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晋前期,王朝官僚对选官问题有过一番讨论。在讨论之中,九品中正制遭到了激烈批评,所谓“朝野之论,金谓驱动风俗,为弊已甚”。其部分论点,在前一节我们已经作了引述;此外我们还注意到,这些论者,几乎一致赞扬与推重“乡举里选”,即察举制度。试述如下:
刘毅,奏上了著名的《请废九品疏》,斥责九品中正制"虽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同时又对前古贡士之法予以盛赞:“昔在前圣之世,欲敦风俗,镇静百姓,隆乡党之义,崇六亲之行,礼教庠序以相率,贤不肖于是见矣。然乡老书其善以献天子,司马论其能以官于职,有司考绩以明黜陟,故天下之人退而修本,州党有德义,朝廷有公正,浮华邪佞无所容厝。”(见《晋书·刘毅传》)
李重,上疏力斥“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同时又称颂汉代“牧司必各举贤,贡士任之乡议,事合圣典,比踪三代”,请废九品中正制而“明贡举之法”。(见《晋书·李重传》)
卫璀、司马亮等,称“魏立九品,是权时之制,非经通之道,宜复古乡举里选”,“乡举里选者,先王之令典也”,因请“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然则下敬其上,人安其教,俗与政俱清,化与法并济,人知善否之教,不在交游,即华竞自息,各求于己矣”。(见《晋书·卫璀传》)
段灼,上疏谴责“台阁选举,涂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筚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遂力请“宜畴咨博采,广开贡士之路,荐岩穴,举贤才,征命考试,匪俊莫用”。(见《晋书·段灼传》)
潘岳,作《九品议》曰:“中正之身,优劣悬殊,苟知人者智,则不知者谬矣。莫如达官各举其属,万岳①九列,朝所取信,郡守虽轻,有刺史存,举之当否,实司其事,考绩累名,施黜陟焉。进贤受赏,不进贤甘戮,沮劝既明,为人自为谋,庶公道大行,而私谒息矣。”(见《艺文类聚》卷五二)
孙楚,上奏称“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今可令长守为小大中正,各自品其编户也”(见《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以长守为中正品其编户,是欲存中正之名,行长官贡荐之实,为一折中办法。
西晋事功派官僚在九品中正制与察举制如上的激烈言论,其抑前者而扬后者的鲜明意见,反映了这两种制度间确实存在着不同倾向性。九品中正制在设制之初,也采用了“择优”的形式,要考察士人“功德材行所任”;而且中正的职责具有推荐的性质,这一点也与察举相似。但是只看其形式规定是不够的,一种制度总是在投注于具体实施之中,在与具体的政治文化背景结合之后,它的全部意义、作用与倾向性才能真正得以形成与显现。九品中正制诞生不久,在实施中就被塑造成为一种“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相结合的、有利于士族门阀的制度。而察举制曾经有过几百年成功地服务于官僚政治的传统,这种传统由于历史的惯性,是一时难以改变的。在九品中正制与“清途”配合而为士族高门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入仕华途之时,传统的仕途——察举,相对地反而保留了较多的服务于官僚政治的倾向性。
就是从制度本身看,察举制在服务于官僚政治上也有较为完善的保障。东汉察举有“试职”“累功”之法,原则上应以地方政府之属吏为主要察举对象。《三国志·吴书·陆逊传》注引《吴书》,“(孙)权嘉(陆)逊功德,欲殊显之,虽为上将军列侯,犹欲令历本州举命,乃使扬州牧吕范就辟别驾从事,举茂才”;《晋书·索统传》记,“司徒王戎书属太守使举(索)充,太守先署充功曹,而举孝廉”;又如《晋书·赵王司马伦传》曰,“郡纲纪并为孝廉,县纲纪为廉吏”。先为州郡县邑之吏职然后察举,是三国西晋仍沿袭东汉旧例。从有基层行政经验之地方吏员中选拔人才,这本是汉代察举的成功之处。
同时,无论是贤良、方正还是秀才、孝廉,都已经采用了策试之法。从考试之形式看,这本是一种最为充分地体现了择优原则,最为有效地保障了公正要求的选官手段,它迫使任何人只能依才学在考试之前做公平竞争,“一策不通,不得选”。从考试之内容看,孝廉要策试经术,而我们已经指出,在曹魏以来弘扬经术就已经成了王朝维护官僚政治、抑止浮华玄虚的手段;贤良、秀才之对策,既须以经义为本,又须表达军国政见,亦非鄙薄世务、谈玄说空者之所能为。
察举也自未仕之布衣取人。但无论举自吏职者或取自布衣者,由于制度特点与悠久传统,一般仍须以经明行修、才优能殊者为察举对象。“贡士”的形式,也使州郡把德才卓异之士贡于王廷,视为本土的光荣。《北堂书钞》卷七九引荀爽《让孝廉记》:“伏惟孝廉,古之贡士,贤则光君,愚则亏政。”“君”指地方长官。又引《邴原别传》:“夫孝廉,国之俊选者。”至晋仍是如此。又引《晋令》:“举秀才皆行仪典,为一州之俊。”又《通典·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资,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礼典。”故《孝友》《儒林》《文苑》《隐逸》《良吏》诸传,所载贤良秀孝尤多。牧守一般亦能尽心搜求,不敢滥举使州郡蒙耻。《晋书·甘卓传》记湘州刺史甘卓“精加隐括,备礼举桂阳谷俭为秀才。俭辞不获命,州厚礼遣之。诸州秀才闻当考试,皆惮不行,惟俭一人到台,遂不复策试。俭耻其州少士,乃表求试,以高第除中郎”。甘卓、谷俭之意,都在为湘州争光。
尽管中正形式上也承担着考校士人“功德材行”之责,但如前所述,早已出官、远离乡里的中正,事实上已难以真正征诸乡论了解士人的德行。《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荀勖集》,荀勖即以“臣与州闾乡党初不相接”为不受其职之理由;又引应球《新论》:“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球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同时,就才能而言,中正虽为朝官,却非其所品评者,特别是州郡士人的直接长官,如夏侯玄所言:“且台阁临下,考功校否,众职之属,各有官长,旦夕相考,莫究于此。闾阎之议,以意裁处,而使匠宰失位,众人驱骇。”(见《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可见“旦夕相考”之官长对下属才能功实最为了解,而中正之“乡论”却妄下品评。刘毅所谓中正品评“既非乡老纪行之誉,又非朝廷考绩之课”,确实一针见血。而有“试职”“累功”与试经、对策之法以及悠久的服务于官僚政治之传统的察举制,显然比中正暖昧空洞的“品第”,更为切实、周密与可靠。
那么,九品中正制能够轻易地被士族权贵塑造成适合其口味的特权性制度,而事功派官僚希望以振兴察举来维护遭到损害的官僚政治,就都是可以理解的了。《文献通考·选举一》马端临评述中正制度之弊时亦称,“固不若采之于无心之乡评以询其履行,试之以可见之职业而验其才能,一如两汉之法也”。亦以为两汉之察举旧法,较九品中正制为优。
晋武帝未能废止被指为“奸府”“弊政”的中正制度,但他却是赞成刘毅等人意见的。据《晋书》,刘毅疏上,晋武帝“优诏答之”;段灼疏上,“帝览而异焉,擢为明威将军、魏兴太守”;卫璀、司马亮疏上,“武帝善之,而卒不能改”。这说明,皇权对九品中正制并不满意,虽然他无法将之废除。
事实上,重事功是司马氏的一贯传统。《太平御览》卷九五引虞预《晋书》,称司马懿“知人拔善,显用仄陋①,王基、邓艾、周秦、贾越之徒,皆起自寒门,而著绩于朝”。同书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是司马懿已曾试图解决其制之弊了。如废除含糊空洞的“九品”,则中正就只不过是一个以状叙功的搜荐之官了。《三国志·魏书·王凌传》注引《汉晋春秋》,记王广评论曹爽、何晏等人“虚而不治”,且“变易朝典,政令数改”,而司马懿则“擢用贤能,广树胜已,修先朝之政令,副众心之所求,爽之所以为恶者,彼莫不必改”。是司马氏与曹氏虽为政敌,但政治方针却有相通之处。司马懿恢复了为曹爽、何晏“变易”的“朝典”,也就意味着继承了曹氏统治者抑止浮华、重视事功的传统。
又《晋书·景帝纪》记,曹魏嘉平四年司马师以大将军都督中外军事、录尚书事,有人请改易制度,司马师曰:“三祖典制,所宜遵奉,自非军事,不得妄有改革。”“三祖”当即曹操、曹丕、曹叡,是司马师亦继承了曹氏三祖之典制。又《石苞传》记司马师信用石苞,“宣帝闻苞好色薄行,以让景帝。帝答曰:‘苞虽细行不足,而有经国才略。夫贞廉之士,未必能经济世务,是以齐桓忘管仲之奢僭,而录其匡合之大谋;汉高舍陈平之污行,而取其六奇之妙算。苞虽未可以上俦二子,亦今日之选也。’意乃释”。司马氏父子,在“经济世务”一点上达成一致。而司马师之答语,与曹操《求贤令》“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语,真如出一辙。《晋书·景帝纪》:“累迁中护军,为选用之法,举不越功,吏无私焉。”是司马师亦信奉“以能取人”者。
晋武帝司马炎,同样继承了这种重事功的思想。他屡诏“举淹滞”“举寒素”;《晋书·山涛传》还记其曾手诏告诫领选的山涛:“夫用人惟才,不遗疏远单贱,天下便化矣!”又《阮种传》记晋武帝策试贤良语:“又政在得人,而知之至难,唯有因人视听耳。若有文武隐逸之士,各举所知,虽幽贱负俗,勿有所限。”“幽贱”指寒门士人;而“负俗”语,与汉武《求贤诏》“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曹操《求贤令》“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之意,合若符契。至于上章所述晋武帝在利用察举制上的种种努力,以及本章所述他对谴责中正制者的优慰之举,都可以看成是这种思想的反映。
一般认为,司马氏政权是士族阶级的代表,那上述事实岂不与之矛盾吗?我认为,这恰恰反映了晋武帝政策的二重性。一方面,司马氏本身就是当时最大的士族,门阀势力乃其统治的主要基础,因此他不能不屈从现实,在诸多方面确保士族权益,以换取其拥戴支持。但在另一方面,司马氏毕竟已经上升为皇族,已成了官僚帝国的代表,那么扩大统治基础,尽其可能地举用贤材以保证吏员素质和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威并防止士族对之的过分分夺,也就不能不成为其政策的另一个基本出发之点。所以晋武帝不能不保存九品中正制使入仕之途向士族大开,又尽力采取种种措施——例如利用察举制发挥擢取贤材的作用——以资弥补其诸多弊端。魏晋之际,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纠结之时,王朝政策不可能不表现出这种复杂性、多向性。又如曹操、曹丕、曹叡都曾致力于打击浮华,然而清官入仕迁转之途以及九品中正制的主要特征,也是在此期渐次形成的。曹操、曹丕的某些作风,对士人尚通脱、贱守节而趋于虚无放诞之风,又何尝没有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都反映了士族政治、官僚政治与专制皇权之间矛盾关系的复杂性。
当时的事功派官僚,以及在某些时候还能站在事功派立场上思考问题的官僚,也在致力于补救士族权势过度发展对官僚行政和君主权威造成的损害。即使士族阶层,最终也不能脱离官僚政治以生存;而官僚政治的维持,又是必须以理性行政的贯彻为条件的。因此甚至某些士族分子,也能采取接近于事功派的态度,而超出了士族私利的狭隘眼界。
在选官方面,对九品中正制的谴责和对振兴察举的呼吁,就是这种维护官僚政治的努力的一部分。此外又如山涛“甄拔隐屈,搜访贤材”,居选职十余年号称得人;司徒张华“性好人物,诱进不倦,至于穷贱侯门之士有一介之善者,便咨嗟称咏,为之延誉”,寒门俊士多得其奖拔者;李重“迁尚书吏部郎,务抑华竞,不通私谒,特留心隐逸,由是群才毕举”(均见《晋书》本传)。为了整饬选政强化吏治,事功派官僚还试图加强考课以明黜陟。如石苞请考课州郡,“均其土宜,举其殿最,然后黜陟焉”;杜预受诏为黜陟之课,“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六载叙优而黜劣;又刘颂亦“思立吏课而肃清议”,为吏部尚书时“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居职希迁,考课能否,明其赏罚”(均见《晋书》各人本传)。
但在士族势力蒸蒸日上之时,这些措施的效果必然是相当有限的。九品中正制无法废除,“清途”亦日见其盛。察举制的作用遂大受限制,因为朝中清官入仕迁转之途,完全可以绕开仕郡“试职”与试经对策。甚至考课对之也无可奈何,因为这些“职闲廪重”的清华之官多冗散无事,本无事可考;甚至本有职事之官,往往亦因其为士族习居,亦趋于闲散化了。①贵公子于诸清官间入仕迁转,略无政绩即可轻至高官。《通典》卷十六《选举四》引李重奏议,指责“汉魏以来,内官之贵,于今最崇,而百官等级遂多,迁补转徙如流,能否无以著,黜陟不得彰,此为理之大弊也”。内官之贵,官额之冗,显然是士族权贵子弟不乐为郡邑亲民之职,而要求于朝中诸职,特别是“清途”诸官中直接入仕迁转所造成的。
针对畸形膨胀的清官冗职问题,皇甫陶建议“赐拜散官皆课使亲耕”,傅玄亦建议“王人赐官冗散无事者,不督使学,则当使耕,无缘放之使坐食百姓也”(见《晋书·傅玄传》)。李重则请“大并群官等级”,见前引李重奏议。可是他们的建议无法实施,于是太康八年,由师袭、向凯之倡议,晋武帝又令吏部尚书王戎定“甲午制”,针对不乐宰牧而好内官的现象,下令士人必须先为县之令长;治民著绩,方能入补尚书郎、侍中、散骑常侍、典兵宿卫、黄门郎、散骑郎、中书郎。这一制度还是给了士族权贵子弟相当优惠,因为我们知道,已经出仕郡邑的秀才孝廉,是在策试拜郎之后才得除县令的;可它毕竟还是有相当积极意义。然而到了惠帝元康中,这一制度便为王戎所破坏,遂成一纸空文了。(对“甲午制”的详细考述,参见本章附录《甲午制始末》。)
总之,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在当时分别代表着不同的选官倾向,二者的关系之中包含着士族政治与皇权—官僚政治的冲突。由于士族政治的发展已不可逆转,所以振兴察举以及其他旨在从选官上维护官僚政治的努力,就无法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