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嘉新制的产生,标志着蕴含于察举制度之内的、与“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并存的另一种因素,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制度化。这就是通过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测验,来决定官员录用资格。对这一因素,我们可以称为“以文取人”。

考试取人的思想,很早就已有其萌芽。《礼记·王制》:“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孔颖达正义曰:“论,谓考其德行道艺;辨,谓考问得其定也。”知“论辨”已隐含考试之意。

“以文取人”之“文”,所指的就是某种专门知识。这种知识是通过系统的教育训练而获得的。阳嘉新制考试经术笺奏,面向儒生文吏。而“文”首先可指“文学”“文艺”。《论语·先进》中的“文学,子游、子夏”,指文献典籍(用杨伯峻说)。又《大戴礼记·文王官人》中的“有隐于文艺者”,指写作知识。同时“文”又可以指“文法”,如文吏之“文”。《论衡·谢短》中的“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文”为律令故事簿书笺奏之类。前引蔡邕“孝廉杂揉,试之以文”语,即以阳嘉新制为“试文”之制。又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

西都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

他以为阳嘉行“试文”之法,孝廉科遂无异科举,虽嫌简单却不为无据。又《宋史·选举志》:

会张方平知贡举,言:“文章之变与政通,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道艺积于中,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

可见科举制之特点正是“以文取士”。阳嘉新制与科举制,考试内容虽异,考试之法则同,故徐氏将之联系起来加以认识。汉代察举,对儒生可因“德”而取,以“轨德立化”,对文吏可因“能”而取,以“优事理乱”。但儒生、文吏所专长之知识分别为经术与文法,由此便又为考试选官方法的采用提供了可能,并最终引出了阳嘉考试之制。

但汉代察举制中的“以德取人”和“以能取人”因素,同样有其制度化的形式与悠久传统;阳嘉新制的出现改变了不同因素的相对地位与比重,这就难免遭到时人基于不同立场的反对。《后汉纪·顺帝纪》记张衡对策之辞:

自初举孝廉,迄今二百岁矣,皆先孝行,行有余力,始及文法。辛卯诏以能宣章句、〔结〕奏案为限,虽有至孝,犹不应科,此弃本而就末。曾子长于孝,然实鲁钝,文学不若游、夏,政事不若冉、季。今欲使一人兼之,苟外可观,内必有阙,则违选举孝廉之制矣!

张衡认为德行、文学、政事三个标准应先取德行,而阳嘉新制“宣章句、结奏案”的考试忽略了孝行,因而他力加指责。甚至后人也不乏这种意见。《东汉会要》卷二六徐天麟称,孝廉实行“试文”之法之后,“则知当时虽以孝廉名科,而未尝责其孝行廉隅之实,是又失设科之本意也”。又《文献通考·选举七》马端临曰:“若孝廉则取其履行,而非资其议论也。今亦从而有试焉。则所谓孝廉者,若何而著之于篇乎!”“则知当时孝廉一科,滥吹特甚,于文墨小技尚未能精通,固无问其实行也!”

汉儒崇尚“经明行修”,也确实不乏能集德行与学问于一身者,但德行与学问毕竟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不同的取人标准。在家族生活中恪守孝悌之德行,并不就等于经过研习而精通了儒家之经典,虽然经典中包含着对孝道的精致阐释。所以选官中是着重于“经明”还是着重于“行修”,也会出现矛盾。进一步说,从社会分化与理性化的角度看,德行、经术、文法与政略之间既然存在着实质差异,那么相应地发展出不同程序分别地加以检验,便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举孝廉二百岁皆先孝行”之语,未免有虚张声势之嫌。西汉孝廉二十余例,或以经术举,或以吏能举,只有刘茂“以筋力致养,孝行著于乡里”,然而他又习《礼》,教授数百人,才得举孝廉。至东汉行“试职”“累功”之法,一度更有“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事。所以孝廉之举“失设科之本意”,原不始于左雄改制。而左雄改制,也并非不及德行。《后汉纪·顺帝纪》:“诏郡国孝廉年四十已上,考德行,试其经奏。”是阳嘉新制原本也把“考德行”作为前提。但经奏之试考察的是一项具体知识的水平,那么这一环节的制度化所导致的自身分量加重,就必然使德行要求的重要性为之减轻。

所以,东汉又别有“至孝”一科。据《后汉书·安帝纪》,永初五年举“至孝与众卓异者”;《桓帝纪》建和元年“诏大将军、公、卿、郡、国举至孝笃行之士各一人”,延熹九年“诏公、卿、校尉、郡国举至孝”;《献帝纪》建安五年“诏三公举至孝二人,九卿校尉郡国守相各一人”。显然,这与孝廉一科渐失“设科之本意”有关,否则便无别设“至孝”科之必要。

阳嘉孝廉改制之后,胡广等人还从另一方面对之提出了非议。《后汉书·胡广传》:

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显用,年乖强仕:终、贾扬声,亦在弱冠。汉承周秦,兼览殷夏,祖德师经,参杂霸轨,圣主贤臣,世以致理,贡举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划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

阳嘉新制实行之后胡广曾坐谬举免黜,所以他对之加以全面抨击,或不无挟嫌之动机,但他之立论本身,却并非没有道理。例如所谓“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反对过分“硬化”的程序压制人才,这一出发点原有其切中肯紫之处。由于人的能力的复杂性,考试确实只能检验其相当有限的方面。但是,此前孝廉之举依赖举主的了解与观察,这种方法固然有着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为贤明的长官慧眼识英才、破格用人才提供了更大天地;然而仅仅依赖于此却有更大弊端。不但举主之识鉴好恶因人而异,而且是否徇私舞弊亦难以检防。政治清明之时,举主之了解观察尚可维持选官之正常实施,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后汉书·左周黄传论》曰:

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竞,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而黄琼、胡广、张衡、崔瑗①之徒,泥滞旧方,互相诡驳。循名者屈其短,算实者挺其效。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

足见严格的考试程序,确实是保障选举公正的有效措施;阳嘉新制不是“便利末明”,而是“便利甚明”。马端临亦称:

按此后汉初之事,当时之所谓孝廉必取其实行,稽诸乡评,誉望著者入选抡,而声称损者遭摈弃,故所举大概皆得其人。中叶以来,此意不存,往往多庸妄之流,以干请而得之,于是只得假试文之事以为革谬之法矣。

是马端临亦承认,“试文之事”是一种应时的“革谬之法”。“选举因才,无拘定制”之原则的适用性是有限度的,在政治腐败之时尤其无法贯彻。就是现代文官制度的产生,也是以腐败现象为直接刺激原因,以抑制腐败为直接目的的。

从胡广对汉家政治“祖德师经,参杂霸轨”的强调,可知他是“霸王道杂之”方针的维护者。他把“六奇之策”“郑、阿之政”视为选官目的,偏重的是功能的标准。这在阳嘉以前,已有“试职”“累功”之法加以保证。一般来说,“试职”也是一种文官考核方法,并且确实具有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但是这就要给候选人以职位、工作、时间甚至报酬,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制;而且,选择候选人中的哪一些参与“试职”,依然构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现代文官制度一般都把考试作为录用程序的第一环节。官僚制的理性行政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家行政,这就决定了与教育培训体制相结合的考试制度的必不可少。汉代的“试职”制,是以郡吏与朝官有别为基础的。但与学校体制直接结合的科举制的最终形成,也确实有其必然性。阳嘉新制的意义恰好在于,它在此前各种考试选官之法的基础之上,使此前以郡国举荐为中心环节的孝廉察举之中,出现了一个考试的新环节,从而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最终是“以文取人”而不是“以能取人”,在入仕环节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当然还有重大不同。阳嘉以前,孝廉举至中央即拜官,是“举士”即等于“举官”,举荐为中心环节;而科举制下士子自由报名应试,无赖于地方长官举荐。阳嘉新制下,孝廉之举有了两个环节,一为守相举荐,一为中央考试。郡国举荐并不能保证得官,如不能通过中央考试仍将黜落;但士人如不得举荐,则仍无考试之机会。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一。阳嘉新制下,郡国举荐对象主要来自州郡掾属;而科举制下,参试士子主要来自学校生员。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二。阳嘉新制是非竞争性的等额考试,如被举者都达到了标准,原则上一律录取;而科举制是竞争性的差额考试,初始之参试者远远超过最终录取者。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三。科举制程式严密复杂,而阳嘉新制则简单粗糙得多了。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四。就以上区别而言,徐天麟“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的说法并不确切。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察举制到科举制之间的过渡形态。

汉代察举发展到顺帝阳嘉年间,并存于其内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这三种因素,都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就支配帝国政府选官的“四科”而言,德行科“以德取人”,理论上兼取孝子廉吏而实际偏重孝子,依赖于举主对被举者道德行为与道德声望的了解;政略科“以能取人”,依赖于“授试以职”和“必累功劳”的实践检验;明经与明法科则一取儒生,一取文吏,依赖于“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试文”考试。

同时从体制看察举又区分为不同层次或环节。士人在仕郡仕州之时,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都可能构成候选资格;举至中央后则以“试文”为主。这反映了一个多层次、多标准的选官格局,多种因素在其中发挥着作用。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为“四科”,也反映了这种多元性传统的影响。阳嘉新制实施之初,考试尚未成为决定环节,它在开始大致近乎一种辅助性检验,所以当时史籍很少涉及孝廉之考试、等第等情况,这说明它在时人心目中并不特别重要。但阳嘉新制,毕竟标志着一个重大变迁的开始。魏晋以下至南北朝,有关孝廉“射策甲科”“策试上第”之类的记载就越来越多了。

察举制原以举荐为中心环节,举主遂由此获得了颇大的选官权力。牧守常常与被举者结成恩主与故吏的深厚关系,故吏要承担许多封建性义务。《文选》卷二五卢子谅《赠刘琨诗》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这种依附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如袁绍利用家族“门生故吏遍天下”的条件,转眼就成了当时最大的军阀。而科举制下,地方官丧失了察举之权,海内一命之官皆归吏部,士人自由报名逐级考试由中央任命,他们遂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中央集权也由之得到了强化。就此而言,中央考试制度的采用,还有加强中央集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