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组织员队伍最早建立于1945年。刘少奇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党委、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

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作出了在全国县(市)一级设立组织员的决定。但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工作任务繁重,这个规定没能很好地坚持下来。1961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恢复组织员制度,并确定了专门的编制。“**”中,这一制度再次遭到严重破坏。1982年,中央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挑选一批党性强,适宜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组织员。”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了要各地恢复组织员制度。

实践证明,建立组织员制度,对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正确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有利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党员标准,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偏差,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同时,有了这样一支队伍,对于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助组织部门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

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原则、基本程序,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

(2)抓好党员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搞好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抓好党员教育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员还负有指导下级党委组织员工作的责任。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具体的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到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因此,除了少量的专职组织员以外,聘任一些兼职组织员很有必要。兼职组织员主要从现职党务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热爱组织员工作、党性强的党员干部中聘任。

2.搞好组织员培训

为了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县以上党委要有计划地搞好组织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搞好组织员培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组织员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逐步把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起来。除了集中培训外,还可以采用函授等办法进行分散培训。

(2)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建设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组织发展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做好组织员工作的业务能力。

(3)紧密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比如,通过典型事例解剖,总结经验教训;也可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形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某县组织员队伍建设研讨会

3.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组织员能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保证党员质量、提高党的战斗力至关重要。组织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正确理解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坚持按照党章、《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党员标准履行入党手续。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无论是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还是检查和帮助基层党组织严把“入口关”,做好具体的发展党员工作,都要掌握第一手材料,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研究。切忌只凭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就对问题轻易下结论。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运用典型推动工作。

(3)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不谋私利。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要严守党的秘密,不泄露不宜在群众中公开的事情。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不得擅自处理。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包办代替,要尊重基层党委的意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