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的特点是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投考,而在察举设制之初,举士就等于举官,举荐是中心环节。在北朝与隋尚未完成这一转变。这一点在冠服制度上就可以反映出来。《隋书·礼仪志》记隋制:

州郡秀孝,试见之日,皆假进贤一梁冠,绛公服。

按《礼仪志》又言,“高祖初即位,将改周制……于是定令,采用东齐之法”,是隋之服制承之于齐,那么上述制度,或可视为北齐之制。进贤一梁冠与绛公服,是入流的标志。秀孝试见之日假以入流之冠服,象征着他们已具备入官之资格。又《艺文类聚》卷六七引晋郭璞诗:

278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杞梓生南荆,奇才应世出。擢颖盖汉阳,鸿声骇皇室。遂应四科运,朱衣耀玉质。

冯惟纳《诗纪》三一引此作《赠潘尼诗》;“运”作“选”,是。潘尼曾举为秀才,为荥阳人。由诗中“四科选”句知所举应为孝廉,"南荆""汉阳"又与其籍贯不合,所以题为《赠潘尼诗》未必妥当。可注意的是“朱衣耀玉质”一句,“朱衣”当即“绛公服”一类。百姓平民只能着白衣,而孝廉举后便可着朱衣。北朝秀孝试见假以冠服之制,很可能源于西晋。

科举制下情况就不同了。唐代对应试之士子,不再假以官员的冠服,投考者一般都穿着白色麻布袍衫。所以人们将进士及第者,称为“白衣公卿”“一品白衫”。据《渊鉴类函》引《经济类编》记曰:“郡国所选群众千万,孟冬之月集于京师,麻衣如雪,纷然满于九霄。”又《唐撼言》卷七记叙唐宪宗元和十一年之及第进士三十三人时曰:“时有诗曰,元和天子丙申年,三十三人同得仙。袍似烂银文似锦,相将白日上青天。”毋庸赘言,这种变化反映了“举官”与“招考”之间制度与观念上的差别。

但在另一些方面,我们确实看到,北朝察举考试制度出现了许多有意义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南朝的相关变化一起,共同构成了向科举制过渡的先声。

首先,这种变化表现于落第者的出现之上。《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记其固辞孝廉而应秀才:

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迁太学博士。

我们已经述及,依魏齐制度,秀孝考第有上、中上、中、下数等,中上已上方得叙官。就是说,马敬德秀才对策,事实上是落第了。又《北齐书·儒林刘昼传》:

河清初,还冀州,举秀才入京,考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

是刘昼亦为落第者。《隋书·李德林传》称北齐杨遵彦领选,“深慎选举,秀才擢第,罕有甲科”,可见北齐策试相当严格。

自从东汉顺帝孝廉射策及西晋秀才对策以来,除了顺帝阳嘉年间左雄主持选举时有一批落第者可考之外,直至魏晋南朝,均未见到其他落第的实例。虽然不能说魏晋南朝的察举策试就没有落第者,可是没有实例可考,这至少说明了这种现象尚不普遍。那么北齐出现了这种实例,就有特别的意义了。察举岁贡初行考试之法时,它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检验;当时的察举标准是多元的,德行、功次、吏能以及吏员供职的经历等,都构成了察举资格。所以史传中对考试等第很少记载,反映了时人对之的重视是有限的。但随着考试日渐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考试等第的记载就越来越多了。北齐落第者的出现,标志着察举策试,与“纯粹的”或完全意义的开科考试制度,更为接近了。马敬德与刘昼,是岁举一途中落第者最早之姓名可考者。

隋廷出于对山东士人的疑忌,策试擢第亦颇严格,而且又加试杂文。《北史·杜正玄传》:

隋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曹司以策过左仆射杨素,怒曰:“周孔更生,尚不得为秀才,刺史何忽妄举此人?可附下考。”乃以策抵地,不视。时海内唯正玄一人应秀才,余常贡者,随例铨注讫,正玄独不得进止。曹司以选期将尽,重以启素。素志在试退正玄,乃手题使拟司马相如《上林赋》,王褒《圣主得贤臣颂》,班固《燕然山铭》,张载《剑阁铭》、《白鹦鹉赋》,曰:“我不能为君住宿,可至未时令就。”正玄及时并了。素读数遍,大惊曰:“诚好秀才!”命曹司录奏。属吏部选期已过,注色令还。期年重集,素谓曹司曰:“秀才杜正玄至。”又试《官人有奇器》(中阙)并立成,文不加点,素大嗟之,命吏部优叙。

杨素强把杜正玄附于“下考”,杜正玄遂“不得进止”,是“下考”即是落第;后曹司重启,杨素“志在试退正玄”,都见其时考试之苛刻严格。其时必有落第之事。加试杂文,目的当是为了增加难度,以“试退”秀才。又同《传》附《杜正藏传》:

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时苏威监选,试拟贾谊《过秦论》及《尚书·汤誓》、《匠人箴》、《连理树赋》、《几赋》、《弓铭》,应时并就,又无点窜。时射策甲第者合奏,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正藏诉屈,威怒,改为丙第,授纯州行参军。

知其时秀才有甲、乙、丙与下第四等,前三等均可授官。杜正藏也考试了杂文。唐代科举试策外又试杂文,由此而始。

另一个有意义的变化,是自由投考的萌芽。《北史·儒林刘昼传》:

举秀才,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言甚古拙……昼求秀才,十年不得,发愤撰《高才不遇传》。冀州刺史郦伯伟见之,始举昼,时年四十八。刺史陇西李巧,亦尝以昼应诏。

刘昼发愤“缉缀辞藻”而“求秀才”,是希望获得一个考试机会。而且他也确实不止一次得到了这种机会。《传》称其“竟无仕,卒于家”,可见他终身未能考取。但这并不是因为他没有获得考试机会,而是因为他文笔拙劣。这种发愤习文,求举秀才的行为,与科举制下的士人颇相类似。又《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

河间郡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

马敬德和刘昼一样,也是主动地要求举秀才应试。而州将并没有认为他“求举秀才”之行有什么不妥,不愿举荐的理由,是马敬德原为纯儒,而非文士。换言之,如果他是文士,其要求就可以满足。事实上,在经过策试证明了马敬德确有文才之后,州将就将他“欣然举送至京”了。

在初行察举之时,举士即等于举官。虽然此时也有钻营请托而求举之事,但这不但属于非制度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求举”与考试无关:他们所求的,是由秀孝身份直接而来的官位,而不是一个检验才学的考试机会。但随着察举的重心逐渐转向考试,情况就逐渐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刘昼与马敬德所求的,只是一个考试的机会;刺史举之为秀才,也仅仅是给予他们这样的机会而已,并没有就使之得官。事实上,刘、马二人在秀才策试中都落第了。既然地方长官的贡举之责事实上只是搜罗文人以应试,那么文人毛遂自荐,也就并不被看成是违制悖情的行为。这便是自由报名投考之制的萌芽了。还须指出,马敬德是经州将策试后才举送至京的;而唐代“投牒自进”之举人,也须先经地方长官考试证明其确有应试之才后方加贡举,这二者是颇为相像的。

总之,在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都出现了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在南朝,这表现在梁代允许自学士人申请参加“明经”科策试之上;在北朝,则表现在士人“求举秀才”而刺史加以推荐之上。此外,自北齐始孝廉又可由郡学生徒学官“推择充举”,这种方式也是前所未闻的,颇有自由投考意味。因其与学校制度关系密切,故置于下一节叙述。

当考试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后,传统的“授试以职”即以州郡僚佐掾属为主要察举对象的旧例也在淡化。北魏秀才我考得86例,举前居州郡之职者,约有10例,占11.6%。北魏之孝廉13人,无一人举前居职。东魏北齐秀才20例,仅樊逊一人举前居职,仅占5%;孝廉7例,无一人举前居职。此时,秀孝举前是否为州郡僚佐掾属,已无关紧要了,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具备应试的才能。

北周之秀才,就史传考得裴肃一人,举于周武帝天和年间(见《周书·裴侠传》)。隋代秀才甚少。《旧唐书·杜正伦传》:“隋代举秀才止十余人。”此期所见之秀才,约有如下数人:侯白,“举秀才,为儒林郎”(见《隋书·陆爽传》);王贞,“开皇初,汴州刺史樊叔略引为主簿,后举秀才,授县尉,非其好也,谢病于家”(见《隋书·文学王贞传》);杜正玄,“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为晋王府参军”;杜正藏,“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授纯州行参军”;杜正伦,“大业中……为秀才”;又刘炫与之同举,也应为秀才(以上四人见《北史·杜正玄传》);仲孝俊,《全隋文》卷二八《陈叔毅修孔子庙碑》:“大隋大业七年辛未岁七月甲申朔二日乙酉济州秀才前汝南郡主簿仲孝俊作文”;许敬宗,“举秀才,授淮阳郡司法书佐”(见《旧唐书·许敬宗传》);薛收,“大业末,郡举秀才,固辞不应”(见《旧唐书·薛收传》);岑文本,“郡举秀才,以时乱不应”(见《旧唐书·岑文本传》)。如果“隋秀才止十余人”的说法可信,那么以上之例就已包括了隋代之大部分秀才。其中有些秀才为郡所举,这是因为炀帝大业中又改州为郡,州之行政单位当时已不存在了。

孝廉之举这里考得3例。《太平广纪》卷四○○引《玄怪录》记,“隋开皇初,广都孝廉侯遹入城”;《王成墓志》记,“大隋开皇四年征孝廉,入第,释褐任木工监”;又《旧唐书·张行成传》:“大业末,察孝廉,为谒者台散从员外郎。”王成“征孝廉,入第”的记载,印证了策试的存在。隋开皇三年废郡存州,看来孝廉之举并未因之而废。

从以上情况看,隋代秀孝仍然不能自由报名。又据《隋书·高祖纪》,开皇七年春正月,“制诸州岁贡三人”,但并未明确规定包括哪些科目。大约刺史可以根据情况自由决定,在秀才、孝廉、明经等科目间加以选择。得举者中有一些举前居职,但这已无关紧要。只要允许自由报名,并取消员额限制从而使等额考试变为竞争性的差额考试,那么,察举到科举的最后差异就将不复存在了。

至于隋代出现的进士科,我们留待第三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