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讨论西晋秀才、贤良、孝廉之考试任用情况。

依前引之《晋令》,秀才对策须“五策皆通”,“一策不通,不得选”。对策之策数为“五策”,自此遂成经制。又等第的确定,不是依所“通”之策的多少,而是在五策皆通的前提下,才依内容高下而确定的。由“一策不通,不得选”的规定,知考试有制度化的黜落之法。汉代贤良对策,大致没有黜落,对策之数也未见定制。西晋之秀才对策,比较起来已更为程式化了。

据《晋书·华谭传》,秀才华谭所对正为五策;而同书《纪瞻传》记其以秀才对策六策,较《晋令》之规定多一策。又,贤良对策之制或同于秀才,然《晋书·阮种传》记其以贤良对六策;同书《邵选传》记其以贤良对三策,疑有二策未录。是对策之多少,时或有所变通。

西晋之贤良,我就史传大略考得16例。其中10人不行不就,余6人均有对策之事。王康策在上第,任用不明;索靖策在高第,拜驸马都尉。其余数人之等第任官的记载,颇有矛盾抵悟之处。《晋书·阮种传》:“时种与邵选及东平王康俱居上第,即除尚书郎。”三人既然俱居上第,任官似应相同,皆为尚书郎。但同书《邵选传》记曰:“以对策上第,拜议郎,母忧去职……未毕,召为征东参军,徙尚书郎。”又《太平御览》卷四一二引王隐《晋书》:“邵选对策上第,拜朝议郎,母忧去职。”是邵选所拜原为议郎。《邵选传》记其语有“臣举贤良对策,为天下第一”,知其等第必不低于阮种,然二人授官却不相同。又《晋书·挚虞传》:“举贤良,与夏侯湛等十七人策为下第,拜中郎。”而同书《夏侯湛传》曰:“泰始中举贤良,对策中第,拜郎中。”二处所记夏侯湛之等第及任官互不相同,未知孰是。上第、下第,郎中、中郎等,极易混淆,这只有再结合其他材料加以分析。

秀才一科的任官,《晋令》明确规定“拜为郎中”,这便与汉制有很大不同。汉代孝廉例入郎署为郎中,而秀才以拜县令长者为多。据黄留珠统计,西汉秀才拜县令者占64%,东汉又上升到83.5%。两汉秀才无一例拜为郎中者。①郎中秩比三百石,而县令长秩六百石至千石,故秀才高于孝廉。曹魏之秀才我考得8例,其中3例不行不就,余5人。其中傅玄及山涛2人,皆除为郎中,见《晋书》本传。是曹魏后期,秀才已有拜为郎中之事。至晋代,秀才拜郎遂著之于《晋令》,成为经制。是秀才之任用,已等同于孝廉,较之汉代,显然有所降格。

《晋书·石勒载记》中有一条颇有价值的旁证材料:

又下书令公卿百僚岁荐贤良、方正、直言、秀异、至孝、廉清各一人,答策上第者拜议郎,中第中郎,下第郎中。其举人得递相荐引,广招贤之路。

此令约在东晋成帝咸和年间。按石赵政权汉化诸制,如清定九品、计吏拜郎、太学试经等,大抵承自魏晋之法,察举制亦当如此。“秀异”当即秀才或“秀才异等”,“至孝、廉清”当即孝廉。其所令岁荐之科目与西晋通行之科相同,特别是“秀异”科亦行策试,同于西晋而异于汉魏。估计其贤良秀孝之策试,并依上、中、下三等区别等第,分别拜授议郎、中郎、郎中之法,恐怕不是凭空产生,颇有可能是直接沿用了晋朝成规。

汉代之贤良、方正、直言以及敦朴、有道等,在初期对策后所授之官因时而异,尚未定型。有得除议郎、郎中者,其高者亦有博士、县令、谏大夫、中大夫等。但在东汉,除拜议郎、郎中之情况日渐增多。《后汉书·鲁丕传》:“建初元年,肃宗诏举贤良方正,大司农刘宽举丕。时对策者百有余人,唯丕在高第,除为议郎。”高第者除拜议郎,那么下第者就应较此为低。《后汉书·皇甫规传》记其举贤良方正对策,“梁冀忿其刺己,以规为下第,拜郎中”。是下第所拜为郎中。谢弼、陈敦、公孙度以有道对策拜郎中,大约是策在下第;又苏章、刘淑、张奂、李固等皆以对策第一或高第拜议郎,那么马融、刘瑜等对策拜议郎,大约也是试在高第。(以上参见《后汉书》诸人本传。)总之,东汉特举对策诸科的任用,已有以高第拜议郎、下第拜郎中的大致趋势。这是一种趋于程式化的表现。这大约就影响了西晋贤良秀才对策的分等授用之法。

西晋贤良除授之官,有议郎、郎中,还有中郎,已如前述。秀才亦是如此。除拜议郎者,如《晋书·周配传》:“举秀才,除议郎。”除拜中郎者,如《晋书·王接传》记其“永宁初,举秀才……除中郎”;《甘卓传》记“举桂阳谷俭为秀才……俭耻其州少士,乃表求试,以高第除中郎”。至于除郎中者其例更多,如嵇含、文立、华谭、索琳、张宴等。史传对等第及各种郎官记载十分混乱,但存在着议郎、中郎、郎中三种任官,则是没有疑问的。据《通典》之《职官十八》《职官十九》,魏晋议郎在第七品,

中郎、郎中在第八品。又《续汉书·百官志》曰,“议郎,六百石”,“中郎,比六百石”,“郎中,比三百石”。是中郎又较郎中为高,秩禄有较大差别。又《晋书·武帝纪》:“封孙皓为归命侯,拜其太子为中郎,诸子为郎中。”亦见西晋时中郎、郎中有明确区别。既然晋代贤良秀才之任官有议郎、中郎和郎中三种,同时对策大致也有上第、中第和下第三个等级,那么,石赵政权察举实施中之上第拜议郎、中第拜中郎、下第拜郎中的制度,大约就是有所参照借鉴的。两相印证,西晋之贤良秀才策试分等任用之制,反过来说也当近于石赵之法。

至于孝廉一科,在晋代未见有拜议郎、中郎者。《世说新语·文学》注引宋明帝《文章志》,记东晋张凭“以才选举孝廉,试策高第,为(刘)恢所举,补太常博士”,是其时孝廉试策有等第分别。如果晋代秀才有分等授用之制的话,那么孝廉科似乎应与之相同。但是必须指出,晋代有关察举分等授用的材料,仍欠明确,尚有待深入考察。以上之叙述,仅仅为推测而已。

晋代秀才是依制“五策皆通,拜为郎中”,孝廉则是在汉代就以除拜郎中为经制的。但据我统计,曹魏与两晋之孝廉和晋代之秀才,史传明记拜为郎官者,在三分之一上下,其余或为公府、军府、州府所辟,或拜为博士、黄门郎、吏部郎、著作郎、太子洗马、吏部令史、谒者、县令长等。但总的看来,在此期秀孝所拜之官中,议郎、中郎、郎中数量最大,远多于其他任何一种官职。虽然统计比例在三分之一左右,但我颇怀疑,可能有许多秀孝曾拜郎官,而为史传省略不计了。

史传省略的情况在汉代就有先例了。据黄留珠统计,汉代孝廉明记拜为三署郎者,也仅占49.1%,其间史传对拜郎情节多加省略。他举例说,《后汉书·雷义传》记其“举孝廉,拜尚书侍郎”,而《陈重传》却称陈重、雷义举孝廉后“俱在郎署”,是二人都曾为三署郎中,《雷义传》却省略了这一情节。因此黄留珠说:“大凡史书、碑刻中关于孝廉直接除拜郎以外的官职的记载,都不尽然完全可靠,其间多有省文。”又劳翰亦曾有过类似看法。①这一论点颇有道理。如《后汉书·左雄传》记阳嘉二年孝廉考试后,“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而《李膺传》记为“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陈球传》记为“举孝廉,稍迁繁阳令”,如非《左雄传》,李、陈二人拜郎事就无从得知了。甚至王朝法令中对此亦加省略。如《太平御览》卷二二九引《汉官仪》:“(太官)丞四人,郡孝廉年五十,清修聪明者,光禄上名,乃召拜。”三署属光禄勋,由“光禄上名”,知太官丞选自孝廉郎中,然仪制上只言“郡孝廉”而已。又如《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决录注》:“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尚书郎本自三署孝廉郎选试,这里却也是只言“改用孝廉”,不言选自郎中。

可见,由于孝廉拜郎已成通例,不言自明,故汉代史籍多予省略不记。在魏晋史籍之中,在记载秀孝任官时也很可能有类似现象。例如《晋书·纪瞻传》记其举秀才对策,不言拜为何官,遂又述其“永康初,州又举寒素”。然《北堂书钞》卷七九引王隐《晋书》:“纪瞻与秀才至历阳,除郎中。”按“与”当作“举”,“历”当作“洛”,一形近致误,一音近致误。是《晋书》省略了拜郎情节。又《晋书·潘岳传》记其“早辟司空、太尉府,举秀才”,后“出为河阳令”,不言为郎;然《传》又录其《闲居赋》,其序曰:“仆少窃乡曲之誉,忝司空太尉之命……举秀才为郎,逮事世祖武皇帝,为河阳、怀令。”是《传》文省略了拜郎一事,如非《赋》序,则又将被遗略。由此来看,晋代秀孝之拜郎者,很可能较史传所能见到的为多。

魏晋时期的议郎、中郎、郎中,较之汉代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议郎实际已无进言议政之责,中郎、郎中已经没有了宫廷宿卫之职。它们都已完全成了所谓的“散郎”,有俸禄而无职事,甚至可以家居而不在朝,属冗散之列。所以“散郎”当时又漫称为“王官”,表示士人是王朝领俸官员,不同于平民而已。“散郎”之位,一是用为官僚子弟之赐官,二是用以优遇老迈废疾官员,三是士人仕进之一阶,用以任用通过了察举策试者,使之居此领俸以待迁调。关于“散郎”的详细考辨,可参看本章之后的附录《魏晋的散郎》。

又,晋代秀才如除为太学博士或太常博士,可能不须先经郎职,《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晋令》:

举秀才明经传者,简以众典才茂。

上文引自《北堂书钞》孙星衍、严可均七家校影宋本。明陈禹谟、俞羡长万历校本,无“简以众典才茂”句而多“以入学宫”四字。其实二者可以并存互补,即作:

举秀才明经传者,简以众典才茂,以入学宫。

“以入学宫”者,入学校以为博士也。这是对明习儒家众典的秀才的特别任用。《晋书·潘尼传》记其“太康中举秀才,为太常博士”;《高崧传》记其“举州秀才,除太学博士”。他们或许未经郎官,而是于策试后直接拜为博士的。汉代本有自秀才之明经者中选补博士之制,事见《汉旧仪》: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可知这是一个渊源久远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