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试日益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时,秀孝之举主与被举者的关系,也不能不日益松弛、疏远。

两汉时代,由于察举中举荐这一环节关系重大,士人之得官与否在更大程度上系乎于此,所以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形成了许多封建依附关系。秀孝成为举主的“故吏”,称举主为“本朝”“旧君”,就是这种关系的重要象征与实际内容之一。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五“东汉尚名节”条曾论及此事:

是时郡吏之于太守,本有君臣名分,为掾吏者,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太原守刘项,以考杀小黄门赵津下狱死,王允为郡吏,送项丧还平原,终三年乃归……傅燮闻举将没,即弃官行服。李恂为太守李鸿功曹,而州辟恂为从事,会鸿卒,恂不应州命,而送鸿丧归葬,持丧三年。乐恢为郡吏,太守坐法诛,恢独行丧服。桓典以国相王吉诛,独弃官收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袁逢举荀爽有道,爽不应,及逢卒,爽制服三年。此感知遇之恩,而制服从厚者也。然父母丧不过三年,而郡将举主之丧与父母无别,亦太过矣!

服丧三年,为丧礼之最重者。由此可见举主与被举者间依附关系之深。所以当时长官察举,“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见《后汉书·樊俺传》)。

曹魏之时,对秀孝为举主服丧之制已有讨论。《通典》卷九九《礼五九》“秀孝为举将服议”:

魏景元元年,傅玄举将仆射陈公薨,以咨时贤。光禄郑小同云:“宜准礼而以情义断之,服吊服加麻可也,三月除之。”司徒郑公云:“昔王司徒为谏议大夫,遭举将丧,虽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齐缞三月。汉代名臣皆然。”

检阅史传,傅玄曾举秀才,其举将“仆射陈公”应为陈泰(陈泰景元元年以左仆射卒官);“司徒郑公”应为郑冲;曾为谏议大夫的“王司徒”应为王朗,他曾被徐州刺史陶谦举为秀才,“不反服”大约是因为陶谦为曹操之政敌。总之依郑小同之见,秀孝应为举主服吊服并加麻三月,这是较轻的;而依郑冲之见,则应齐缞三月,这是较重的;但对东汉斩衰三年的风俗,他们一皆不取。

《通典·礼五九》之“与旧君不通服议”,又记晋惠帝元康之中,曹臣以其父丧而故孝廉苏宙不奔吊反服,上诉于冀州大中正,其辞曰:

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

知当时习俗其法尚严。“在三之义”指君、亲、师,其时风仍以郡将举主为“君”。然而,参与议论此事者,却大抵同情苏宙。河内太守孙兆曰:

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缞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职。《诗》不云乎:“王事靡盛,不遑将父。”孝子之情,犹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

我们看到,他对汉代为举将奔吊服丧之风颇加非议,指为“末世流俗”;而所据之理由,则是应以天子“王事”为重,郡将与吏员,不过是行政统属关系——“犹都官假合从事耳”。这种意见的深层意义,就是要维护专制官僚政治,排除行政中非理性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实际上存在着的历史趋势。《通典》卷九十七《礼五九》之“秀孝为举将服议”又记:

宋庾蔚之谓: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已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丧。

由此语可知,到了刘宋时期,世风大变,秀才、孝廉“为守相刺史无服”“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已成普遍现象了。庾蔚之的态度是较为保守的,他仍认为举主对被举者有“举达”之私恩,认为应如曹魏郑小同之议,仍然采取吊服加麻的丧礼。但他也不得不承认,“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如前述,南朝察举中居职而举者越来越少,“白衣举秀孝”者越来越多,“旧君之朝”的观念,自然日淡一日了。

为旧君反服,是封建时代的产物。《礼记·檀弓下》:“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欤?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但自官僚政治取代了封建贵族政治、“罢侯置守”之后,以理性行政下的上下级关系,去排斥诸如贵族与家臣关系之类的封建依附关系,就成了官僚政治的内在要求。根据理性行政要求,政府文官的性质是公职服务,文官应服从于非人格化的法理秩序,他们之间只能是工作关系,而不允许各种私人关系的涉入与干扰。文官的录用与晋升,都应仅仅依照其能力、功绩与资历,而不应被视为长官私恩,更不应由此建立个人间的忠顺与依附。早在先秦法家的政治行政思想之中,就已有这种意见了。如《管子·法禁》称,“故举国士以为己党,行公道以为私惠……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据黎翔凤《管子校注》改);“交人则以为己赐,举人则以为己劳,仕人则与分其禄者,圣王之禁也”。长官把吏员视为私属,把举达视为私恩,既不利于君主专制——“弱君”,又不利于公共行政——“乱国”,故应加厉禁。这种要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取决于各种因素的动态平衡。而秀孝为举主服丧制度的衰落,正反映了皇权—官僚政治对非理性因素的抵制。同时选官权力向中央集中,也是两汉以来的历史趋势。州郡长官的用人权力日益减少,而吏部用人权力不断增加。秀孝与举主关系的疏远,正是这一趋势的副产品。而察举由举荐吏员到考试文人,有力地推动着这一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