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要来总结我说过的内容。

我从讨论这个观点开始,如果某些人处境比其他人差,而又不是由于他们的过错或选择,那么这件事本身是恶的或不公平的。这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观点似乎非常合理。但它面对“拉平的反对意见”,这种反对意见在我看来似乎强大有力,但我想,它不是决定性的。

假定我们从做一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开始,但却信服了这个反对意见。假定我们不能相信,如果以某种方式消除了对某些人来说是恶的不平等,但这样做却不会使任何人处境较好,这样的变化会以某种方式是好的。如果我们要营救我们观点中的某些东西,那么我们有两种替代。

我们可以变成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我们可以相信,尽管我们有时候应当以平等为目标,但这不是因为我们可以因此而使结果变好。然后,我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解释我们的观点。作为结果的观点可以有一个较为狭窄的范围。例如,它可以仅仅运用于某些种类的东西,诸如合作生产的东西,它也可以仅仅用于某些人之间的不平等,诸如同一社团中的成员。

我们也可以抛弃我们的某些信念。重新考虑一下“分离的世界”:

(1)一半人的点数为100,一半人的点数为200;

(2)每个人的点数均为145。

按照道义论的观点,我们不能宣布,要是从(1)转变为(2),这种状况较好。我们的观点仅仅涉及人们必须做什么,在事务的状态之间不作比较。

我们的替换是转变为优先论。然后,我们就能保持我们关于“分离的世界”的观点。在从(1)转变为(2)的时候,处境较好的人失去的会比处境较差的人获得的多。按照功利主义的术语,这就是为什么(2)比(1)差的原因。但是按照优先论的观点,尽管处境较好的人损失较多,但处境较差的人收益较多。给予处境较差的人的福利会使结果变得较好。我们能够宣布,这是(1)比(2)差的原因。

优先的观点经常与平等的信念一致。但是,如我所建议的那样,它们是相当不同的两种观点。它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受到攻击或保护。目的论的和道义论的观点都是真的。所以,在试图确定我们相信什么的时候,第一步是做出这些区别。尽管不那么令人兴奋,但需要完成分类。直到我们对这些可以替代的观点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我们不能指望确定哪一种观点是真的,或者哪一种观点是最好的观点。

附录:罗尔斯的观点

我做出的这些区别如何运用于罗尔斯的理论?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似乎是优先论的一种极端版本:把“绝对的”优先权给予那些处境较差的人的福利。然而,存在着三种限制。我们应当在三种情况下运用差异原则:(1)仅仅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2)仅仅在与罗尔斯的其他原则相联系的情况下运用,这些原则是要求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机会;(3)不把这个原则运用于个人,而只用于这些较差的群体的代表性成员。

不是主张应当尽可能使处境较差的群体变好,罗尔斯以一种不那么直接的方式陈述他的观点。他提出过不平等是非正义的某些主张。按照他的观点,某些类型的不平等是否非正义取决于它对最差群体的影响。这些影响取决于什么样的替代方式是可能的。让我们说,不平等“伤害”最差的群体,当没有这种不平等时,这个群体真的能够较好。不平等“有益”于这个群体,当这种不平等不可能有替代时,它们甚至真的会变得更差。

罗尔斯经常宣称:

(A)不平等不是非正义,如果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平等主义者可以接受这个主张。他们会说:“即使在这样的案例中,不平等也是恶的。但它不是非正义。这样的不平等,综合起来考虑,由于它有益于最差群体这一事实而被称作正义的。”他们可以添上,这种不平等以某种方式天然地是不公平。这就是巴里所说的“正义的不公”的案例。

罗尔斯的论证并不建议这样的不公平本身是恶的。他似乎按照优先论的精神接受了(A)主张。因此,按照他的差异原则,我们应当给予最差的群体绝对的优先权,如果不平等有益于这个群体,那么它是道德的直接要求。不需要进行一种道德上的平衡,因为没有内在的恶需要衡量。

罗尔斯还经常宣称:

(B)不平等是非正义,如果它伤害了最差的群体。平等主义者可以做出这种主张。但又是在这里,它可以按照优先论的绝对版本得到充分的解释。按照这种观点,如果最差的群体可以变得较好,这就是应当去做的事情。所谓非正义就是没有把这种需要的优先性给予这些人。

我已经建议罗尔斯的观点可以被当作优先论的一种版本。那么它“不能”被当做什么呢?

罗尔斯对进一步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明这一点。按照他的观点,不平等“不是”非正义,如果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它“是”非正义,如果它伤害这个群体。如果不平等既非有益又非伤害这个群体,那又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非正义吗?

假定在某些案例中,可能的替代是这样的:

(1)每个人都处在某个水平上;

(2)某些人处在这个水平上,其他人处境较好。如果我们选择(2),就会有不平等,这样做不会有益于最差的人。但也没有办法可以使处境较好的人的收益为两个群体的人共享。给处境较好的人的福利,由于某些原因,是无法转移的。由于这种情况,尽管(2)中的不平等不会有益于最差的群体,但对他们来说,也不会使他们更差。

在这样的案例中,按照优先论的观点,我们“必须”倾向于(2)。给予处境较好的人的福利无疑是好的。至于这些福利增加了不平等,这对我们来说,是不用关注的。但若我们是平等主义者,我们可以反对(2)。我们可以宣布(2)中的不平等是恶,或者是非正义。

罗尔斯会同意吗?如果他会,那就表明他不具有这种优先论的一种版本。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不平等显然不是非正义,“如果”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他的意思是“当且仅当”吗?如果不平等无益于这个群体,它就是非正义吗?

回答似乎是肯定的。罗尔斯的第二条原则提到,“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被安排的,所以它们……应当赋予最不利的人最大的福利”。这个说法与其他答案相吻合。但是他的总的观念是,“社会的全部基本物品……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一项不平等的分配……是为了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同理,罗尔斯写道:“所以,非正义只是不能有益于所有人的非正义。”他经常提出这样的主张。[59]这表明他接受了:

(C)不平等是非正义,除非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

但是罗尔斯的意思可以不是(C)。在提出这些主张时,他可以假定不同的群体所处的水平是所谓“密切关联”的。一个群体水平的改变也会改变其他群体的水平。[60]当这些水平是密切关联的时候,如果不平等不能有益于最差的群体,那么它必定“伤害”这个群体。在这样的案例中,(C)与下面这个命题重合:

(D)不平等是非正义,仅当它伤害最差的群体的时候。

在我提到这些段落中,这可能就是罗尔斯的全部意思。

在他的这本书中的某个部分,罗尔斯直接提到了我的问题。他考虑了一个案例,其中可以替换的情况如下:

(1)两个群体的人都处在同一水平上;

(2)一个群体处在这个水平上,另一个群体处境较好。按照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我们会选择哪一种结果?

罗尔斯提出了三个回答。他写道:差异原则“是一种强平等主义的观点,除非有一种分配使双方都较好……倾向于公平的分配”,按照这第一个回答,结果(2)比结果(1)差。这个观点确实使罗尔斯成为主张(C)的一个版本。它告诉我们要避免不平等,除非它有益于处境最差的人。

罗尔斯的第二个回答包含在他用来说明这个案例的差异图中[61]:

这表明(2)和(1)一样好。按照这个图,(1)会是45度对角线上的某些点,(2)会是穿越这个点的水平线。由于这是一个差异图,所有在这条线上的点都一样好。如罗尔斯所写,“无论这些人的状况改善了多少,按照差异原则的观点来看这没有收益,除非其他人也得到收益”。按照这种原则,没有“收益”,但正如这个差异图所蕴含的那样,也没有“损失”。然而在这个部分稍后处,罗尔斯写道:“差异原则与效益原则是相匹配的。”这就蕴涵着(2)比(1)好。与(1)相比,(2)对某些人较好,但对任何人都不会较差。

考虑到罗尔斯的进一步假设以及他的原则的用法,这种不一致性在实际中没有什么损害。但作为理论的目标来说,值得问一下这三个回答哪一个是罗尔斯的真正观点。如果他接受第一个或第二个回答,那么他就不能拥有优先论的一个版本。这会影响到可以用来为他的观点进行辩护或反对他的观点的那些论证。

我相信第三种观点是罗尔斯的真正看法,尽管经常缺少他的文本支持。他会接受的不是(C),而是(D)。按照他的观点,只有在不平等使那些处境较差的人更差的时候,不平等才是非正义。这是蕴涵在他的差异原则文本中的意思。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我们不能使其他群体较好,那么要是能够做到的话,我们应当使处境最好的群体变得更好。也就是说,我们应当以某种无益于其他任何处境较差的人的方式“增加”不平等。

更为重要的是,这是我们在罗尔斯主要论证的引导下得出来的看法。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当这样做不会恶化那些处境较差的人的状态时,我们显然倾向于把利益给予处境较好的人。我们全都知道,我们可以“成为”处境较好的人。按照罗尔斯的假设,如果我们“处在”不会限制其他人的收益这样的状态下,那么我们不会限制我们的收益。在描述他的各派动机时,罗尔斯写道:“他们也不会试图取得与他人相对而言的收益……他们会尽一切可能努力获取一种最高的绝对的绩效。他们不希望提高或降低他们对手的绩效,他们也不寻求最大化或最小化他们的成功与其他人的成功之间的差异。”

如上述评论所提议的那样,罗尔斯的观点不仅仅是与优先论的观点相吻合。按照他的主要论证,从内容来看,它“必定”是这类观点的一个版本,因为它必定涉及绝对的而非相对的水平。按照差异原则,我们应当尽可能使最差的群体生活得好。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是在减少还是增加不平等是极为不相干的事。这就表明,按照我的定义,罗尔斯至多是一个非关系论的平等主义者。

然而,罗尔斯的观点不仅仅是优先论的一个版本。如果是的话,那么它无疑是一种极端的观点。如果我们不是平等主义者,不关心某些人是否“比其他人”生活得差,那么很难看出我们为什么要把绝对的优先权给予那些处境较差的人。这种观点似乎太极端了,哪怕是在罗尔斯的案例中,它也只能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运用于最差的群体中的代表性成员。如果我们不关心相对的水平,为什么还要把最小的福利给予实际上无数的有代表性的最差的人,而不是把更大的福利给予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呢?

为了解释罗尔斯观点的这一特点,我相信,我们应当重新引入平等的道德重要性。我指出过,反对天然不平等的一种意见是罗尔斯理论的根基之一。罗尔斯本人主张,在解释正义的时候,平等分配是天然的第一步,并且通过提及可以为之辩护的我们的最终原则来为正义提供基准点。

如巴里所注意到的那样,这表明捍卫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有一种不同的方式。[62]首先,我们论证平等,诉诸自然彩票的偏袒。然后,我们允许偏离平等,只要这些偏离没有伤害那些较差的人。按照罗尔斯的话来说,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最差的人也有投票权,以便使他们的福利能够拥有绝对的优先权。

选译自[英]Mattew Clayton & Andrew Williams编:《平等的理想》,小麦克米伦再版有限公司,2000。王晓朝译。

[1] 本文有许多想法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布赖恩·巴里、戴维·布林克、杰里·柯亨、罗纳德·德沃金、詹姆斯·格里芬、谢利·卡冈、丹尼斯·麦克凯利、戴维·米勒、托马斯·内格尔、理查德·诺曼、罗伯特·诺齐克、英格玛·珀森、珍尼特·拉德克利夫·理查德、约瑟夫·拉兹、托马斯·斯坎伦、拉里·特姆金。

[2] 内格尔:《必朽的问题》,剑桥大学出版社,123~124页;亦参阅内格尔:《平等与偏袒》,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

[3]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49~150页,纽约,1974。

[4] 由于行为可以因为懈怠而在道德上有差异,所以我们也可以假设同一行为可以产生各种有可能出现的结果。还有,由于在某一结果是否是现状的延续这一点上有差别,所以我们应当假定情况并非如此。

[5] 关于幸福的两种广义的解释参阅阿马蒂亚·森:《能力与幸福》,托马斯·斯坎伦:《价值、欲望和生活质量》,均载于玛莎·纽斯鲍姆、阿马蒂亚·森合编:《不平等重估》,第3章,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

[6] 参见玛莎·纽斯鲍姆、阿马蒂亚·森合编:《不平等重估》,第1章。

[7] 关于这些定义,如果在任何领域我们相信自己应当把目标定在平等上,那么我们是平等主义者。如果我们只在某些较小的领域持有这种信念,那么我们当然不能被称作“平等主义者”。在这个方面,我的这些定义会误导人们。

[8] 我们还可以加上“不是由于他们的错误或他们的选择”。

[9] 拉里·特姆金在《论不平等》一书中讨论过这些内容,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

[10] 参见内格尔:《必朽的问题》,10页;戴维·米勒:《关于平等的论证》,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82。

[11] 还有其他某些可能性。如卡根和布林克所建议的那样,平等可以是内在的善,但既不是由于它本身,也不是由于它的效果,而是由于它是某个更大的善的基本组成部分。参阅上书,米勒的论文《关于平等的论证》。

[12] 参见乔尔·范伯格:《非比较的正义》,载《哲学评论》,第83卷,1974(7)。

[13] 参见菲利普·蒙塔古:《相比较的正义与非比较的正义》,载《哲学季刊》,第30卷,1980(春)。

[14] 参见罗伯特·古丁:《平等主义、拜物教及其他》,载《伦理学》,第98卷,1987(10);《作为副带现象的平等主义》,载《社会研究》,第52卷,1985(春)。

[15] 相关区别参见劳伦斯·塞吉尔、刘易斯·科恩豪泽:《正义的彩票》,载《社会科学信息》,第27卷,1988。

[16] 罗尔斯:《正义论》,291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

[17] 现在情况变得很复杂。那些采用第二种观点的人不仅认为这样的不平等是恶的。他们经常谈论天然的不公正。按他们的观点,某些人生来比其他人能力差,身体差,这是不公正或不公平。同理,如果自然赋予某些人较为丰富的资源,这也是不公平。在这种地方谈论不公平有时候被认为无意义。我相信它有意义。但即使按照这种观点,我们的区别仍旧成立。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来说,它是坏的或不公正的事情的状态,但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只关心我们必须做的事情。

[18] 罗尔斯:《正义论》,102页。

[19] 原文是“manna”,基督教《圣经》中所说的古代以色列人经过旷野时获得的神赐的食物。

[20] 发横财的原文是“windfall”,原意是被风吹落的果实,或被刮倒的树木,比喻意外的收获,横财。

[21] 生产性的幸运包括环境性的和处境性的。参阅布赖恩·巴里:《正义诸理论》,239页,伦敦,1989。

[22] 有些人会反对说,我们拥有现在这样的基因不是一种幸运,因为我们不能拥有别样的基因。但是使用“幸运”这个词在这里并不蕴涵着事物可以成为别的样子。如果我们自己对某些事情并不负有责任,那么在此意义上,这些事物是“幸运的”。参阅内格尔:《道德幸运》,收入《必朽的问题》一书,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

[23] 参见柯亨:《论平等主义的正义的流通》,载《伦理学》,第99卷,1989;阿内森:《平等和取得福利的机会平等》,载《哲学研究》,第56卷,1989。

[24] 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216页;内格尔:《必朽的问题》,119页。

[25] 例如,可参见戴维·高希尔:《契约道德》,18、268页,牛津大学出版社。

[26] 可参见戴维·高希尔:《契约道德》,220页,牛津大学出版社。

[27] 参见内格尔:《平等与偏袒》,99~102页;托马斯·波吉对诺齐克的讨社,参见《理解罗尔斯》,第1章,康奈尔大学出版杜,1989。

[28] 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206页。尽管诺齐克在这里的靶子不是平等原则,而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

[29] 有人提出这样的反对意见,例如,参见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第9章,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拉里·特姆金:《论不平等》,247~248页。

[30] 内格尔:《必朽的问题》,124页。

[31] 参见哈里·法兰克福:《我们所关心的东西的重要性》,第11章,剑桥大学出版社,1988;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第9章。

[32] 其他几位作家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例如,参见托马斯·斯坎伦:《诺齐克论权力、自由与财产》,载《哲学与公共事务》,第6卷,6~10页,1976(1);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哈里·法兰克福:《我们所关心的东西的重要性》;戴维·威金斯:《需要的认领》,收入他的《需要、价值和真理》一书,牛津,布莱克威出版社,1987;丹尼斯·麦克凯利:《平等主义》,载《对话》,第23卷,1984;《平等与优先》,载《功利》,第6卷,1994。

[33] 参见哈里·法兰克福:《我们所关心的东西的重要性》,149页。

[34] 内格尔:《必朽的问题》,111页。我已经在其他地方说过,在我视以为真的关于人的身份的东西,有一种论证把这些点当作特定时间的人,按照这种观点,我们的分配原则会推动我们走向否定性的功利主义。参见《理性与个人》,117节,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以及《评论》,载《伦理学》,869~872页,1986(7)。

[35] 内格尔:《必朽的问题》,117、121页。

[36] 同上书,121页。

[37] 拉兹对这个差别说得很好。他写道:“使我们关心各种不平等的不是不平等,而是对等同于其潜在原则的现象的关注。是饥饿者的饥饿,是贫困者的贫困,是病者的痛苦,等等。他们在相关的方面比他们相关的邻居处境差,这是一个事实。但这种相关性并非一种独立的不平等的恶。这种相关性表现在他们的饥饿更大,他们的贫困更紧急,他们的痛苦更深刻,因此是我们对饥饿者、贫困者、受苦者的关心,而不是我们对平等的关心,使我们给予他们优先性。”参见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240页。当我们比较不同人的利益时,很容易关注他们的相对水平和绝对水平。按照优先论的观点,如果两个人中有一个处境较差,那么给这个人的福利更加重要。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它们更加重要,因为这个人处在一个绝对的较低的水平上。但在把它称作“较低的”水平时,我不得不描述这些水平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我有时候要说:给予人们福利比这些人究竟处于何种较差的处境更加重要。

[38] 我们还可进一步推论。在某些功利主义的论证中,平等起着一种基本原因的作用。它确实是一种手段,因为它有各种好的效果。但是在诉诸减少边际功利的论证中,情况就可能不是这样了。假定,作为功利主义者,凡是在这样做可以增加福利总量的时候,我们开始对资源进行再分配。我们也可能甚至不会注意到,如果我们把这个过程用到极限,资源的平等就会成为结果。甚至当我们注意到这一点时,我们也可以把平等不仅作为手段,而且作为副产品。如果我们确定以平等为目标,这样做似乎像是以一个靶子为目标,而这个靶子仅仅是为了确保我们的箭可以穿过某些预定的点。

[39] 例如,参见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15~23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73。森论证说,这对于那些残疾人是真的。但这对于那些身体条件不好的人就很少是真的,它对于那些有某种精神病或精神损伤的人来说似乎有理。如果这样的人得到的各种资源较少,功利主义者必须声称他们应当得到“较少的”资源。而按照森所建议的“弱平等公理”,他们应当得到更多,或者至少不少于其他人。

[40] 杰弗里·保罗编:《解读诺齐克》,203页,牛津,布莱克威出版社,1981。

[41] 内格尔:《必朽的问题》,124页。

[42] 同样的评价适用于我的《理性与个人》,117节,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内格尔在他后来的《平等与偏袒》中又回过头来在这些观点中作选择,第7、第8章。

[43] 德沃金:《什么是平等?》,第一部分:《福利的平等》,载《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0卷,219页,1981(3)。

[44] 参见哈里·法兰克福:《我们所关心的东西的重要性》,147~148页。如果这些人被这样的机遇所欺骗,而其他人有这样的机遇,那当然是不公平的。我不认为德沃金的观点可以完全按照优先论的术语来解释。但是平等并非唯一的问题,或者说,它只是显得最重要。

[45] 拉菲尔:《正义与自由》,10页,参阅49页,伦敦,亚塞龙出版社,1980。

[46] 但可参见戴维·米勒极好的讨论,《社会正义与需要原则》,见麦克尔·弗利曼、戴维·罗伯逊编:《政治理论前沿》,布灵顿,哈维出版社,1980。

[47] 柯亨:《论平等主义的正义的流通》,916页。

[48] 克里斯托弗·艾克:《作为平等的正义》,载《哲学与公共事务》,71、77页,1975(秋)。

[49] 例如,参见罗伯特·杨:《妒忌与不平等》,载《哲学杂志》,1992(11)。但是,杨可以仅仅是在主张,按照我下面将会引入的术语,不存在“强平等主义者”。

[50] 艾克:《作为平等的正义》,73页。

[51] 拉里·特姆金:《论不平等》,282页。

[52] 例如,参见阿马蒂亚·森编:《不平等重估》,92~93页。

[53] 相反的观点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参见约翰·布鲁姆:《善的称量》,第9章,牛津,布莱威尔出版社,1991。

[54] 例如,参见安东尼·弗洛:《普洛克路斯忒的政治》,26页,纽约,普罗米修斯出版社,1981;麦克利:《平等主义》,232页;亦见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211页。

[55] 谢利·卡冈曾经建议过一个可能的反例:极少数人变得比其他所有人好。在这里,按照某种观点,利益的获取非常少,平等的失去非常大。按照特姆金的解释,这对于那些认为这种不平等之恶取决于有多少处境较差的人和多少处境较好的人来说是真的。然而,按照其他的观点,我认为这些观点比较有理,平等的失去不会是大的。诉诸有多少比一般水平的人差的人,或者诉诸有多少人比他们好,那么这些观点是真的。

[56] 比如在托马斯·斯坎伦的《契约主义和功利主义》一文中推进的观点,见阿马蒂亚·森、伯纳德·威廉合编:《功利主义及超功利主义》,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

[57] 拉里·特姆金:《论不平等》,第9章。

[58] 另一个对“影响个人的主张”提出的反对意见来自我所谓的“非身份问题”,参见拙著《理性与个人》,第16章。

[59] 参阅:“不平等在期待中是可以允许的,仅当它会使工人阶级的处境变得更差。”(《压义论》,78页)“无人会从这些意外事故中得益,除非它以某种方式对其他人的幸福有所增进。”(《正义论》,100页)“那些得到自然青睐的人可以从他们的好运中得益,但仅仅取决于那些失去利益的人的处境得到改善。”(《正义论》,101页)“更大的幸运在于以各种方式帮助那些失去这些利益的人。”(《正义论》,179页)“当它们最大化,或者至少有助于社会中最不幸运的群体的长期展望时,不平等才是允许的。”(《正义论》,151页)

[60] 如罗尔斯所说:“提升或降低任何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而不提升或降低其他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这是不可能的。”(《正义论》,80页)尽管他知道这并非总是真的,但他声称他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不是真的时候也能运用,他在某处写道:“假定密切的关联为的是简化差异原则的表述。”在上面引用的所有段落中,这也许都是一个假定。

[61] 罗尔斯:《正义论》,图表5,76页。

[62] 参见巴里:《正义诸理论》,第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