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过,我在这一章里有两个目标:研究伦理学中的标准问题,它有其自身的重要性;揭示对这个问题的一种回答——挑战模式——为我一开始描述的反自由主义论点提供了一种重要答复。我现在就来谈谈第二个目标。在下文中我将假设,我们已经自觉地接受了伦理学的挑战模式,也接受了我所说的无可辩驳的结论——公正至少是我们良善生活的一个软参数。(我假设我们已经成为政治和伦理上的自由主义者。)我将根据这些假设努力证明,我们有着特殊的理由把自由主义平等作为我们的政治道德观,放弃与它对立的各种观点。

1.公正与资源

经济分配的公正性取决于资源的分配而非福利的分配,这是本书前面几章的论题。伦理自由主义不能接受从后一种角度定义的任何公正目标,因为政府无法实现任何这样的目标,除非它采用人们认为无法容忍的两种方式之一。我们是生活在伦理多元化的社会里:人们在怎样过良善生活上存在着分歧。政府可以克服这种困难,选择一种良善生活观——比如利他主义观点——并以这种观点来判断大家的成功。但这是伦理自由主义者无法接受的,因为这样一来政府就会侵犯人们在生活中面对的挑战中最重要的内容,即为自己找到生活的价值。

政府也许有望避开这种困难,通过某种分两步走的办法,把伦理与公正严格区分开。在第一步,每个公民先根据他个人在所建议的不同制度安排下的生活幸福的标准,表明他要达到什么样的福利水平。第二步,官员选择一种安排,他们判断(我不考虑他们做出这种判断的可能性有多大)在这种安排下人们的福利按他们自己的标准与官员打算进行的正确分配相符——例如这样来衡量的福利是平等的,或是总体上达到最大化的。这种分两步走的办法使伦理与公正相互分离。公民在第一步时为自己决定能使他们的生活获得成功的是什么,第二步由官员根据他们认为公平的方式分配这种成功。但是伦理自由主义者无法参与这种过程,因为他们无法以它所要求的方式把伦理与公正分开。他们为了决定哪一种生活方式是良善的,必须依靠公正的假设或本能——有关我们所拥有的或我们所做的事情对我们的邻居和同胞的生活的作用是否公平的假设或本能。(这一点在第二和第七章有更详尽的阐述。)

2.平等

因此,只要我们接受挑战模式,我们就必须坚持分配公正是一个人们有多少资源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他们利用这些资源获得了什么样的幸福的问题。可是,什么样的资源份额是公正的份额呢?按照挑战模式,我们有理由认为唯一公正的份额就是平等的份额吗?伦理学的挑战模式骨子里是一种平等主义模式吗?

在我们能够回答这个根本问题之前,我们要应付一个具有三重性的难题。伦理自由主义在思考公正时采取什么战略呢?当代的大多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都是建立在一种自然的甚至是强制性的假设上——对于组成政治共同体的不同公民的利益,能够在做出他们在中间怎样分配资源才算公正的决定之前加以确定。这是契约主义公正理论的前提,它认为公正的原则可以从思想检验中得出,即问一下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或是根据他们希望在不同的人的利益之间达成合理妥协的动机,他们会同意什么样的原则。例如,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论证就假设,在做出任何有关公正要求什么的决定之前,至少可以用一种“大约的”方式来定义人们的利益;他说,甚至对那些不知道自己较为具体的利益的人,也可以合理地假设,他们拥有的资源越多越好——因此他们可能致力于不让自己在如此理解的“大约的”利益上蒙受太大的牺牲。

伦理自由主义者则认为,人们的反省的利益之性质至少要取决于公正:他们只有在至少大体上知道他们之间的资源分配公正时,才能较为充分而细致地得知他们的反省的利益是什么。每个伦理自由主义者都可以希望,他的公正的份额是很大的一份,但是他知道很大的一份对于他可能不是好事,除非它同时也是公正的一份。因此他甚至不能接受认为他拥有的资源越多越好的“大约的”良善理论,或对他提出如下问题的任何理论:在他看来,出于对别人利益的尊重而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合理的吗?

因此,伦理学的挑战模式对政治哲学的影响是深刻的。假如我们是伦理自由主义者,我们就会发现当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的大多数基本假设或战略都是不自然的或无效的,因为我们的挑战模式把公正与伦理融为一体的方式,使那些战略和假设无立足之地。我们必须以更具统一性的方式思考公正和良善生活:我们必须通过没有预设我们能够对那些问题分别做出圆满解答的论证,得出一种有关公正要求什么和我们的利益是什么的认识。因此我们只能再退回去(我们可以这样说),从更为一般的价值理论重新开始。伦理自由主义假设,人们怎样生活是重要的——他们有成功或良善的生活而不是恶劣或无益的生活是重要的。可以合理地认为,这对于一些人来说比另一些人更重要——不是对于他们更重要,而是作为一种客观价值更重要吗?

确实,数百年来,一直有人认为自己的生活有着特殊的重要性,例如,他们指出自己属于一个得到神宠的民族,或他们有着特殊的血脉、才华、美貌甚至财富。幸运的是,这些主张如今在我们中间已经过时,我们不必费很大力气去反驳它们。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伦理自由主义者有一种特殊的理由坚持这样一种主张。挑战模式有一种深层要求——良善生活的价值确实不依靠这种生活开始之前的任何环境,而是依靠生活本身的表现——它没有为这样的想法提供余地:任何先前的环境能够增加或减少那种价值。接受挑战模式的犹太人也许会认为,决定是否应当使自己的信仰成为其生活的核心内容,对于他来说至关重要。但是他不能认为,他正确地做出这种决定之所以至关重要,仅仅因为他是犹太人。只有当我们把挑战理解为出现在所有人、所有需要过某种生活的人面前时,才能使挑战模式所规定的挑战之包容性具有意义。因此,伦理自由主义者首先有着强烈的理由坚持平等主义的资源分配。假如每个人如何生活有着平等的重要性,那么我们的生活就应当反映这一重要假设,而只有当资源分配的方式与之相符时,它们才能够做到这一点。

把我们引向这种论证的要点具有某种对称性。它始于这样的观点:公正制约着伦理,当同样一份资源无论是多是少不公正时,拥有这份资源的人的生活就不够良善。这里我们看到了公正如何制约着伦理。公正的方案必须符合我们对伦理挑战的性质和深度的意识。我并不是说不同的伦理观——如作用观——不能支持平等,虽然按照这种观点,任何严格的平等都有可能变成一种极端的教条主义立场。我仅仅想说,挑战观直截了当地支持平等,它来自人们对自己反省意义上的最佳利益的意识。生活幸福有着社会的维度,假如我与另一些人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他们认为我追求良善生活的努力不如他们的努力重要,则我的生活就不是十分美好。其实,造成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系统伤害了每一个人,甚至那些从不公正中获得资源利益的人。按照挑战模式,反省的自我利益和政治平等是同盟军。黑格尔说主人和奴隶都是囚徒;平等为两者打开了枷锁。

3.伦理学和偏好

但是我们又遇到了一个麻烦。伦理自由主义者否弃个人前景的平等。他们认为对自己的命运、对家人和朋友的命运的关心少于对陌生人的关心的人,是伦理学上的白痴。既在政治中坚持平等,又在日常生活中谴责它,这是否有不一致之处呢?伦理自由主义者必然因为他们在平等上明显的自相矛盾而陷入窘境吗?

假如平等意味着福利或幸福的平等,政治平等和个人偏好当然不会一致。如果我们共同在政治上奋斗十年,使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福利在某一天达到平等,然后便回到各自的私生活中,用自己拥有的资源来改进本人、家人和朋友的福利。如果这样的话,我们中间的福利平等只能存在于极短的一瞬间。我们会以个人的方式,破坏我们集体取得的成果,我们只好重新开始。然而至少从原则上说,假如平等对于我们意味着资源,事情就不会这样。根据这种公正理论,当我没有挪用他们正当拥有的资源时——当我没有以他们为代价超过我的公平份额时,我便是对别人表示了平等的尊重。假设我在第二章描述的拍卖是以平等出价的资源开始,以共同承认无须再进行新的拍卖结束。那么一旦拍卖完成,我做出的通过自己的设想和投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为家人和朋友的幸福而工作的决定,便不可能损害拍卖所取得的平等。[10]资源平等在这一点上认可偏好。

对此我们可以换一种说法:在资源平等的条件下,存在着政治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劳动分工。假如政治为公开和平等的分配提供了保障,并且也正因如此,人们可以在自己的私生活中怀着充分的信念自由地选择个人目标。当然,切莫认为这种劳动分工意味着作为私人的个人与分配公正无关,他们仅仅致力于花费由统治体系分配给他们的资源,对资源较少者的要求不闻不问,仿佛分配公正总是别人的事情。例如,一种公正理论对不公正社会里生活非常富裕的人不应提出任何要求,这是说不过去的。不过正如我们在讨论公正与伦理的关系时所说,在我们这种不公平的社会里,资源平等对作为个人的我们有何要求,是个复杂甚至无法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用挑战模式来衡量的话,假如我们生活在不公正之中我们的生活就会较差的原因。因此我们应当说,难以消除的私人角度的偏好与真正平等的政治并无冲突,而是与任何其他类型的政治有冲突。

4.诉求的中立性

我们终于触及了在许多人看来自由主义平等中最成问题的特点,即它对中立性和宽容的特殊观点。我们应当区分政治理论对不同的伦理信念保持中立或宽容的两种方式。首先,它可以在自己的诉求中保持中立,也就是说,保持一视同仁。它可以提出一些能够被来自非常不同的伦理传统的人所接受的政治道德原则。其次,它可以在落实自身时保持中立,即宽容。它可以根据一项政治道德原则,规定政府不可以因为它不赞成一些人的伦理信念而惩罚或歧视他们。显然,中立性的这两个方面关系密切。在许多(虽然不是所有)情况下,从不同的群体中争取广泛支持,最有希望的办法就是反对任何迫害的某种一般性保证。但是这两个方面是有所不同的。

伦理学的挑战模式是普适性的吗?作为一种形式,它在具体的伦理信念中不偏不倚。认为美好生活取决于信仰虔诚的人,和那些认为这种生活需要不合常规性的表现的人,都把他们自己的信念看作有关最有技能的生活表现的意见。但是我首先得承认,挑战模式只接受和包容人们的某些伦理学直觉,这种模式有着一些至今仍很少有人想到的含义。例如,大多数人至少就其第一印象而言,会对公正是良善生活的参数,所以他们的资源如果超过公正允许的数量他们就会生活较差这一立场感到迷惑。我们必须提出较为宽松的要求,以便使挑战模式能被普遍接受,又不必让许多人放弃他们自己认为十分重要的信念。接受这种模式不会迫使他们改变自己的一些想法,例如有关其环境中的哪些方面——他们的宗教信仰、民族或职业——为自己的良善生活提供了最基本参数的看法。

5.自由主义的宽容

自由主义的平等在下述意义上是宽容的:它对政治共同体可以用来为否定自由进行辩护的两种理由作了区分。第一种是公正的理由:当最好的公正理论要求共同体禁止某些行为时,它就必须这样做。第二种是伦理学的理由:共同体可以认为,它所禁止的行为即使不违反公正,但对行为人的生活可能是有害的、恶劣的或不好的。譬如说它可以认为,同性恋者的生活是堕落的生活,它可以据此禁止同性恋关系。自由主义平等否认第二种禁止某些行为的伦理学理由的正当性。

这当然不是说,自由主义平等在伦理上的最终立场是中立的或它致力于这样做。任何政治或经济方案,都会使某些生活类型变得比在另一些方案下更为困难或昂贵。在自由主义平等的条件下,与不受限制的资本主义相比,人们不太可能处在能够大量收藏文艺复兴时期艺术品的位置上。但是自由主义平等不利于这种生活,仅仅是因为公正的资源分配有此结果,而不是因为它认为艺术收藏没有内在价值或是堕落行为。因此自由主义平等否定最高法院说过的话就是宪法之一部分的观点:某个多数可以因为大多数人认为同性恋者生活恶劣而把同性恋定为犯罪。[11]

有着强烈的伦理信念的人,能够成为伦理自由主义者吗?有人认为同性恋者过着恶劣的生活。另一些人认为生意人是卑鄙的,无神论者浪费了自己的生命,美国已经变成了一个可怜的懒汉国家,福利腐蚀着人们的灵魂,人们需要回归自然,必须维护种族或宗教认同,爱国主义是最基本的美德,等等。有人热情地坚持这一类观点,将它视同生命并大加宣扬,他们的子女的拒绝会令他们感到绝望。他们怎么会同意自由主义平等的宽容呢?有着如此强烈信念的人,为何不应当努力说服别人相信他们视为良善的事情呢?

他们应当这样。问题不在于他们是否应当为他们眼里的良善而努力,而在于如何这样做。自由主义的宽容只禁止他们使用一种武器:即使当他们属于多数时,他们也不可以仅仅以他们认为某个人的伦理信念有严重错误,便利用法律去禁止任何人过他自己需要的生活或惩罚那些这样做的人。假如人们接受伦理自由主义——甚至有着非常强烈的个人伦理信念的人——他们就没有理由反对对他们宣扬自己信念的权力做出的这种唯一的限制。伦理自由主义者清楚,他们不能用自由主义宽容所禁止的强制性手段使别人的生活变得更良善,因为他们知道,人们的生活不可能得到改进,如果他们坚信不是这样的话。就算他们认为如果那人改变自己的信念,他的生活会变得更良善,他们也知道他们不能使其生活更良善,除非他本人确实通过正确的方式改变了信念。他们同意,与他在外部压力下过一种与自己的坚定信念相矛盾的生活相比,与自己的信念和谐相处的生活更为美好。这是对我将在第七章予以强调的一种观点的重要补充。正像没有人应当因为自己的伦理信念的(根据我们的判断)错误而得到补偿一样,根据同样的理由,也不应当剥夺任何人的自由。在这两种情况下,家长主义都是错误的,因为它把信念错误地当作限制或障碍。

在评价这种自由主义宽容的论证时切不可忘记,这种宽容缺少所谓的绝对中立性。如我所说,自由主义平等不能对结果保持中立:它必须让一些生活变得比另一些更难以获得。在恰当的环境中,自由主义平等为短暂的教育式家长主义留下了一定空间,它充满信心地期待着人们将来会自愿对它表示真正的认可。自由主义平等也不能对直接向它发起挑战的伦理理想保持中立。它对第三人伦理不保持中立,例如它坚持我刚才提到的立场:没有人能够用强迫别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信念去改变行为来改进他的生活。并非人人都接受这种立场,但自由主义平等必须坚持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