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讨论道德底线主义的一种当代版本,这一版本宣称既尊重一,也尊重多,但实际上却做不到。时下流行的是在程序的意义上理解底线——用有关辩谈或决定的浅层道德来统摄实质性的深层道德的每一特殊产物。由是观之,底线主义为不同的道德充量(moral maximums)提供了生成规则。我们与这个世界上的每个人所共享的或应当共享的那一小部分理念指导着我们生产出我们没有共享、也不需要共享的诸多复杂文化——文化的生产也由此得到解释和证明。一般而言,正如在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批判理论中,这些共享的理念要求着民主的程序——实际上,它们要求的是彻底的民主,而人民就是那些口齿清楚的行为人,就是那些对于实质的正义问题有着无休止争论的男女众生。[12]底线道德存在于将所有言说者系于一起的约定规则(the rules of engagement)之中;充量主义则是他们的那些争论的不尽成果。
这种精致的理论面临着两个严重的困难。首先,我们会发现,程序式的底线其实不是底线,这是因为,设计约定规则是为了保证言说者的自由与平等,保证他们免于宰制、附属、奴役、恐惧和顺从。否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够尊重他们的看法和决定。但是,这种规则一旦得以设置,言说者就留不下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可辩谈、可决定的了。社会结构、政治安排和分配标准几乎就是给定的,只有局部调整的余地。浅层道德业已具有了一定深度,一种完全得体的自由或社会民主的深度。实际上是约定规则建构着生活方式。怎能不如此呢?男女众生承认相互之间的平等,主张自由言论的权利,实践宽容和相互尊重的美德,没有跳出哲学家的头脑,就像雅典娜没有跳出宙斯的头一样。他们都是历史的产物,受到世世代代的影响;他们继承了一个“适合”他们特性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所支持、促进、再造着的,恰恰是与他们自身非常相似的人。甚至在他们开始有关规则治理的讨论之前,他们就已经是充量主义者了。
第二个困难可能只是第一个困难的重申。很显然,约定规则假定,开始时是规则,然后是约定。底线主义先于充量主义,我们是由浅入深的。这一观点我已经反驳过了,眼前的这个关于辩谈和决定理论的例子,将使我们更容易理解其问题所在。这是因为,由这些理论所规定的底线道德是直接从当今的民主文化中抽象出来的,而且与之相去不远。如果这种文化不存在,底线道德的这种特殊版本对我们来说甚至都不太可信。实际上是充量主义先于底线主义。但是,没有任何一种特殊的(道德)充量是道德底线的单独源泉,更不必说其他所有的(道德)充量。当成熟的民主主义者将辩谈约定的规则设想为所有类型的道德的生成规则时,他们非常像一棵被赋予了言说能力,也鼓励自由言说的橡树在严肃地宣布,橡子就是种子,就是整个森林之源。
但这至少还暗示着某种宽宏大量。更恰当的类比也许是,一棵橡树承认整个森林中树种的差异,但是却主张将所有那些不是从橡子生长出来的树木都贴上不合法的标签,并砍掉。所以(一些)程序主义的哲学家主张拒斥任何不是或不能从他们的程序中导出来的道德。[13]道德底线主义实际上具有批判的功能。但是,如果除我们自家之外的每一个(道德)充量都被排除,我们马上就能将自家的那个采纳为批判的标准:为什么底线主义总是这么麻烦?除非我们能够确认一个中立的、多种不同的和可能合法的道德文化都可赖以发展的出发点,我们才能建构程序主义的底线。但是,这样的出发点是不存在的。诸多道德没有一个共同的开端;实践着多种道德的男女众生并不像竞技中的赛跑者。赛跑者们有着一系列共同的规则和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在尚未组织好的文化阐述作品中,这些都不起什么作用。
最近,斯图尔特·翰普歇尔(Stuart Hampshire)在他的《天真与经验》(Innocence and Experience )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更有分寸的程序主义,他捍卫他所谓的“一个浅层的底线程序正义观念……起码规范(mere decency)的条件”。翰普歇尔倾向于将这些条件等同于政治权衡(political deliberation)的共同(他说是“跨种类的”)经验。他力图从这种经验中得出一系列实践规则,或者是达成能够保护男女众生免于残暴和压迫的谅解。他是非常明确地贯彻底线主义的风格而提出关于“真理”和“正义”的观点的:关于真理和正义的底线主义观点就已足够,在此基础之上,关于真理和正义的更进一步的观点才能继续。更进一步的观点没有必然的形式;许多不同的形式(不仅仅是民主的形式)都满足起码规范的要求。翰普歇尔并不是在发明或推导理想的程序来主宰论证,来塑造其结果,来给予其结果以合法性。在更为地方性、更为特殊主义的意义上,结果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重要的是要在没有独裁高压或内战的情况下达到这些结果。我将之作为领会道德底线主义之实质的一种有效思路,它也是——也许这一点更为重要——与20世纪的政治经验相当契合的一种思路,但是,我仍将坚持,这不是唯一的思路。
诉诸程序主义是因为它表面上(在翰普歇尔的例子中,实际上)允许多样的结果;它将共同性(commonality)定位于通往差异的路上。然而,我们也可以将论证倒转过来,首先承认历史进程中伟大的差异性,然后寻求相似的或重叠的结果:将共同性定位于差异的终结处。我们倒是经常从重现于许多国家和文化的社会实践中(而不是从重现的过程中)抽象出道德底线。比如说,治理(government)的实践引出治理的理念,即关于治理者(governors)对于被治理者(the governed)之责任的理念。战争的实践引出战争的理念,即关于战斗人员之间的战斗、非战斗人员的排除、平民的豁免等方面的理念。商业的实践引出商业的理念,即关于诚信、公平交易和欺诈的理念。毫无疑问,所有这些理念在时间的长河中都是无效的,或者是,它们只在某些高度精巧的文化体系中才起作用,而正是文化体系给予每一种组成实践(constituent practice)以一个截然不同的形式。然而,当运用这些理念的情况出现时,它们在底线主义的意义上能够被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