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违背却是制度性的。自主事关社会意义和共享的价值,但它更易于导致不时的改革和反抗而非日常的实施。就其分配安排的复杂性而言,我们可以把大多数社会看作是在金本位原则上组织起来的:一种善或一组物品在所有分配领域都具有支配和决定性作用。而这种善或这组物品通常都是被垄断的,它的价值被它的拥有者们的力量和凝聚力所维护。如果拥有一种善的个人因为拥有这种善就能够支配大量别的物品的话,那么,我将称这种善是支配性的。当一个男人或女人,或世界上一个重要的君主——或一群男人和女人、寡头——随时都能成功地用一种善来对抗所有敌手,那么这种善就是垄断性的。支配一词描述了一种社会物品的使用方式,这种方式并不局限于物品的固有含义,或者说,用自己的形象塑造着这些物品的含义。当物品稀缺而需求广泛时,如同沙漠中的水,垄断本身就会使该物品占据支配地位。但是通常地,支配是一个更为精巧的社会创造,是混合了现实与象征并经由许多工序制成的杰作。体力、家庭名誉、宗教或政治职务、不动产财富、资本、技术知识,这当中的每一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曾是支配性的;并且,它们当中的每一种都曾被某个群体所垄断。然后所有好的东西就都到了那些拥有最好的东西的人手中。拥有了那个东西,别的东西就源源不断地到手了。或者,让我们换一种隐喻的说法,一种支配性的善经过通常看起来是一个自然过程而实际上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社会炼金术而转换成另一种善,转换成许多别的善。
从来没有一种社会善能够自始至终地支配所有领域的物品;从来没有一种垄断是完美无缺的。我只想描述趋势,那种决定性的趋势。因为我们能够根据建立于其内的转换模式,描绘全部社会的特征。某些特征是简单明了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支配性的,并容易转化成特权和权力;在专家治国社会,技术知识扮演着同样的角色。但去想象或者寻找更为复杂的社会安排并不困难。事实上,资本主义和专家治国比它们的名称所包含的意义复杂得多,即便这些名称确实传达了最重要的分享、分割和交换的真实信息。对一种支配性的善的垄断性控制造就了一个统治阶级,其成员高居分配体系之巅——正如声称拥有自己所热爱的智慧的哲学家们可能喜欢做的那样。但是,因为支配总是不完全的,垄断总是不完美的,所以每个统治阶级的统治都是不稳定的,他们总是不断遇到打着别的替代性转换模式旗号的群体的挑战。
分配是所有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马克思关于生产过程的着重强调不应当隐蔽我们对这一简单真理的认识:为控制生产方式而斗争就是为分配而斗争。土地和资本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它们是可以被分享、分割、交换和无穷转换的商品。但土地和资本并非唯一的支配性物品,通过别的物品而获取它们是可能的(历史证明了这点)——军事或政治权利、宗教职务和个人的特殊魅力,等等。历史表明没有唯一的支配性的善,没有天然就有支配性的善,而只有不同种类的魔术和相互对抗竞争的魔术师班子。
垄断一种支配性的善的要求——当精心策划为了公共目的时——构成了一种意识形态。它的标准形式是通过一个哲学原则作为中介将合法占有与某些个人品质结合起来。因此,贵族政治,或最优秀者的统治是那些坚持血统和智力为原则的人的标准:他们通常是不动产财富和家族名誉的垄断者。神权至上是那些声称懂得上帝之语的人的原则:他们是神恩和宗教职务的垄断者。精英统治,或职业向有才能的人开放,是那些自诩为天才的人的原则:通常他们绝大多数是教育的垄断者。自由交换是那些愿意或明确表示愿意拿自己的钱去冒险的人的原则:他们是流动资产的垄断者。这些群体——还有别的群体,也类似地以他们的原则和拥有物划出自己的范围——相互竞争,争夺最高权力。一个群体获胜了,不久另一个群体又获胜了;或者达成联盟,最高权力就被不稳定地分享了。没有最终的胜利,也不应该有最终的胜利。但这并不是说不同群体的要求都必然是错的,或者说他们所诉诸的原则作为分配标准是毫无价值的;原则常常在一个特定领域的范围内是确切公正的。意识形态都容易被腐蚀,但其腐败并不是有关它们最有趣的事情。
正是在研究这些斗争的过程中,我找到了自己论述的主线。我认为,这些斗争有一种范式。某个男人们和女人的群体——阶级、种姓等级、社会阶层、身份、联盟或社会构成——最终享受对某种支配性的善的垄断或近乎垄断;或者,若干群体间的联盟享受这种垄断,等等。这种支配性的善或多或少有规律地转化成所有其他种类的东西——机会、权力和名誉。因此,财富被强者占有,荣誉被出身名门的人占有,职务被教养良好的人占有。也许为这种占有辩护的意识形态被广泛信奉为真理,但愤恨和抵抗(几乎)如同信仰一样遍布整个社会。总有一些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就有许许多多的人,认为这种占有不是正义的,而是侵占。统治集团并不拥有,或并不唯一拥有它所宣称的品质;转换过程破坏了人们对关键物品的共识,社会冲突断断续续,或限于局部;在某些时刻,相反的主张提了出来。尽管冲突有许多不同种类,但三个一般性种类特别重要。
1.主张支配性的善不管是什么,应当重新分配,以便人们能够平等地或至少更广泛分享它:这等于说垄断是不公正的。
2.主张所有社会物品的自主分配方式应当是开放的:这等于说统治是不公正的。
3.主张某些新群体垄断的新的善应当替代当前占据支配地位的善:这等于说现有的统治和垄断模式是不公正的。
第三种主张,在马克思看来,是每一种革命性意识形态的典范——可能,除了无产阶级的或最后的意识形态之外。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国大革命就是贵族出身与贵族血统的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终结了,资产阶级财富取而代之。原初状态以不同的主体和客体(这从不重要)再现出来,于是阶级斗争立刻重新开始。在此我的意图不是支持或批判马克思的观点。事实上,我怀疑每个革命性意识形态都或多或少包含着这三种主张,但这不是我在此想要支持的立场。无论其社会学的价值如何,第三种主张在哲学上都不是令人感兴趣的——除非相信确有一种天然的支配性的善,以便其占有者能够合法地要求统治我们其余的人。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确实相信会这样。生产方式是纵贯历史的支配性的善,而马克思主义就是历史主义的理论——它主张无论是谁,一旦控制了主要生产方式,就意味着其统治具有合法性。[8]共产主义革命之后,我们应当去控制全部生产方式:在这一点上,第三种主张蜕变成第一种主张。与此同时,马克思的模式是一个不断进行分配斗争的计划。当然,谁在这一时刻或那一时刻获胜将是重要的,但如果我们只是注意到接连不断的关于统治和垄断的主张,那么我们就不会明白为什么它是重要的,以及它是如何那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