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述以明经、明法取士,“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之法,以及考试、覆试等发展来看,汉代察举制在制度程式上的那些变化,是沿着强化中央集权的官僚行政的方向发展的。但任一行政制度本身的功能发挥,都受制于相应的政治文化背景;影响选官过程的,还有更为广泛的因素。东汉后期,王朝与社会日益陷入深刻矛盾之中,由之察举的实施也遇到了深刻危机。这至少表现为三种现象,对之我们分别概括为选官腐败现象,“以名取人”现象,以及“以族取人”现象。下面我们就开始分析它们的真实内容及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