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行动是对言语(或其他符号)刺激作出反应而进行的。这一刺激可能是,例如,一个我须遵守的命令,或者一个我须遵守的要求,或者是一个我要回答的问题,或者是一个我要作出反应的交通灯。为什么我会伸手去拿桌上的盐并把它递给我的邻座呢?因为他提出了请求。这可能就是全部解释。他的请求决定了我的行动,构成了我做我所做的事情的充足理由或原因。
通常,当我对这种刺激作出反应时,我不能够正确地说成是意向作出反应。我仅仅只是作出反应。
然而,假设盐碟从我的手上滑落,盐泼撒到桌子上,我会听到人喊:“你在干什么?”那我就会十分真诚地回答:“我想(‘我打算’)把盐给X,他问我要盐。”当我在实施这一个行动失败时,我能够给出回答这一事实表明,遵守一个要求要意向性行动——而不仅仅只是对于某一刺激的条件反射。
在我们的例证中,意向对象是把盐递给我的邻座。也就是说,这个对象是由请求所设定的,并且仅仅由我回溯性地重新设定。因为这个原因,我将它称为外部的设定——并与内在的设定意向对象构成对照:这种意向对象是当我进行行动之前,我说我想要得到的。
类似地,我们可以将行动的决定因素也划分为内在的决定因素和外部的决定因素。意向和认知态度是前一种,符号刺激是后一种。
对言语和其他符号刺激作出反应,就是参与到各种制度化的行为或实践形式中去。实践是“制度化的”,这意味着它们由一个共同体所分享,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参与到这个共同体中去。
对符号刺激作出反应,仅仅是参与制度化实践的一种形式。另一种形式是与像国家的法律或道德法典以及良好的举止、习俗和传统这样的规则保持一致。“为什么你不把你的汽车停在这里?”(这也许是方便的)回答也许是“不允许这样做”。这里,一种交通管理规则作为我的行为的决定因素发挥了作用。遵守这种规则是我的意向性行为的一个外在设定的目标。
我们的行动分别由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所决定的比例是不固定的。它从一个社会到另一个社会都在发生变化,并且随着社会中个体当事人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一个拥有许多禁忌和生活仪式的社会秩序中,外部的决定因素能够在哪怕细枝末节上操纵人们的行动。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自由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