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学发展的原初阶段,所有这些类型的问题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随着我们转向第二阶段,就产生了同以往根本不同的问题。
回顾一下我们对“解释”的分析。在这一分析中,我指出,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真的正直吗”这样一个问题是有用的,但在下面两种特定情况下,人们却不能从日常意义上提出这个问题。[3]
(1)在某一特殊理论的框架内,正直的标准本身有疑问。
(2)正直的标准被用于不同的选择性理论中,其内涵有所不同。
同样的境况(而且确乎也有较相似的境况)也会出现在伦理学中。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只要一个人是用某种特定的道德法典来约束自己,那么,除了在这种道德法典内将其行动与社会实践(或原则)联系起来之外,就不可能为行为找到更为普遍的“理由”了。假如有一个天文学家,他正在探讨在非欧几何学的理论框架中外层空间的光线问题。如果有人问他,凭什么说外层空间的光线是直的,他只能回答:“哦,它们就是直的。”同样地,如果有人问我,为什么人都要信守承诺,那么我所能说的就是:“哦,人就是应当信守承诺。”在某一特殊的科学理论的框架内,人们可以提出许多问题诸如:“这真的是(正)直的吗?”但对于(正)直的标准本身是不能提问的;在某种特定道德法典的框架内,人们可以对许多个人行为提出质疑,提出诸如“这样做正当吗”一类的问题,但对于正当性的标准本身却是不能提问的。
第二种情况的例子是:“该怎样做才是真正正当的呢?是像基督徒那样只娶一个妻子呢,还是像穆斯林那样娶一至四个妻子?”这个问题与下面一个问题一样,都是使人感到费解而难以回答的,即“光线在经过太阳时,是像非欧几何学者所说的那样是直的呢,还是像欧几里得几何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弯曲的呢?”如果在两种道德法典中,相应的道德标准是不同的,那么“该怎样做才是真正正当的”这样一个问题就不能够被提出来。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真的有人提出这个问题,那么提问题的方法、目的以及所要求作出的回答都是极为不同的。
其所服务的目的何在?所要求的回答如何?在科学中,如果我坚持追问直的标准,提出“光线真的是直的吗”这一问题,那么,我就超出了特定科学的理论框架。对一种标准的质疑即是对一种理论质疑,也就是对整个理论的批评,而不仅仅是为某种公开讨论的现象(如,光线在外层空间的情况)寻求解释。在伦理学中也一样,如果我对某种行为标准所规定的行为提出疑问:“这种行为正当吗”,那么我就会超出原来的道德法典的范围,我的提问就是对某种作为实践的实践行为的批评,而不是寻求对信守承诺这一个特例(或是其他任何可能的特例)的证明。
对某种特定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是一回事,对作为实践的实践之正当性提出质疑又是另外一回事。只有当伦理学发展进入第二阶段以后,这第二种类型的发问才可理解。如果社会拥有一种处于不断发展着的道德法典,那么经济、社会、政治或者人们心理境况的变化都可能对人们产生引导作用,使人们倾向于把现存的实践要么看作不必要的限制,要么视为危险的放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人们就会提出诸如“禁止妇女在公共场所吸烟是正当的吗?”“天黑以后禁止男女混浴不是更好吗?”每当人们提出这类问题时,实际上也就是在对整个实践规范提出质疑。这时,人们就可能要(记住伦理学的功能)根据对行为后果的估计来作出回答了——
答案(1)保留现存实践规范,
答案(2)采纳人们提出的替代性选择方案。
事实上,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设想,按建议改变的惟一结果是能避免一些现实中的灾难和不幸。那么,你也就有了确定而充足的理由去促成这些道德规范的改变。然而,在现实中,使人感兴趣的并不是那些从逻辑上就可以对结果的利害直接作出判断的实例,而是那些在有利的结果尚不确定时就被提出来的道德问题。这时,我们只能看到,伴随着道德的改变,会有某些有利的现象出现,或原来的不幸事件有所减少。这时,只是为了获得某种可能的利益,应该冒险投入多大的股本呢?对这个问题就只能由获利的信心来裁决了——若如此——人们又得诉求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