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之“甲午制”,见于《晋书·王戎传》:

迁尚书左仆射,领吏部。戎始为甲午制,凡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司隶傅咸奏戎,曰:“《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今内外群官,居职未期而戎奏还,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戎不仰依尧舜典谟,而驱动浮华,亏败风俗,非徒无益,乃有大损。宜免戎官,以敦风俗。”

据《晋书·惠帝纪》,王戎为尚书仆射在永平元年至元康七年。又同书《傅咸传》亦记此事。二传均系此事在司马亮辅政之后,而傅咸惠帝元康四年卒。是其事约在元康二、三年间。

“甲午制”的内容,是“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针对的是“于时公族务在闲任”以及当时“内官最崇”的问题,这一制度显然是不利于权贵高门子弟的。然而这一制度,却是由王戎制定的,他出于琅邪名族,又为当朝权贵,本传言其“自经典选,未尝进寒素,退虚名,但与时浮沉,户调门选而已”。此后劾奏他的,却是以“劲直忠果,劾按惊人”著称的事功派官僚傅咸,所取口实又为“驱动浮华”,其间颇有疑点。

下面对“甲午制”始末略加叙述。《太平御览》卷二五九:

《晋起居注》太康八年诏曰:昔先王御俗,以兴至治,未有不先成民事者也。汉宣识其如此,是以叹息良二千石。〔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今欲皆先外郡,治民著绩,然后入为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

方括号内之文字,据《太平御览》卷二二○及《艺文类聚》卷四八补。又“皆先外郡”,《御览》卷二二○引作“皆先经外官”。晋武帝这一诏书的要点,在于使士大夫“皆先外郡”治民,这与王戎所定“甲午制”之“选举皆先治百姓”的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断定,晋武帝太康八年诏,与“甲午制”实为一事,这一诏书的发布,就是为了“甲午制”的公布实施。又《北堂书钞》卷七八:

太康八年,吏部郎师袭、向凯上言:欲使舍人、洗马未更长吏不得为台郎,未更吏不得为主尉三官也。

“主尉三官”当作“廷尉三官”,即廷尉正监平,“主”为“廷”字偏旁脱落之讹字。“长吏”指地方长官,《书钞》系此条于“县令”条中,知所指为县之长吏。又《北史·元文遥传》:“夫县宰之寄,绵历古今,亲人任功,莫尚于此。汉氏官人,尚书郎出宰百里;晋朝设法,不宰县不得为郎,皆所以贵方城之职,重临人之要。”亦知“长吏”是指县之令长。

由师袭、向凯之奏请特别提出“舍人、洗马”先为长吏方能拜台郎,可知晋之尚书台郎例以东宫太子舍人、洗马迁补。又《三国志·魏书·卫臻传》注引傅咸《与晋大司马汝南王司马亮笺》曰:“卫伯舆贵妃兄子,诚有才章,应作台郎,然未得东宫官属。东宫官属,前患杨骏,亲理塞路;今有伯舆,复越某作郎。一犬吠形,群犬吠声,惧于群吠,遂至回听。”时司马亮以卫伯舆为尚书郎。又据《晋书·傅咸传》,傅咸少袭爵,起家太子洗马。由师袭、向凯之奏,我们便可知傅咸此笺的原委。傅咸为洗马未能补选台郎,而卫伯舆未经东宫官属,反而越傅咸为尚书台郎,故傅咸有此笺以鸣不平。此事正可证晋代确有以东宫官属太子舍人、洗马补尚书郎之制。又如《荀岳墓志》记其太康中为太子舍人,转尚书中兵郎,《石勘墓志》记其由太子洗马转尚书三公侍郎,《晋书·李重传》记“迁太子舍人,转尚书郎”,均可旁证此制的存在。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曰:“晋尚书郎选极清美,号为大臣之副。”又《晋书·阎缵传》:“每见选师傅,下至群吏,率取膏粱击钟鼎食之家,希有寒门儒素。”东宫官属补尚书郎之制,显然是高门权贵“清途”之一部分。这与汉代孝廉郎中试笺奏补尚书郎之制,主旨已大不相同。可知师袭、向凯之奏的目的,是要矫“清途”之弊,使由之迁转的贵公子外出治民。

师袭、向凯之奏与晋武帝之诏同在太康八年,其内容主旨又相一致,可以推测二者间必有联系。估计是师袭、向凯之奏在前,晋武帝采纳在后,并把应当外出为治民长吏的任官资格,扩大到了“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常伯”指侍中等近侍之官,“纳言”指尚书台官。因此,“甲午制”并不始于惠帝元康年间。据《王戎传》,他在太康中曾为吏部尚书。“甲午制”应是在太康八年,由师袭、向凯立议,又由晋武帝令吏部尚书王戎详定其法,并于同年发诏公布施行的。

我们看到,“甲午制”的影响颇为重大。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士大夫皆先外郡”;依《晋书·王戎传》,是“选举皆先治百姓”。就是说,士人皆须先经郡县之长吏,才能迁补内官,无一例外。这一规定是相当强硬的。

“甲午制”虽为王戎所定,然而他本人并无意于举贤图治,也并不喜欢这一制度。因此惠帝元康中他再领吏部之时,便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使“甲午制”流于形式,如傅咸所劾奏,“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总之,“甲午制”确实实行过,但此制之设,并非王戎本意,所以不久他就开始破坏这一制度。而傅咸之劾奏,并不是攻击“甲午制”;恰好相反,他是在尽其努力维护这一制度。傅咸是被浮华之徒目为“俗吏”的,作为事功派官僚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甲午制”的重视是不足怪的。

维护“甲午制”的努力,对傅咸来说也并非这一次。《晋书·傅咸传》:

会丙寅,诏群僚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咸复上书曰:“……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中间选用,惟内是隆。外举既颓,复多节目。竞内薄外,遂成风俗。此弊诚宜亟革之,当内外通塞无所偏耳。既使通塞无偏,若选用不平,有以深责,责之苟深,无忧不平也。且胶柱不可以调瑟,况乎官人而可以限乎?伏思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不能出人,当随事而制,无须限法。法之有限,其于致远,无乃泥乎!或谓不制其法,以何为贵?臣闻刑惩小人,义责君子,君子之责,在心不在限也……”

此事在元康中傅咸劾奏王戎事之前。“丙寅诏”内容,《传》中只说是“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而傅咸之攻击目标,却全在于“限法”。但因有上面之叙述,我们对这一点就不会奇怪了。依“甲午制”之意,选举皆先出为郡县治民,而治民时间,却因“丙寅诏”而有了一硬性规定,即傅咸所言之“限法”。依此规定,出为外官者到期即可内补。惠帝之“丙寅诏”公布了“限法”,并宣布出为外官合于期限者,可以举而内补了。但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治民著绩”方能内补,否则长居外官。傅咸之奏,是以为“限法”与武帝所设之“甲午制”本意不合,应复其原意,“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但又如傅咸所言,“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其意仍是要使士大夫有相当的治民时间——他们本是视外官为苦差的。然而后来又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由此可以推测“限法”至少在期年以上——则连“限法”也被王戎公然破坏,傅咸自然更要据理力争了。

《晋书·王戎传》记傅咸奏上,“戎与贾、郭通亲,竟得不坐”,可见“居职未期而奏还”,确实是违制之举,王戎之“不坐”,乃是因为别有奥援,而不是没有过错。又《傅咸传》:“(惠帝)诏曰:‘政道之本,诚宜久于其职,咸奏是也。戎职在论道,吾所崇委,其解禁止。’御史中丞解结以咸劾戎为违典制,越局侵官,干非其分,奏免咸官,诏亦不许。”这次冲突使王戎几乎为之坐罪,傅咸也冒了“越局侵官”而遭纠弹的危险。最后,由最高统治者居间调停,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但用以补救“清途”过分发展对行政造成的损害的“甲午制”,自太康八年到元康二、三年,不过数年时间,便成一纸空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