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以下为真:A做q,是因为他意向做p,而且认为做q对p是必要的。一方面是意向和认知态度,另一方面是行动,这个“因为”在其间建立的是哪种联系呢?这是哲学家们众说纷纭的一个问题。
一些人坚持认为,这种联系是因果性的。这种观点可以用两种方式来理解。我把这两种方式分别称为足道的和不足道的。
对因果论观点的足道的理解强调如下事实:意向十分常见地被称作“行动的原因”。这是符合惯例的,我们不应该试图改变这里的语言。对于这种讨论人们可能持有的惟一反对意见是,它模糊了如下两种意义之间的差别:在一种意义上,意向无可争辩地被称作行动的原因;而在某些其他的重要意义上,一些事物被说成是因果相关的。后面这些意义之一常被称为“休谟式”的。存在休谟式的因果关系,蕴涵着存在一个一般法则,它把逻辑上相互独立的普遍现象作为原因和结果关联起来。
对行动理论中因果论观点的不足道解释认为,意向和认知态度的某种特定结合就是某类特定行动的休谟式原因。
这一观点的捍卫者有时认为,它要求用神经病学术语对意向和认知状况予以重新解释。因果关系因此首先是某种大脑中的事件与某种肢体和身体其他部位的运动之间的关系。关于这种观点,这里我只说如下几点:
毋庸置疑,确实存在着刚才我们提及的这种因果关系。但是,意志和认知态度的神经病学解释至多只是与头脑中的对应物偶然相关,而没有必然联系。并且,由那些头脑中的事件引起的活动是否是行动,又是一个偶然的事情,它依赖于当事人的其他事实,而不是他的身体活动及神经系统中的过程。这些观察,当证明有更充分的根据时,我认为,足以驳斥有关意向和行动之间关系的不足道的因果论论题。但是,我在这里不能长篇累牍地论证这一观点。
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在行动及其基于意向和认知态度的理由之间,存在着一种概念上或逻辑上的联系。这一观点有时被称为逻辑联系论证或者意向论观点。我认为,与因果论观点相比,它更接近真理。但是,证明它正确却是困难的。
因此,我认为,把意向论观点理解为:在前提和实践论证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衍推关系,这是一个错误——为此我本人和其他一些人—直感到歉疚。(参见我的著作《解释和理解》,伦敦,1971,97~118页。)
不妨考虑下述例子。(同上书,116页)——有一个人下了决心要去刺杀一个暴君。他已经进入了暴君的房间,子弹上了膛的手枪瞄准了暴君——但却不能说服自己扣动手枪的扳机。后来查明,没有什么使得我们认为,他已经改变了他的意向,或者他对要求他加以实施的事情有了不同意见。这件事是可想象的即逻辑上可能的吗?
应该指出,这里我们并未假设这个刺客克制自己不去扣动扳机。若如此,我会认为,说这人(仍然)想去刺杀暴君和知道他必须做什么是自相矛盾的。(它会是一个让人联想起所谓摩尔悖论的矛盾。)可假定的仅仅只是,与正当他决心去刺杀暴君时密切相关的,是他什么也没有做。他是“无能为力的”——但既不是体力上的无能为力,也不是精神上的无能为力,而是一种使得我们去修正对其意向和认知的描述的无能为力。
依据这个例子,我认为,关于意向和行动的关系的性质,我们应该说几句话:
如前所述,意向和关于使该意向变得可行所需要做的事情的看法,构成了随后行动的充足的根据或原因。如果当事人随后采取相应的行动,我们完全懂得他为什么做其所做的事情,例如,试图对暴君开枪以刺杀暴君。没有什么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当然,我们可以猜想,为什么他会有他曾经有的意向,或者正如他所做的——也许是十分错误的——他是如何看待要使其意向可行需要做的那些事情的。但是这些问题与其行动的决定因素无关,而只与这些决定因素的决定因素有关,如果存在任何这类决定因素的话。)再者,倘若当事人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我们就对他全无了解。他的行为是我们所不了解的,在这一意义上,是非理性的,或者是反理性的,如果考虑到他有充足的理由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的话。
我所说的行动的内容决定因素和行动本身之间的关系,因此就既不是一种衍推关系,也不是一种因果关系。我们必须抵制将之归约到它并不是的某种东西的**。但是,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其中我们可以将这种关系称为概念的——在我们全面了解其本质之前,关于这种关系,有些话还是留待我们以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