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官僚帝国政体之中,政治权力在占有财富、声望、地位和特权上,具有特殊意义。而权力在制度上是被配置于官位体系之中的,官位成了寻求特权者所追逐的主要目标。那么,入仕选官制度,在决定特权分配与影响权力斗争之上,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较之封建贵族政治,官僚政体下社会上下层之间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在非常情况下,草寇亦可起为天子;在正常情况下,厮养亦可擢为卿相。下层平民经学习获得知识的广泛可能性,“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需要大量具备相应知识技能者充任官吏的理性行政机构的存在,都促成着社会上下层的活跃对流,使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才主义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向来就具有较高的期望与要求。但与之同时,在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专制君主;官僚既是行政官员,又构成了特权利益集团;国家既是社会管理机器,又是阶级统治机关。皇帝与官僚,一方面要维持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其吏员的素质与更新——这不仅是为了社会管理,也是为了其长远的阶级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官位占有而获得更多特权与权力的要求,又导致了诸如嗣王嗣侯、任子、门荫、恩荫等法以及滥封滥授、因缘为私等现象以及皇宗皇族、近侍集团、武功集团、文官集团、士族门阀集团等围绕适合于一己的选官方式的权力斗争。
皇权与官僚,都可能破坏官僚政治,也都可能维护它,但此二者仍然有一定差异。皇权是官僚机器的权威来源,又只能通过这一机器才能实现权力。在专制君主制下,社会上下层流动,在正常情况是绝不允许流入皇帝或皇族这一层次的,因此皇帝的特权有更多的保障。维持社会流动,对皇权更为有利。因为这不但保证了官僚的素质与更新,而且能够抑制门阀化、贵族化与封建化倾向可能对皇帝权势的过分分夺,从而维护了集权专制。但官僚就有某种不同,他要维护特权,就必须阻碍社会流动,才能终身地与世袭地占有官位。在“选贤任能”的原则造成的活跃流动之下,必然经常有朝为高官而暮为匹夫,和父为高官而子为匹夫的情况。至于社会下层广大士人,当然希望通过公平竞争改变地位。汉代察举制度的顺利实施,是以强大的皇权与普通士人的普遍存在为条件的。魏晋以来,察举制的实施遇到危机,其地位在不断下降。其原因,则在于一种身份性的特权集团——士族阶级的发展。他们利用九品中正制度和清官入仕迁转制度,世代独占高品清位,由此造成了“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之局,社会流动大为停滞,“以族取人”的士族政治严重损害了官僚政治。如果官僚政治妨碍了皇帝特权,那么专横昏庸的皇帝往往迫使官僚政治屈从于其专制权益,例如汉灵帝的西园卖官;但如果使皇权在官僚政治与士族政治之间作一选择的话,那么皇权却将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皇权固然必须给予官僚以相当特权以换取其合作,但并不情愿让其过分分割其权势,以至落到“主弱臣强”,“王与马,共天下”的程度,除非他力不从心。魏晋君主,在试图抑制士族政治过分发展和设法补救士族政治的弊端之时,都曾在振兴察举制上做过努力。但皇权自身在当时也处于衰落之中,所以它并未能够挽救察举的颓势。到了南朝时期,复振的皇权已能够驾驭士族,察举遂有复兴之势。但士族虽已屈居皇权之下,却仍然稳固地凌驾于其他社会阶层之上。因此皇权和士族在分割选官权力和确定选官方式之上,就只能在这样一点上达到平衡:一方面士族步入了察举之途参加策试考试,改变了纯依门资的旧例;另一方面他们又对察举之途加以垄断,寒人仍然难以厕身其间。只要士族特权依然存在,察举到科举的转变就不会最后完成。因为这一特权阻碍着普通知识分子的同等参试权利,那么作为察举到科举的最后分界之点——“投牒自进”制度就难以产生。北朝中后期,皇权—官僚政治处于复兴之中,士族政治日趋没落,察举中门第限制大为松弛,社会上普通知识分子亦因之大量涌现。时至唐代,皇权—官僚政治已经足够地强大了,察举制不但被及时地承袭下来,而且还迅速地发展为科举制度。
的膨胀,弥补了任子一类制度的弊端,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察举制依靠于长官个人举荐,在制度程式上过于简单、原始和粗糙。在汉末士族崛起之时,察举方式缺乏有效抑制这一势头的手段,反而出现了一些州郡大族垄断察举的现象,出现了一些“家世孝廉”的著姓。南北朝时察举岁贡之中策试已相当发达,但由于州郡长官依然保有着举荐权力,在这一环节上就可能遭到士族特权侵蚀,从而造成诸如士族垄断秀才察举一类现象。而科举制就大为不同了,科目面前人人平等,这既包括同等的报名参试机会,也包括一视同仁的评价标准。这对各种入仕特权是一个卓有成效的抑制。在科举制下,即便有“家世进士”,那也是才学所致,而非门第族姓使然。当然,选官中一个环节的平等,并不能改变整个社会制度结构的不平等。但科举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流动,相对说来比其他选官制度更多地满足了社会对公平原则的要求,却也是事实。官僚阶级的统治依然存在,森严的官僚等级制依然存在,但是想要跻身统治阶级之内,却必须经过知识才学的公平竞争。由此而造成的精英循环,削弱了门阀因素、贵族因素和封建因素。
察举到科举,还从另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在察举制下州郡长官获得重大的选官权力,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往往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后者成了前者的“故吏”,还承担了一些封建性义务。这种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但随着考试之法的建立以及这一环节的日益重要,情况就在逐渐变化。地方长官提供于被举者的,已不是举后即可得到的官位,而只是一个考试机会。行官与否,在于应试者的个人才学;而擢第与授官,则是中央的权力。在科举制下,地方长官贡士举人,仅仅是一种例行公事;而士人亦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士人与地方长官的关系,已大为疏远;中央集权,由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中央集权不一定就优于地方分权,这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结构与传统。但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却是官僚帝国的发展趋势。天下士子集中于中央接受统一考试和任命,与这一趋势是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