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政权在采用察举选官制度之时,大致沿用承袭了两晋南朝的考试程式,但大同之中亦有小异。从北魏、东魏到北齐的考试之法具有连续性,在此一并叙述。

北朝察举之中,秀才、孝廉二科是基本科目。秀才主要考试文学辞采,孝廉则主要考试经术章句。《魏书·崔亮传》记刘景安语:“朝廷贡秀才,止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论章句,不及治道。”是秀才试文而孝廉试经。又同书《邢峦传》:“有司奏策秀孝,诏曰:秀孝殊问,经权异策,邢峦才清,可令策秀。”是主考秀才者,亦须选择文才清逸者,那么策试孝廉者,自然要经学渊博之士了。

《隋书·礼仪志》记云:

后齐每策秀孝,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考贡士,考功郎中策廉良。皇帝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其有脱误、书滥、孟浪者,起立席后,饮墨水,脱容刀。

又《通典》卷十四《选举二》亦引及此文,文字略异,并称“北齐选举,多沿后魏之制”。据此,北齐此制,当沿袭北魏而来。

皇帝亲临朝堂策试秀孝,魏、齐皆有其事。如《魏书·高祖孝文帝纪》太和十六年春正月:“戊辰,帝临思义殿,策问秀孝。”同书《灵皇后胡氏传》:“又亲策孝秀、州郡计吏于朝堂。”又《北齐书·武成帝纪》河清二年:“春正月乙亥,帝诏临朝堂策试秀才。”君主亲临朝堂策试,表示了王朝对这种面向汉族士人的选官制度的重视。

《隋书·礼仪志》“集书策考贡士”句,严耕望谓应作“集书策孝廉”之讹①,其说是。其上下文明记所叙为“策秀孝”之制,则孝廉应有策试主司;又秀孝皆为“贡士”,不当于秀才、廉良之外别有“贡士”。“考”当作“孝”,“贡”当作“廉”,“士”字误衍。故集书省之所策,应为孝廉。《通典》又删“考”作“集书策贡士”,亦误。

《隋志》又言“考功郎中策廉良”,“廉良”不知为何事。汉有“廉吏”科,晋有“良吏”科,但北齐之“廉良”,似与此不同。宫崎市定释之为郡国计吏,颇有道理。②《隋书·礼仪志》四又记北齐考试计吏之制:

正会日③,侍中黄门宣诏劳诸郡上计。劳讫付纸,遣陈土宜。字有脱误者,呼起席后立;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文理孟浪无可取者,夺容刀及席。既而本曹郎中考其文迹才辞可取者,录牒吏部,简同流外三品叙。

此处所记计吏笔试及惩罚办法,与前述秀孝、廉良策试之惩罚办法,完全相同。又前引之《魏书·灵皇后胡氏传》,有“亲策孝秀、州郡计吏于朝堂”语;同书《高祖孝文帝纪》太和七年春正月庚申诏,有“故具问守宰苛虐之状于州郡使者、秀孝、计掾,而对多不实,甚乖朕虚求之意”语。是北魏与秀孝同策者,确实还有计吏。

这种计吏笔试之法,始于西晋。《晋书·王浑传》记惠帝“尝访浑元会问郡国计吏方俗之宜”,王浑答曰:

旧三朝元会前计吏诣轩下,侍中读诏,计吏跪受……可令中书指宣明诏,问方土异同,贤才秀异,风俗好尚,农桑本务,刑狱得无冤滥,守长得无侵虐。其勤心政化兴利除害者,授以纸笔,尽意陈闻。以明圣指垂心四远,不复因循常辞。且察其答对文义,以观计吏人才之实。

奏上“帝然之”。据此推测,北齐之“廉良”,名目取自“廉吏”与“良吏”,而其身份,此时就是州郡计吏。计吏考试之主持者,是侍中、黄门;擢第之“本曹郎中”,当即尚书吏部之考功郎中,所以又言“考功郎中策廉良”。考试内容是“陈土宜”,同于西晋王浑之所议。从叙官时“简同流外三品叙”来看,计吏的身份官资是较为低下的。

《隋志》称“中书策秀才”,据前引《魏书·邢峦传》,有诏令邢峦策秀才之时,他正为中书侍郎。又同书《孙惠蔚传》:

太和初,郡举孝廉,对策于中书省。时中书监高闾宿闻惠蔚,称其英辩,因相谈,荐为中书博士。

是北魏时秀孝策试最初均由中书省策试,而且有时就对策于中书省。“集书策孝廉”,大约为此后又行之法。又《北史·文苑樊逊传》:

天保元年,本州复召举秀才。二年春,会朝堂对策。策罢,中书郎张子融奏入……梁州重举逊为秀才。五年正月,制诏问焉。尚书擢第,以逊为当时第一。

又见秀才虽由中书郎策试,擢第却是尚书省之事。《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后魏考功郎掌考第、孝秀。北齐考功郎中亦掌考第及孝秀贡士。”又《隋书·百官志》记北齐吏部:“考功,掌考第及秀孝贡士等事。”北齐中书省策秀才,集书省策孝廉,但他们大约只负责现场组织及策文拟制;等第评定及叙录授官,为尚书省之事。

《隋书·礼仪志》记“秀孝各以班草对。其有脱误、书滥、孟浪者,起立席后,饮墨水,脱容刀”。“班草”原指铺草于地而坐。《后汉书·陈留老父传》记“道逢友人,共班草而言”;《艺文类聚》卷四一谢灵运诗云“行行即长道,道长息班草”。在这里指后文“起立席后”之“席”,谓秀孝于席上对策作文也。

“饮墨水”之惩罚方式,颇觉奇特。(《隋志》叙计吏策试,作“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苏轼因有诗云:“麻衣如再著,墨水真可饮。”曾资生说:“罚饮墨水之例,实为近于恶作剧的一种惩创。”①隐然有北齐为少数民族政权,故行事立制多不近人情之意。查《太平御览》卷五三四引魏文帝黄初五年蒋济奏“太学规条”:

学者不恭肃、慢师、酗酒、好讼,罚饮水三升。

是曹魏太学之中,原有以饮为罚之制。但所饮者尚非“墨水”。古饮器有升有斗,斗大升小,如饮白水三升,颇有止渴之效,那么这只能视为“象刑”了。又《初学记》卷二十梁到溉等《仪贤堂监策秀才联句诗》,伏挺有句云:

乙奏饮余列,甲科光往载。深奇无绝踪,孙董有遗慨。

“孙董”指公孙弘、董仲舒。首句言“乙奏饮余列”,“乙奏”指策试擢第奏为乙科,如《北史·杜正藏传》记其对策后,“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可资为证;而“余列”,大约就是“起立席后”;“饮”,应当就是指饮水之罚。此句谓试在乙科者退居余列而就饮水之罚也。是南朝策试亦有以饮为罚之法。

学士文人以饮为罚,乃是中国古代一种源远流长的风习。如西晋石崇宴客于金谷园,赋诗不成者罚酒三觞。李白《春夜宴桃李园序》:“不有佳作,何伸雅怀,如诗不成,罚依金谷酒数。”这种习俗追溯得相当久远。周代大学、乡学之大射礼、乡射礼,学士射之不胜者有饮酒之罚。《仪礼·乡射礼》:“不胜者进北面,坐取豐上之解,兴,少退,立,卒解。”

郑玄释“卒解”为“受罚爵”。《大射礼》所载亦同。《诗·小雅·宾之初筵》:“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发彼有的,以祈尔爵。”毛传以之为燕射。又《礼记·射义》:“《诗》云,发彼有的,以祈尔爵。祈,求也,求中以辞爵也。”郑注:“言射的必欲中之者,以求不饮女爵也。”按古制“射”为学士必修之“六艺”之一,同时君主又以“射”取士。《射义》:“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不难推测,周代学校射礼上的饮酒之罚,即是北齐秀孝计吏策试“饮墨水”之罚的渊源。然周之饮酒,一变为曹魏之“饮水”,二变为北齐之“饮墨水”,不免给人“每况愈下”之感。

北朝秀孝策试,大抵是秀才对五策,一同于西晋始建之法;孝廉则试经十条。《魏书·文苑邢臧传》:

神龟中,举秀才,问策五条,考上第,为太学博士。

又《隋书·李德林传》:

举秀才入邺,于时天保八年也……时(杨)遵彦铨衡,深慎选举,秀才擢第,罕有甲科。德林射策五条,考皆为上,授殿中将军。

查《北齐书·文苑樊逊传》记其天保五年秀才对策之时,所问之策有“升中纪号”“求才审官""释道两教""刑罚宽猛""祸福报应”等题,正为五问。又《北齐书·儒林传序》记北齐孝廉之举:

射策十条,通八以上,听九品出身。其尤异者亦蒙抽擢。

是孝廉试经十条。

《魏书·肃宗孝明帝纪》熙平元年二月:初听秀才对策,第居中上已上,叙之。

此事《魏书·阳固传》记作:

肃宗即位,除尚书考功郎,奏诸秀孝中第者听叙,自固始。

《肃宗纪》记作“第居中上已上,叙之”,而《阳固传》记作“中第者听叙”,二说有异。查《北齐书·马敬德传》,他固辞孝廉之举而应秀才入京之后:

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迁太学博士。

按马敬德本不愿举孝廉,他转而又依孝廉试经十条,是因为试秀才仅得中第,而中第并没有授官资格。由此可知,秀才考第大约有上、中上、中、下数等。那么,“第居中上已上,叙之”,是可取的。在孝明帝熙平元年之前,大约上第方能叙官。又《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记唐制:“初,秀才科等最高,试方略策五条,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是直至唐代,仍是“第居中上已上,叙之”。《魏书·阳固传》所载有误,当从《肃宗纪》。

北朝察举仍有员额之限。《北齐书·文苑樊逊传》:

梁州刺史刘杀鬼以逊兼录事参军,仍举秀才。尚书按旧令,下州三载一举秀才,为(武定)五年已贡开封人郑祖献,计至此年未合,兼别驾王聪抗议,右丞阳斐不能却。尚书令高隆之曰:“虽逊才学优异,待明年仕非远。”逊竟还本州。

知其法尚严。又《周书·宣帝纪》记周制秀孝“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其法应承自魏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