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础和出发点,我将提出和简要地讨论关于行动的两种解释模式。
第一种解释模式我称之为意向论者的解释。它与有时被称为“实践三段论”的推理模式相关。这种推理最简单的形式可陈述如下:
A意向做p(例如,明天去戏院)。
A认为,除非他做q(例如,事先预定了一张票),否则他将不能够做p。
因此,A采取措施去做q。
如果我们用“已决定”或“已决意”或“已下决心”,也许还有“渴望”来替换“意向”,这一推理仍然是有效的。对于第二个前提中的“认为”,人们也可以用“考虑”“认识到”“知道”或者“相信”来替换。
很容易看到,实践推理是与行动解释相关联的。假设A作为一个事实是以q为条件的。我们很想知道这是为什么。指出他意向做p,并且认为q对达到这一目标是必要的,这会是对此问题的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同样的回答也能够解释,在他未能做p的情形中,为什么他试图做q。
在这里,说A的行为是由他的意向和认知态度决定的,是十分自然的。给定了意向和认知态度,他就必须去做事实上他所做的那些事情。我们可以说意向和认知态度是当事人行动的决定因素,并且可以说它们共同构成了做q的理由或原因。因为A着手做q的缘故,我们把这件事称为A的意向对象;而做q本身,我要说,正如A看到的,不过是他的行动的情景要求的一部分。
假设为了达到意向目标,A认为做q是充分但不必要条件,如他想进城,并且知道他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才能到达那里——比如说,或者乘公共汽车,或者坐火车,他选择了乘公共汽车。这里我们还能说,他实际选择乘公共汽车这件事,完全是由他的意向以及他知道如何使其意向得以有效实施来解释和决定的吗?
很明显,我们不会这样说。我们能够依据事实解释的行为,正如我所描述的,是一种像乘公共汽车还是坐火车这样的由当事人决定的“选择性行动”。他可以用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完成这一行动。即乘公共汽车,或者坐火车,所以,如果他现在选择乘公共汽车,他就完成了这个选择性行动。那么,这一行动就完全是由当事人的意向和信念决定的——而不是由他实际的二中择一的选择决定的。
然而,他的选择就不能被决定吗?当然能。他选择乘公共汽车去,这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理由:与坐火车相比,也许它更安全,更便宜,或者更快捷。假如他对交通工具的选择可以归之于一些这样的原因,那么,把这种选择说成是被决定的,也是对的。但是,指出这一点是重要的:尽管在这种意义上,一个人在两种可能行动之间的选择可以是被决定的,但却并不必然如此。如果非要坚持选择是必然的,它们将是十足的决定论教条主义。选择可能完全是“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