜仗,所以影响不大,而匠户逃亡对大明的手工业却有重大打击。

每年因匠户逃亡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说是无法估量。

而且最主要的,这还会造成手工业的衰落!

对此,朱由检下旨决定。

首先要改善轮班匠户的作息问题,让他们得到更充分的休息,才能有效减少匠户的逃亡和藏匿。

如今的各地匠户来京轮班,分三年一班,五年一班。

两年一班及一年一班,对于各地匠户来说,未免太过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