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马、同车间工人以及其他外人都没有作案的可能,那么,这个事件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运用排除法分析,剩下来只有两种可能,即是死者自勒导致了死亡,抑或是出现了我们尚未认识到的意外情节。
第二,出于什么动机勒死了死者?
所谓动机,在杀人案中,简单地说,一般有这几种类别:
一是因仇而杀。即是因某件事或几件事积聚的仇恨或幽怨达到无法抑制的程度而杀人。
二是因情而杀。即是由爱生恨或为了清除爱的障碍而杀人。
三是因财而杀。即是为了非法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钱财或是在盗窃财物时被发现演变成抢劫而杀人。
四是因怒而杀。即是遇到一些偶然性或突发性的事件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愤而杀人。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破坏性杀人,即是出于某种政治性目的,为了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社会秩序而杀人。
根据调查,死者是个对外柔顺、对内贤淑的女子,丈夫老马也是个安分守己、勤劳憨厚的汉子,不可能与人结怨而导致矛盾激化。夫妇间虽说不上如胶似漆,也算是相亲相爱,家庭生活平常而安静,未闻有何婚外流言。作为一个外来打工的临时住户,自然不会有多少财物,不应成为谋财者侵袭的目标。同样,一个较为偏僻的农村地区的普通劳动者,一般也不会变成政治破坏者眼中的牺牲品。
第三,在什么时候动手勒的?
从法医解剖学的角度看,损伤形成到水肿扩大,进而阻断呼吸,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一般需要一至五个小时的时间。以此推断,造成损伤的时间应当在凌晨四点之后。
从死者活动情况看,自清晨起床到死亡这一段时间,死者一直处在别人的目光关注之下,被绳勒的可能性极小。
由此看来,死者被绳勒的时间最大的可能是在凌晨四、五点钟之间。
凌晨四、五点钟死者还在**睡觉,除却她的丈夫,还会有谁呢?
疑问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起点。
当然,用排除法进行分析,剩下的就是死者自勒。如果是死者自勒,那么,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自寻短见,在社会上也屡有发生。但是,“蝼蚁尚且贪生,为人岂可不惜性命”?对于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来说,不到矛盾尖锐到不能排解、痛苦纠缠得无法摆脱、心灰意冷至了无生趣,是不会走到这一步的。死者在当时既没有碰上重大的矛盾,没有遇到使她痛苦不堪的事情,也没有发现导致她绝望到活不下去的理由。*同志说过:“存在决定意识”,没有客观存在,何来主观反应呢?何况她还有一个一直带在身边、离不开母亲的幼女!既然如此,她缘何要自勒轻生呢?
思来想去,这种可能性似乎不复存在。
至此,我们的思维进入了死胡同。
我和江刚副局长商量,既然我们的逻辑思维破解不了这个谜团,就说明供我们分析的基础材料可能有不准确的地方,我们必须从这个方向重新探究。江刚提出,可以要求法医进行一次会诊,邀请最具权威的专家参加。他说,这方面的情况他比较熟悉,由他出面邀请在华东地区颇负名望的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王法医来靖海。我想,如果作为业内专家权威的王法医能来参加会诊,自然是件再好不过的事情。
当晚,靖海市公安局派车赶往了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