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要严以用权,就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也就是说,但凡是权力,都具有希望自由、嫌恶拘束的倾向。严以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需要有足够的途径和手段,而要长期关住权力,更需要有足够坚实的笼子。然而,现阶段一个令人无奈的现实却是:一方面,在某些有权力者的眼中,“有限制的地方”只是更高的权力,而不是公众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纠正违法、维护正义有许多时候往往依靠更高权力的推动,除此之外便无路可走。这导致了一些有权力者千方百计地讨好更高的权力,积极主动地揣摸领导的心意,至于其间是否会侵犯公众的权利,则很少顾及。可是,将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寄希望于更高的权力,这个“笼子”是靠不住的。因为一方面权力更高者总是极少数,让他们监督下级是以寡来监督众,难免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权力拥有者之间有时存在着共同利益,而且拥有更高权力者本身也需要受到监督。如此一来,就造成了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和部门依然呈现易发多发的特征,特别是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小官大贪”现象增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稀缺等重点领域腐败问题高发,损害群众利益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很不满意。
经济学家张五常有一句名言:“你要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又要我对她没有非分之想是不可能的;要我对她没有非分之想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她离开我的卧室。”同样,在一个对腐败滋生
缺乏有效遏制的制度安排下,要让某些有权力者操守道德何其难也!如果有一套制度安排,可以约束他们根本没有腐败的想法,那么腐败现象就能减少到最少。对于公共政策设计人员来说,一项政策是否成功就在于它对人们提供的激励是不是跟预期的效果一样。制度建设的实质就是进行游戏规则的设计,用制度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所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约束,遏制权力滥用,让官员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这才是进行制度建设、实现严以用权的核心要素。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公权力过度膨胀和强势,势必会挤压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空间。“吏治腐败”、“司法腐败”,买官卖官、强拆强建、乃至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等等,这些地方政府任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势必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恶性肿瘤”。遏制公权力滥用、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就需要限定权力的“边界”,让公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等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就需要为公众代议的人大代表积极行使受委托的权力,让质询、问责乃至罢免更具刚性和力度,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就需要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让真相能及时、不受滞碍地得到披露,使权力拥有者有所忌惮。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需为权力留有必要的空间,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路径和手段,就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制约权力;通过法律规范确立科学分权的机制,明确掌握公共权力者的职责,完备公共权力行使的程序,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完善有效的责任机制。这就是确保权
力依法且合乎目的地行使的“坚实的笼子”。法治的核心在于对公权力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规制,而坚持民主政治,推进参与型行政,确保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各种利益诉求能够充分、及时而准确地反映于立法、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之中,对于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权利保障亦将发挥长久性的功效。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需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让人民监督权力,能有效防止违规滥用权力。现实中领导干部遇到的**多、考验多,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对领导干部无形的约束,权力行使透明化,有助于激励领导干部更好地为人民掌权用权,从而消除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减少滥用权力的现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例如日前正在推广的“权力清单制度”和正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有益尝试,这也考验着决策者严以用权的诚意:舆论和公众的眼睛都盯着,到底是真反腐,还是做做样子,实不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就是一个试金石。将官员的财产置于阳光下,就是将权力置于公众的监督下。当前,应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明确自己的权力边界,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给权力监督者创造更好的监督环境和条件,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