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克斯市的图书馆不算太大。如果没有别人的指点,我从外面真看不出它是个图书馆。不过,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好。一位女士知道我的法文不好,就给我找来一位懂英语的人,耐心地询问我的要求,然后带着我去查阅英文报刊。

我在图书馆里待了整整半天,翻阅了许多报刊,但是没有找到我想要的东西。我没有发现任何可能与杨先生有关的材料,也没有发现任何可能查明其身份的线索。当我离开图书馆的时候,我很有些失望。

我无法摆脱好奇心的缠绕。有时我也觉得自己是多管闲事,浪费精力。但这是我多年形成的职业习惯。谁让我选择了这个职业呢!而且我已经投入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我怎能半途而废呢?我觉得自己简直有了一种赌徒的心态,投入的钱越多,就越想赢回来。

晚饭后,我决定给国内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写封信。杨先生在证据学上这么有造诣,肯定会在国内的法学界有一定影响。我请那个朋友帮我打听一下,或许能够查清这位神秘人物的来龙去脉。我在信中详细描述了杨先生的外貌特征和动作习惯,甚至包括他讲话时习惯插入的那句话——“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这是我的强项。我相信这条调查途径是正确的。我想起了一个专业术语:协查通报。

这一夜,我睡得很踏实。

第二天上午,我出了旅馆大门之后,先到邮局去发了信,然后到杨先生家上课。

杨先生见到我,很高兴。看来他有些担心,怕我今天会逃学。我也很高兴,但是没有表现出来。

杨先生说道:“今天我给你讲讲证据调查方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证据调查的概念,因为很多人对这个概念的认识也是似懂非懂。你明白我的意思吗?那几个字儿看上去都认识,意思都懂。但是真让你认真讲一讲它的含义,还不一定说得出来。我告诉你,所谓证据调查,是指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有人认为,证据调查就是警察的事情,其实不然。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各种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证据调查。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他们都要收集证据,都要使用证据嘛。”

“其实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也要进行调查,也要收集证据。对吗?”

“可以这么说。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调查和我们这里讲的调查还是有所区别的。我们这里讲的证据调查是由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它有着自己的特殊调查方法。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常用的证据调查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辨认、搜查、讯问、鉴定等等。法国人很奇怪,把这些就叫做‘证据方法’。”

“这里边有些方法是我比较熟悉的。像现场勘查和搜查,几乎所有写侦查破案的小说和电影中都有。询问嘛,其实就是问话、谈话,也没有太多特别的地方。但是辨认的问题好像挺复杂。我听说还有不少规则,都是与证据有关的。对吗?”

“辨认既是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方法,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认识方法。你不相信?我告诉你,辨认就是辨认者根据自己大脑记忆中的印象来判断某个人或者某个东西是不是他以前曾经看到过的那个人或者那个东西。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根据他以前听到的声音来判断也行。例如,抢劫案件或者强奸案件的受害人曾经与作案人有过正面接触,记住了作案人的外貌特征,然后侦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嫌疑人,就可以让受害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证人也是常见的辨认主体。你明白我的意思吗?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曾经到一家商店去购买作案用具,比方说菜刀或者毒药,那么商店售货员的大脑中就留下了犯罪分子的印象。如果侦查人员找到了嫌疑人,就可以让这个售货员去进行辨认。所以,辨认实际上就是让人看一看这个人或者这个东西是不是你以前看到过的那个人或者那个东西。你想一想,在你的日常生活中,有没有这种辨认活动呢?”

“当然有啦。比方说,我原来在教堂里看见过您,当我后来又在公园里看到您的时候就一眼认出来了。这就是辨认,对吗?”

“你以前在教堂里见到过我?”杨先生用很奇怪的目光看着我,问道。

我意识到自己说走了嘴,但是说出去的话已经收不回来了。于是我很自然地笑了笑说:“是啊,因为您是我到这里之后见到的第一个中国人,所以我一下子就记住了。”

“你……”杨先生似乎把一句已经到了嘴边儿的话又咽回了肚子里,转而说道,“日常生活中的辨认很多。例如,你到飞机场去接人,在出口处那熙熙攘攘的人流中一眼就认出了你要接的人;你打开收音机听音乐,一下子就听出了唱歌的人是你很熟悉的一位歌星。这些都是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司法活动中的辨认不能像生活中的辨认这么简单这么随便,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辨认都有哪些规则呀?”我现在确实很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辨认规则包括个别辨认、混杂辨认和自由辨认等。个别辨认有两层含义:第一,当同一个辨认对象需要由几个人辨认的时候,应该让这些人分别进行辨认,以免辨认人之间互相干扰。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例如,在某地连续发生好几起强奸案,根据受害人讲述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人特征,估计是同一个人干的。后来侦查人员抓到了嫌疑人,需要让受害人进行辨认。这几名受害人应该分别对那个嫌疑人进行辨认,不能一块儿进行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因为人的辨认很容易受他人的影响,而且很多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如果一块儿辨认,那么其中一个人说是,其他人往往也就会跟着说是。这结论就不可靠了。第二,当同一个人要对两个以上的辨认对象进行辨认的时候,应该让这个人分别对那些辨认对象进行辨认,不能一起辨认,以免辨认对象之间互相影响。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作案人有两个,受害人只有一个。后来侦查人员抓到了两个嫌疑人,应该让受害人分别对这两个嫌疑人进行辨认,不能一起辨认。否则辨认人对其中一个人的辨认结果很可能会受对另外一个人的辨认结果的影响。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我一直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混杂辨认是最重要的辨认规则。按照这条规则,侦查人员或其他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的时候,不能只把辨认对象一人或一物安排在辨认人面前,让其辨认,因为这等于在心理上暗示辨认人,这个人就是作案人,或者这把刀子就是作案人使用的那把刀子。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因此,侦查人员应该找几个跟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基本相似的人和嫌疑人站在一起,让受害人进行辨认。这就是混杂辨认,外国人叫做‘列队辨认’。无论是对人的辨认,还是对物的辨认;也无论是通过照片进行辨认,还是通过录音进行辨认,只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都要坚持混杂辨认的原则。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那么混杂的人应该有几个呢?”

“这个嘛,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完全一样。有的要求5个,有的要求6个,有的要求7个,但是一般来说都不应该少于3人。否则就起不到混杂的作用了。”

“我在美国的电视剧里曾经看到过,警察让嫌疑人和几个陪衬的人站成一排,其中还有警察,然后让受害人进行辨认。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只能让受害人偷偷地进行辨认,那怎么安排混杂对象呢?”

“你讲的是秘密辨认的对象混杂问题。辨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辨认,一种是秘密辨认。所谓公开辨认,就是在被辨认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辨认。所谓秘密辨认,就是在被辨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在公开辨认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安排一些混杂对象,这很简单。在秘密辨认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好安排混杂对象,但是也可以进行混杂辨认。例如,侦查人员可以在辨认对象上班或者下班的时候,让辨认人坐在传达室里或者单位门口的汽车里,这时出来进去的人很多,等于就和辨认对象混杂起来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有人把这种混杂叫做自然混杂或者自由混杂。”

“那它和自由辨认是什么关系呢?”

“自由辨认是说侦查人员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的时候应该保证辨认人独立自由地进行辨认,不能以任何方式对辨认人进行暗示或诱导。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有的警察在组织混杂辨认的时候,故意在所有陪衬人物都站好队之后,当着辨认人的面儿把嫌疑人单独从别的地方带过来,站到队列中去。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对辨认人的一种暗示或诱导。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另外,有的警察在混杂辨认的过程中不断地对辨认人说,你注意左边或者右边的那个人,等等。这些都是违反辨认规则的做法。我告诉你,辨认是一种应用广泛而且效率很高的证据调查方法,但也是一种很容易失误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证据调查方法。辨认依靠的是人的印象,但是人的印象是很容易出现误差的,特别是那些本来就不深刻不清晰的印象。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如果是你很熟悉的人,是你多次感知的辨认对象,那么你的辨认结果一般是可靠的。但是在犯罪侦查中,受害人或者证人对辨认对象的感知往往都只有一次,而且感知时间比较短,感知条件也不太好,所以其辨认结果就很容易出现误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在这一问题上,古今中外的教训都很多。我刚才讲的这些辨认规则都是人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我告诉你,历史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

“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是据我所知,刑讯逼供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呀!”

“可以这么说。因此,讯问或者审讯也是特别值得研究、特别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的一种证据调查方法。讯问的对象都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们的这种特殊地位或身份就决定了他们很容易成为不正当讯问行为的牺牲品。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虽然他们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是在法院没有正式判定他们有罪之前,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人。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您说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吧?”

“非常正确。咱们国家的新刑诉法采用了这一原则,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仅仅在法律上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还不能有效地杜绝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行为。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对于刑讯逼供行为来说,最有效的法律遏制手段是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有一个证据规则,叫做‘毒树之果’。你听说过吗?”

“没有。什么叫‘毒树之果’呀?”

“所谓‘毒树之果’,就是说凡是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也一定有毒。”

“这跟证据有什么关系呢?”

“这是美国的一条证据排除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只要是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因为它有‘毒’,必须扔掉,不能在审判中用做证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这种规定好像有点儿太机械了。其实,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实不一定都有毒。我认为,只要果实没有毒,还是可以吃的嘛!扔掉了多可惜呀!那也是一种浪费嘛!”

我轻轻叹了口气,因为我心中刚刚形成的一个初步想法破灭了。不过,我知道杨先生的话是完全正确的。这时,另外一个我一直很感兴趣的问题浮上了我的脑海,我问道:“杨先生,您熟悉测谎器吗?我听说测谎器在西方国家的审讯中用得非常普遍,而且效果很好。这是真的吗?”

“我对测谎技术的了解很肤浅。我没有给别人测过谎,也没有被别人测过谎。不过,测谎技术涉及不少证据问题,所以我对它还是比较关心的。”杨先生沉思片刻,慢慢说道,“很多人都把测谎技术当成一种审讯手段,其实它的应用范围要广泛得多。例如在美国,测谎技术不仅用于犯罪调查,不仅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讯问,而且广泛地用于机要人员的审查和雇员的雇前审查等。当然啦,测谎技术首先是从审讯问案的需要中发展起来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识别谎言和审讯问案有着天生的联系。古时候,人们在审讯问案的时候就需要分辨当事人和证人陈述的真伪,就需要识别谎言。虽然古人问案以刑讯逼供为主要手段,但是也有人发明了一些较为科学的审讯方法,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人提出了‘以五声听狱讼’的问案方法。”

“什么叫‘以五声听狱讼’呀?”

“所谓‘五声’,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以五声听狱讼’,实际上就是说办案人员在审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时候要注意察言观色,要看被问话的人说话是否自然,要看他的脸红不红,要看他的呼吸是否平稳,要看他的听力是否正常,要看他的目光是否坦然。然后在这些观察的基础上分析被审问者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杨先生开始讲起了历史——

听着,听着,我突然想起了另外一个问题,便问道:“杨先生,您刚才提到指纹鉴定。那么现在的指纹技术中有没有办法来显现那些遗留在……比方说感冒胶囊上面的手印儿呢?”

“感冒胶囊?”杨先生用猜疑的目光看着我。

“哦,我突然产生了这么个念头,连我自己也觉得挺奇怪的。比方说,有人在感冒胶囊上留下了手印儿,现在有没有办法把它显现出来呢?”

“我不是指纹专家。不过,据我所知,现在有一些非常先进的显现潜在手印儿的方法,例如激光显现法和502胶显现法。用这些方法显现感冒胶囊上面的手印儿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你为什么问这个问题呢?”

“哦,真的没有什么,就是突发奇想吧,是不是很荒唐?”我支吾着。幸亏杨先生没有继续追问。

今天的课就这么结束了,我的心中有些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