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伟大的历史理想——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某一国家、种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由而牺牲)——的祭坛上,有许多人遭到了屠杀,这主要是肇因于某一种信仰。那就是:人们相信,从某个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这个解决之道,或许是在过去,或许是在未来,或许是在神的启示之中,或许是在某个思想家的心灵之中,或许是在历史或科学所揭示的道理之中,也或许在一个正直不苟的纯真心灵之中。而这个古老的信仰,是建立在以下这个信念之上,亦即人类所信仰的所有积极价值,到最后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蕴涵在对方之中的。历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曾经说过:“自然用一条不可分离的锁链,把真理、幸福、美德都系在一起”“而在论及自由、平等、正义时,人们大抵也有类似的看法”[26]。然而,这是正确的吗?事实上,我们却常常看见政治平等、有效组织、社会正义等,都和大多数的“个人自由”互相冲突,当然更不能和无所限制的“放任主义”相容;而正义、宽容、公众的与个人的忠诚、天才的要求、社会的要求之间,也会产生严重的冲突。从这些情形之中,我们差不多也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即,并不是所有的“善”,都可以相容融贯,人类的各种理想,当然更无法完全相容。可是,人们却一定会告诉我们说:这些价值必然能在某处以某种方式,和平共存;因为,若非如此,宇宙就不成其为宇宙,也就不是一个和谐的状态了;若非如此,价值的冲突,就要变成人类生活中与生俱来的、不可消除的一种因素了。承认我们的某些理想之实现,在原则上,可能会使其他的理想,无法获得实现,也就等于是承认说:人类理想全部实现的观念,本是一种形式上的矛盾,是一种形而上的妄想。对于所有理性主义的形上学家而言,从柏拉图以降,直到黑格尔及马克思的最后门徒为止,放弃这种“必定有一最终的和谐状态存在,使所有的暗谜,均得到解答,使所有的矛盾,均得以化解”的观念,乃是鄙俗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作风,等于是向残酷的事实投降,不啻是使理智在事实面前破产。也就是一切解释、论证以使任何事理都化约于一种体系的企图宣告失败,这是理智深为不满而无法接受的事。然而,我们假如无法“先验地”确知:我们在某处必能找到一切真正价值得以全然和谐的状态,或许是在某种理想的领域内,但是因为我们所知有限,所以无法想象到这理想领域所具有的一些特征,于是我们就必须回过头来,求诸经验层面的观察结果,以及日常的人类知识。而这些观察结果与日常知识,则必然无法向我们保证,我们假定“所有的善,最后都能彼此协调一致”,或基于同样的理由,“所有的恶,最后也都能彼此协调一致”的说法是正确的。甚至,观察结果与日常知识,无法保证我们理解以上的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日常所经验到的世界,是一个使我必须在同样“终极”的目的和同样“绝对”的需求中,有所抉择的世界,而在这些目的和需求中,某一部分的实现,也必然会使其他部分遭受牺牲。其实,人类所以要如此重视“选择的自由”的价值,也正因为人类是处在这样的情况中;人类如果能够确知,他们在这世界上,必能找到一个使他们所追求的一切目标都得以和谐相处的完美状态,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去苦思焦虑,做出选择,而“选择的自由”之重要性,也将会随之消失。因此,不论必须牺牲多少自由,人类为了使这个最终的完美状态早一日出现,所使用的任何方法,便似乎都是有理由的。我坚信:历史上某些最残暴无情的暴君与迫害者,其所以会泰然坚信他们的一切所作所为,因为目的是合理的,所以行为也都是有道理的,其原因便是这种“独断式的确定感”。我并没有说“自我完美”的理想,不论是个人、国家、教会或阶级的“自我完美”,本身该受到责难;我也不是说人类在为这种理想做辩解的时候,所使用的说辞,都是在混淆文字、耍弄文字或是歪曲道德与心智的观念。事实上,我是想要向大家说明:国家或社会的“自我导向”的需求,推动了我们这个时代里最具影响力、道德上企求也最公正的群众运动,而这种“自我导向”的需求,其中心观念,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由”。若不认清这一点,就无法真正了解我们这个时代中,最重要的事实与观念。然而,在我来看,我们却也同样可以证明:“在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单一的公式,使人类的多样目的,都在和谐的状态下,获得实现。”这种信仰,其实是虚谬的。我相信,如果人类的目的,不止一种,而这些目的并不都是可以相容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完全排除人类生活中,发生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无论其为个人的抑或社会的冲突与悲剧。因此,“在绝对的要求之间作选择的必要”,仍是人类境遇中所无可避免地一项特征。这就使艾克顿爵士心目中的“自由”,具有了它的价值。艾克顿所主张的自由,本身即为一种“目的”,而不是从我们混淆的观念及紊乱而非理性的生活中,随意冒出来的暂时性需求,因此,并不期盼有朝一日,会有某种万应灵丹,来解除自由的困境。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是衡量社会行动唯一的甚至最主要的标准。我们强迫孩童受教育,同时我们也不准动用私刑。这些都是对自由的某种约束。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些约束有道理,原因在于我们认为,无知的蒙昧、野蛮的教育、残酷的享乐和刺激,比我们压制它们之时所免不了的“约束”更为不好的缘故。这样的判断,取决于我们如何判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也就是说,取决于我们的道德、宗教、理智、经济、与美学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则又和我们对人类的看法以及对人类天性中基本需求的看法,息息相关。换句话说,这类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奠基于我们对“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的看法,这种看法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在指导我们的行动。相对于穆勒所谓“萎缩偏枯的”“狭隘扭曲的”人性而言,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呢?这就端视我们的价值观念而定。我们若反对有关检查制度(censorship)或个人道德的法律,认为这些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不可忍受的侵犯,则我们必先相信,这类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是一个善的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或径直是任何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而维护这样的法律,就是主张这些需求,不是基本的需求;或是认定,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我们无法不牺牲某些比“个人自由”层次更高的、能满足更深刻需求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不仅是由某一主观的标准所决定,而且另外一些具有经验上或先验上客观地位的标准,也确定了这些价值要高于个人自由。

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能享有的“依自己希望去生活的自由程度”,在分量上,必须和其他某些价值比较衡量,最显著的例子或许是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价值。基于这个缘故,这种自由就不能漫无限制。涂纳(R.H.Tawney)曾经很正确地提醒我们:不论强者的力量,是身体上的或经济上的力量,我们都必须对他们的自由,加以限制。这句格言,值得我们尊重,并不是因为这是某种“先验的”规则,从而在这一规则下,对一个人的自由之尊重,在逻辑上即蕴涵了对和他一样的别人的自由之尊重,而只是因为,在人类的天性之中,对“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的尊重或对显著的不平等待遇的羞耻感,与对自由的渴望一样,都是最基本的需求。“我们不能拥有所有的东西”,这是必然的真理,而不是偶然的真理。柏克呼吁我们要经常补偿、协调与制衡;穆勒呼吁我们要做新的“生活实验”(experiment in living),虽然这种实验可能总是有差错的地方。正是因为知道:即使在一个由全然善良而理性的人们与全然清晰而明朗的思想,所构成的理想世界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直截了当的、确定无疑的解答,这不仅在原则上是如此,在实际上也是如此。承认这一事实,可能会使那些寻找终极的解决之道以及寻求独一无二、包罗一切、永久有效的体系的人士,为之疯狂。然而,那些和康德一样,认知了“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不能从中产生直接的事物”这一真理的人,却无法不获致这样的结论。

无论是从理智上或情感上来讲,“一元论”(monism)及对唯一标准的信仰,都是使人获得最深刻的满足感的东西,对于这一事实,我们不必多加强调。这唯一判断的标准,不论是来自对未来某种完美境地的憧憬,例如18世纪的“哲士”及他们在当今的继承者——那些主张“专家技术政治”的人物心中所想象的境地;或是源于对“过去”的看法,即对所谓“大地与死者”的看法,例如德国的历史定论主义者、法国的神权政治拥护者或英语国家中的新保守主义者(neo-conservatives)所主张的观点,如果不具足够的弹性,都必然会遭遇到某些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的人类历史发展,并不合乎它的标准;然后,这种无法合乎标准的情形,又会被当作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之借口,就像古希腊强盗普罗克拉帝斯绑缚犯人加以切割,以符合他那具刑床的尺寸那样,我们也根据对大多属于想象的“过去”或全然属于想象的“未来”所做的极易错误的理解,而将实际的人类社会活生生加以肢解,以使社会符合于某一固定的模式。于是,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竟取得了“先验的”理由。为了维持我们的绝对范畴或理想,而牺牲人类性命,是同时违反科学原则及历史原则的;而在我们这时代,右派与左派的人士中,都同样有不少人仍持上述这种削足适履的态度,这和尊重事实的人所持有的原则,是互不相容的。

在我看来,“多元主义”(pluralism),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是比较真确、比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张,要比那些在大规模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做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标,更为真确,也更合乎人性。多元主义比较真确,因为它至少承认:人类的目标不止一个,而这些目标,也未必都能用同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其中有许多还不断互相对立抗争。认为所有的价值,都可标刻在同一个尺度上,我们只要加以检视,即可以决定何者为最高价值,这一类论调,在我看来,似乎违背了我们认为“人类是自由的行为者”的知识,而且将道德抉择,误视为原则上可以用计算尺衡量完成的一种工作。主张在某种终极的、调和万物而又确可实现的“综合”(synthesis)之中,“责任即是利益”“个人自由即是纯粹的民主政治(或集权国家)”,只是在“自欺”或“伪善”之上,蒙覆一层形上的遮掩物的行为而已。人类本来就具有不可预测的“自我转化”(self-transforming)的潜能,人类已经发现他们的生活之中,有许多对人类的自我发展而言,系属不可或缺的东西;多元主义不会假借某种遥远而不能自圆其说的理想之名义,来剥夺他们这些东西,如某些“体系建构家”所做的那般,因此,多元主义比较合乎人性。[27]到了最后,人类总要在诸多终极的价值之间,加以选择;他们之所以照他们的方式去选择,是因为他们的生活与思想,取决于基本的道德范畴与概念,无论如何,这些范畴与概念,在长久的时间与广袤的空间之中,已是他们的存有与思想,以及他们认同感的一部分,同时,也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部分因素。

在我们这个已趋没落的资本主义文明中,这种“能自由选择”的,但不主张这些目的“永远正确”的理想,以及与此有关的“价值多元主义”(the pluralism of values),或许只是一种晚出的成果;或许是远古时代及原始社会从未体认到,而后世子孙也将投之以好奇甚至同情的眼光,但却仍不太了解的一种理想。这或许会是事实,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却不必因此而推出怀疑主义的结论。“原则”并不会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其有效持续,就变得比较不够神圣。坦率说来,想要保证我们的价值,在某种客观的境界中,可以取得永恒与稳固,这种欲望,或许根本只是对“童稚性的确定感”(the certainties of childhood)或对我们原始时代想象中的“绝对价值”之渴望而已。我们这个时代里,一位可佩的作家曾经说过:“文明人之所以不同于野蛮人,在于文明人既了解他的信念的‘真确性’(validity)是相对的,而又能够果敢地维护那些信念。”我们内心或许都有一股欲望,想要追求较此更进一步的东西,这欲望本是一种深刻的、不可救药的形上需求,然而,让这种欲望左右我们的实际行为,也正是道德与政治上一种同样深刻而却更危险的不成熟的表征。

节选自[英]以赛亚·伯林:《自由四论》,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陈晓林译。

[1] 这篇就职演说是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学发表的;同年由克莱伦顿出版社(the Clarendon Press)出版。

[2] 当然我并没有暗示,反过来说就是正确的。

[3] 哈维修斯曾经清楚说明这一点,他说:“自由的人是不被枷锁束缚、不被囚禁的人,同时,也不是像奴隶那样,被惩罚所恐吓的人……不能像老鹰那样飞翔,或者像鲸鱼那样游泳,并不就是缺乏自由。”

[4] 此一理论的最佳典型,当然是马克思的“社会定律”(social laws)概念;但是此一理论也是某些基督教的、功利主义的以及所有社会主义学说的一个重要成分。

[5] 霍布斯说:“自由的人即是能够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阻碍的人”;法律总是一种“锁链”,即使它使你免予其他更重要的枷锁,如某种更具压抑性的法则、习俗或专断的专制制度、混乱状况的束缚等,也是一样。边沁所说的内容,大抵和此相同。

[6] 除了极少数的人以外,大多数的思想家都相信:所有他们认为“善”的事,都互相密切地连接在一起或至少是可以相容的——穆勒的这种想法,不过是这一种倾向的另一个例证而已。前后不一致、至少是乖离的要素,会被人为方法束缚在一个专制的体系之下,或因为面临了共同的敌对观念,而维系在一起,这种例子,在思想史中和民族史中都屡见不鲜。等到危险时期一过,本来被此互相支持的观念,就会产生冲突,而这种现象,往往破坏了本来的体系,但是却为人类带来了重大的好处。

[7] 请参见维利(Michel Villey)对此所做的有价值的讨论——《权利哲学史》(lecond’histoire de la philosophe du droit )一书。维氏认为“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的观念雏形,是奥坎所构想出来的。

[8] 基督教(以及犹太教、回教)认为:神圣、自然的法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并且认为上帝之前,人人平等——此一信仰,和“个人有权过自己所喜欢的生活”这种信仰,是很不相同的。

[9] 富有想象力、原创性的人,创造的天才以及各式各样的“少数集团”,所受到的迫害,所感受到的压力,包括来自制度与习俗的压力,和前此以及其后的君主政体比较而言,到底是在腓特烈大帝时代的普鲁士中比较轻微呢?或者是在约瑟夫二世(Josef Ⅱ)时代的奥地利,比较轻微呢?——这的确是个值得争论的问题。

[10] 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中,我们很难估量其中所包含的“消极的自由”,究竟有多少。乍看之下,这似乎只取决于至少在两个机会中,做选择的能力有多大。然而,“选择”却并不都是同样自由的选择,或根本就不是自由的选择。如果我在一个极权国家中,因为受到酷刑的威胁而出卖了我的朋友,或者,我根本是因为惧怕失去工作而如此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我都可以很合理地说:我的行为不是自由的。然而,我却确实曾经作了选择,至少在理论上说,我也可以作另一个选择,而让别人来杀死我、折磨我或囚禁我。因此,就“自由”一词的正常意义而言,仅只是“机会选择”的存在,并不会使我的行为,就此变得自由,虽然这行为可能是自愿的。我所享有的自由程度如何,似乎要决定于下述几个条件:(a)我所拥有的“可能机会”有多少。虽然行动的机会,并不是像苹果那样的实体,可以一一去数,于是,我们对此只能有个印象式的约略估计而已;(b)这些机会实现的难易程度;(c)就我本身所拥有的个性与现实的情况而言,这些机会互相比较起来,在我的生活计划中的重要程度如何;(d)人们的故意以人为力量来开放或关闭这些机会的程度有多大;(e)行为者本身,以及他所存在的那个社会里,一般人对不同的机会,所作的评价如何。我们必须把这些层面的问题“整合起来”,然后获得一个不一定精确或不一定无可争辩的结论。很可能,这世界根本就存在着许多不可互相比较、不同程度的自由,我们无法把它们放在一个唯一的尺度上,来衡量它们的轻重。此外,以不同的社会为例,我们还会面临下述这种在逻辑上说来,是荒谬的问题,例如:“和B、C女士以及她们之间的D女士,一起比较起来,X项的安排是否能给A先生更多的自由呢?”当我们想要应用“功利性的标准”时,也会出现同样的困难。不过,如果我们不苛求精确的度量的话,我们可以很合理地说:“一般而言,瑞典国王所统治下的平民,要比西班牙或阿尔巴尼亚的平民,享有更多的自由。”生活的“全盘模式”(total patterns),必须要以整体来作比较——虽然我们的比较方法、结论的正确性等,都很难或竟无法加以阐明。但是,概念的模糊性以及标准之多重性,乃是“主题”(subject matter)本身的特征,而不是我们度量的方法不完美或我们无法作精确思考,所造成的。

[11] 1881年,格林曾经说过:“真正的自由理想,乃是使全体人类社会的成员,能将最佳的自我发挥到最大限制的力量。”这说法除了会和“平等的自由”相混以外,它还隐含着这样的意思,即,假如某一个人选择了某种即刻的享乐,那么,将不会做最佳的自我发挥——然而,从谁的观点来看?什么是最佳的自我?格林并未说明。他只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此人所使用的,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此,如果此人失去了这种自由,也并不会失去什么重要的东西。格林是一位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但是,他这一个公式,却很可能为许多暴君利用,当作最坏的压迫行为的借口。

[12] 圣安布洛斯(St.Ambrose)说过:“一个聪明人即使是身为奴隶,也是自由的;据此而论,一个傻子虽然统有天下,但也仍然是个奴隶。”伊比克底特斯(Epictetus)或康德,也很可能会说这样的话。

[13] 布尔什维克党人的领袖布哈林,在一篇发表于1920年的作品中说:“任何形式的无产阶级强制行为,从处刑到劳动改造,听起来似乎都是诡异离奇的,但它们却都是把资本主义时期的人类素材,改造成共产主义人类的方法。”——这一番话,尤其是“人类素材”这个名词,很生动地表达了这种态度。

[14] 康德、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徒的心理学,大抵是这样的:认为人类身上,具有某种成分,即“心灵之内在坚定性”(inner fastness of mind),可以不受“制约行为”(conditioning)的影响而动摇。然而,催眠、“洗脑”、升华性之暗示等技术的发展,已经使这一个先验性的假定——至少就作为一种经验性的假说而言——变得较难令人信服了。

[15] 若我们说东方圣者的“寂静主义”(quietism)和这种行为类似,都是对独裁专制政治的一种反应;它们特别盛行的时期,正是当个人特别容易被那些拥有实质压制性工具的君主侮辱,至少是忽视甚或残酷统治的时期,这个假定,可能也并不至于太过牵强。

[16] 有一点特别值得一提,此即:在这段日耳曼“寂静主义”盛行的时期中,那些在法国追求个人或国家的自由,并不惜为其而战的人士,并没有采取这种态度。其中的原因,是不是正因为在法国,尽管君主所行的是专制政治,一些特权阶级的行为也很倨傲与专横,然而,由于法国当时是一个既骄傲又强大的国家,而实际的政治权力,也不是才具特殊的人士所不能掌握的,所以从战场上退隐,而遁入某个凌驾于其上的安静天堂,使那些自负的哲学家,可以从这里俯视下界的政治斗争,并不是唯一的逃避方法。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19世纪及其后的英国,当然,也适用于今日的美国。

[17] 或者,如某些近代理论家所主张的,这是因为我自己发明了或有能力发明它们;因为“规则”(rules)本是人类所订立的。

[18] 这一点,在实践行为中,比在理论中表现得更清楚。

[19] 关于这一点,我认为边沁所说的是最具决定性的话,他说:“自由不是做坏事的自由,又是什么?我们不是说‘我们必须剥夺痴人与坏人的自由,因为他们滥用自由’吗?”请把这段话拿来,和同一时代的一项雅各宾党人的典型宣言互相比较,后者说:“当一个人在做坏事的时候,他就不是自由的。防止他去做坏事,就是使他获得自由。” 19世纪末的英国唯心论者,几乎异口同声地回应了同样的论调。

[20] 强迫人类采取正确的政府形态,用强制力使他们接受自己的权利,这不仅是每一个具有真知灼见而有能力如此做的人应有的权利,而且是他们的一项神圣的责任。

[21] 康德在他的一篇政治论文中曾说:“人类最大的问题,是建立一个普遍依循法律而运用权利的文明社会。人类的本性,迫使人类必须解决此一问题。唯有在一个拥有最大自由的社会中,唯有以严格的决心与界限之保证,来限制个人自由,使它能够和别人的自由共存共荣,大自然的最高目的,即大自然全部能力之发展,才能在人类社会中实现。”——这一段话所勾勒出来的理想,与“消极自由”的理想,最为相近。除了“目的论”上的含义以外,此一说法,乍看之下,和正统的自由主义并无多大差别。其关键是在于:我们如何才能为个人自由的“严格的决心与界限之保证”,订立一个标准?近代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在他们的思想最为一贯的时候,所要求的,即是一个“最大多数的人,能够实现他们的最大多数目的,而除非这些目的妨害了别人的目的,否则我们对此类目的本身,不妄作评价”的状态。他们希望仅从“避免人类诸多目的互相冲突”的观点,来为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划定界限,因为那些目的,常被认为是具有同样的“终极性”、是同样“不可加以批判的”云云。康德及属于他那一类型的理性主义者,并不认为所有的目的,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在他们看来,自由的界限本是运用“理智”(reason)的规则来订定的,而理智并不只是此类规则的一种通性而已,它还能够创造或揭露人类本身所具有的、适合于全人类的目的。借这一理智之名,任何非理性的事物,都可被加以谴责,也因此,我们对诸多个人的想象与癖好,所驱使人类去追求的目标。例如美学上的或其他非理性的自我表现的行为,便都可以假理智之名,而加以压制,至少,在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压制的。而假如唯有理性的目的,才是一个“自由人”的“真正”本性所追求的“真正”目的,那么,理智的权威及理智所加诸人类身上的责任,与个人自由原是同一回事。我必须承认:我从来就不了解上述这一段话中,“理智”的意义何在?我只想要指出:此一哲学心理学的“先验”假定,是和“经验主义”不能相容的——这就是说,它和任何以我们对人类经验之了解为基础所建立的学说,都是不能相容的。

[22] 此一殿堂为高僧萨拉斯特罗,为使《魔笛》一剧中的公主、王子获得幸福,而安排的“试炼之庙”。

[23] 这种看法,很明显地和康德有关人类自由的学说,有相似之处,但它却是康德那一套看法的“社会性”及“经验性”的翻版,正因如此,几乎和康德的学说背道而驰。康德的“自由人”,不必群众来对他的“内在自由”(inner freedom)表示认可。假如“自由人”被用来作为达成某种外在目的之工具的话,那是他的剥削者所犯的错误,但是,他本身的“本体”(noumenal)地位,却丝毫不受影响;不论受到怎样的待遇,他是完全自由的、全然完整的一个人。而此处所论及的需要,完全是系于“我和他人的关系”;假如我得不到别人的认可,则我就没有价值或意义可言。我不能像拜伦那样,对我的价值与使命,具有充分的自觉。从而以轻蔑的眼光去忽视别人的态度,我也不能遁隐到我的“内在生活”之中,因为在我眼中的我自己,就是别人眼里所看到的那个我。我和我的环境,在观点上合而为一:我觉得我是个要人,或是无足轻重的人物,完全要取决于我在社会整体中,所具有的地位与功能。这应是我们所能想象到的最“他律”(heteronomous)的情况。

[24] 此一辩论方法,必须和柏克或黑格尔某些门徒的传统论述,分别开来。他们说:“既然我之成其为我,是由社会或历史所造成的,则想要逃避此一情况,当然是不可能的;企图要逃避也是非理性的。”无疑,我当然不能摆脱我这臭皮囊,或在身体外面做呼吸;然而,由此而声称:我就是我,我不可能从我的基本特征中获得解放,而其中有些特征是社会性的特征。这只是同义反复。但是,这却不是说,我的所有特征都是真实的、不可让渡的,因此我无法在“社会架构”或“宇宙网络”中,企求变更我的地位,因为这二者决定了我的本性。假如情况是如此的话,则“选择”“决定”“活动”等字眼,也就没有意义了。假如我们要使这些字眼具有意义的话,则“保护我自己,不受权威威胁”的企图,或“从我的岗位与责任上逃走”的企图,就并不能被斥为非理性的或自寻死路的,而全盘排除于讨论之外。

[25] 在英国,这样的法律权力,当然是由宪法授予绝对的君主,即议会中的国王。英国之所以能变得比较自由的原因,是在此一理论上具有全能的实体,受到习俗与理论的约束,不能以绝对权力拥有者的姿态出现。很明显地,重要的并不是这种约束力属于何种形式,例如法律的、道德的抑或宪法的,而是在于它的有效性如何。

[26] 这些话引自孔多塞的《人类精神进步史略说》。孔多塞宣称:社会科学的任务,即是要阐明:“大自然是怎么把启蒙运动之发展和自由、美德以及对天赋人权的尊重,互相结合起来的;这些理想,单独看来,都是真正的‘善’——它们原本是互相分离,以致被人认为是不可相容的。为什么当启蒙运动在多数国家中,同时达到某一阶段的时候,它们反而会变成不可分离的呢?”接着他又说:“人们依然保留了他们的孩童时代、他们的国家、他们的时代的错误——虽然他们早已明了,要消除这些错误的真理何在。”很讽刺的是,他认为这种必需且有可能把各种“善”结合起来的信仰,很可能正是他自己描述得极为清楚的那种错误之一。

[27] 关于这一点,我认为边沁说得很好,他说:“个人的利益即是唯一真正的利益……难道有人会那么荒谬……以至于宁可企望那些他看起来不像他本人的人?难道有人愿意假借促进那些未生下来,或永远不会生下来的人之幸福的名义,而对现在活着的人,加以折磨?”这是颇少见到的、柏克和边沁两人观点一致的情况;因为这段话是经验论的政治观之核心理念,与政治上的形上观念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