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各种理论的焦点都集中在通常被描述为一种仿佛采用这种形式的社会过程:人们向(别的)人们分配物品。

在这里,“分配”的意思是给予、配给、交换等,焦点既不集中在制造者的行为上,也不集中在消费者的行为上,而是集中在分配代理人和物品的领受者身上。我们像那些既给予又取得的人一样通常只关注我们自己的利益,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关注特殊的、受限制的意义上的“我们”的利益。我们的天性是什么?我们的权利是什么?我们需要、想要、应得的是什么?我们对什么拥有权利?我们在理想状态下将会接受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就转化成被假定为控制着物品的运动的分配原则。物品,就抽象定义而言,是可以向任何方向运动的。

但这只是对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的一种过于简单的理解,并且它使我们过快地对人的本质和道德的能动作用作出夸大的武断结论——绝不可能博得普遍同意的断言。我想要做的是对中心过程作一个更为严谨、复杂的描述:

人们构思和创造出物品,然后在他们自己当中进行分配。

在这里,构思和创造优先于并控制分配。物品并非只是出现在分配代理人手中,让他们随心所欲地处置或按某个一般原则来分发。[2]相反,物品及其意义——正是因为它们的意义——是社会关系中决定性的中介;它们在处于人们手中之前就已经进入人们的脑海中了;分配是依据人们所共享的关于善是什么和它们的用途何在的观念摹制出来的。分配代理人受他们所掌握的物品制约。几乎可以这样说:物品在人们中间自行分配。

东西坐在马鞍上

驾驭着人类。[3]

但这些总是特殊的东西和特殊的男人、女人群体。而且,当然,我们制造出东西——甚至马鞍。我并不想否认人类能动性的重要性,我只是想把我们的注意力从分配本身转移到构想和创造上:为物品命名,赋予其意义以及集体制造它们。我们需要一种物品理论,来对分配可能性的多元论进行解释与限制。出于我们眼前的目的,这一理论可以总结为六个论点。

第一,分配的正义所关注的所有物品都是社会物品。它们不是也不能作为个人癖好来估价。我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其他种类的物品;我的意思是将这个问题开放化。有些家用物品之所以备受珍爱,是出于个人的和情感的原因。但只有在文化中,情感才常常依恋于此类物品。一个美丽的黄昏,刚刈过的干草堆的味道,一幅城市街景带来的兴奋,这些可能都是个人珍视的物品,尽管它们同样是且更明显地是文化评估的目标。甚至新发明所受到的重视与它的发明者的思想也是不相符的;它们受制于一个更为宽广的构想和创造过程。再肯定点说,上帝之物是免于这个规则支配的——如《创世记》的第一章所说:“上帝看着所创造的一切都甚好。”这一评价并不要求人类(他们可能会产生疑问)的同意,也不需要男人和女人中的大多数或在理想状态中相聚的任何男人和女人群体(尽管身处伊甸园中的亚当和夏娃有可能认可它)的同意。除此之外,我想不起来还有什么别的东西可免于这个规则的支配。世上的物品有着人们共享的含义,因为构想和创造都是社会过程。出于同一个原因,物品在不同的社会里有着不同的含义。同一个“东西”因不同的原因而被重视,或者在此地被珍爱而在别处则一文不值。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曾抱怨说“人们喜欢聚群”,但我不知道还有没有别的方法去喜欢或不喜欢社会物品。[4]一个离群索居的人几乎不能够理解物品的含义并想出物品可爱或令人厌恶的原因。一旦人们聚群而居,个人旨在得到别的价值——包括比如说臭名昭著和怪癖等价值——而带着潜伏或颠覆性企图离开群体就是可能的。一种温和的怪癖有时一直是贵族的特权之一:它和别的东西一样是一种社会物品。

第二,男人们和女人们因他们构想和创造的方式不同而呈现出具体的特征,然后他们占有并使用社会物品。“什么是我和什么是我的之间的界线”,威廉·詹姆斯写道,“是很难划分的”[5]。分配不能被理解为脑海中或手中尚没有特定物品的男人们和女人们的行为。事实上,人们已经在与一组物品产生了关系;他们不仅在相互之间,而且在他们所生活的精神和物质世界之间有着交易史。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出生即始的历史,他们在任何可辨识的意义上都不会是男人和女人,而他们也不会有关于如何进行物品的给予、配给和交换的最初观念。

第三,不存在可想象的跨越全部精神和物质世界的唯一一组首要的或基本的物品。或者说,这样一组物品已被构想得如此抽象以至于它们对于思考特定的分配作用甚微。即便必需品,如果我们既考虑精神必需品,也考虑物质必需品,其范围是非常广的,等级管理也是非常不同的。唯一一种且通常是必需的物品——比如说,食物——在不同的地方就承载着不同的含义。面包就是生命的全部,基督的身体,安息日的象征,待客的方法,等等。可以想象,只能在一个有限的意义上说这些含义中的第一个是首要的含义,因此,如果世界上有二十个人和刚好足够的面包来满足二十个人的需要,那么,“面包即生命的全部”的首要性就会产生一个充分的分配原则。但那是该原则能够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而且即便在那里,我们也不能确定该原则是否有效发挥作用。如果面包的宗教用途与作为食物的用途相冲突——如果诸神要求将面包烘烤并烤焦而非吃掉——那么,哪一种用途是首要的就毫不清楚了。但是,面包何以被列(编)入世界通用之物呢?这个问题甚至更难回答,传统的答案更缺乏合理性,因为我们已从必需品转向了机会、权力、名誉,等等。这些东西当且仅当从每种特定含义中抽象出来时才能被列入通用之物——因此,为所有实践之目的,这些就变得毫无意义。

第四,但正是物品的含义决定了物品的运动。分配的标准和制度安排不是善本身固有的,而是社会善内在所需的。如果我们理解一个物品是什么,它对那些将它看作一种善的人意味着什么,那么,我们就能理解它应当怎样、由谁、为何原因来分配了。所有分配公平与否是与利益攸关的物品的社会意义相关的。从各方面看,这显然是一个合法化原则,但它同样是一个决定性原则。[6]比如说,中世纪的基督教徒谴责买卖圣职的罪恶时,他们是在主张教会职务这种特定的社会物品的意义排除了出售和购买的可能。基督教徒对职务的理解既定,那么,随之而来的——我倾向于说,必然随之而来的——就是职务占有人应当根据其知识和虔诚而非财富来选拔。可能有许多东西是钱可以买到的,但这个东西不行。类似地,卖**、贿赂和买卖圣职这些词,描述的是那样一类物品的买卖,在对这些词的含义有确定共识的条件下,这些物品是绝不应该出售或购买的。

第五,社会意义具有历史性;同理,分配以及公正的和不公正的分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确切地说,某些关键性的物品有我们所认为的特有的规范结构,并穿越时空界限(但并非所有界限)而反复重申。正因为这一重申,英国哲学家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能够论证说物品应当始终按“相关的理由”来分配——而相关性似与本质而非社会意义相联系。[7]例如,职务应当给予合格的候选人,这个观念——尽管不是人们关于职务的唯一观点——明显存在于不同的社会,而在这些社会,不同名目的买卖圣职和任人唯亲基本上都被认为是罪孽深重的或不公正的。(但关于哪种职位和位置被恰当地叫作“职务”,人们有着相当大的分歧。)又如,惩罚被广泛理解为一种消极的善,应当给予基于判决而非政治决定而加于罪有应得者。(但什么构成一个判决?谁来做出判决?简言之,如何对被控的男人和女人行使正义?关于这些问题,人们有着重大争议。)这些例子需要引入经验调查。不存在纯粹的直观或推测性程序来获得相关理由。

第六,意义清楚明白后,分配必须是自主的。可以说,每一种社会善或每一组物品都构成一个分配领域,在其中只有某些特定标准和安排是合适的。金钱在教会职务领域是不恰当的;它是来自另一个领域的入侵。而虔诚在市场领域毫无优势,就人们对市场的一般理解而言。能够正当出售的任何东西都应该是既能卖给虔诚的男人和女人,也能卖给渎神的、信奉异教的有罪的男人们和女人们的(否则,没有人会做那么多生意了)。市场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而教学则不是。当然,社会意义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完全清楚明确的。一个分配领域中发生的事情会影响别的分配领域的事情,我们至多只能寻求相对的自主。但相对自主,如同社会意义一样,是一个决定性原则——正如我在本书中自始至终所要论证的,确实是一个根本原则。尽管它并非是一个检验所有分配的唯一标准,但它仍然是根本的。并不存在唯一标准,但对于每个特定社会的每个分配领域的每个社会物品来说,都有许多标准(即便这些标准是相冲突的,它们也都是大概可知的),并且这些标准常常被有权势的男人们和女人们破坏,物品被篡夺,领域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