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两条原则,还可以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这两条原则对我们的要求过高而给我们的指示却太少。你只要看一看吧!一条原则要求我们要做好事,要避恶除害。但是,需要做的好事多得很,需要消灭的罪恶也多得很。我们简直不知从何开始,而一旦开始,又不能松懈下去。就拿音乐会入场券的例子来说,应当怎样处理呢?另一条原则要求我们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这是否说,我们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儿童——如果我给自己的孩子缴纳学费,就得给其他每一个孩子缴纳学费呢?这样,人们可以照此类推而提出这两条原则未免空想,要求太高,不切实际,太空洞。这是个牵涉许多方面的大题目,但有一点似乎是清楚的,即使我先前和罗斯一样认为,这两条原则无须用其他基本原则来补充,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要合情合理地遵循这两条原则,多少还要加以补充(即使我们不考虑两条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困难,我大胆提出如下想法。作家们曾指出,习俗和法律所起的作用是告诉我们怎样去做道德要求我们做的事,例如,习俗告诉我们应该感恩,或对人表示尊敬,法律指示我们怎样抚育自己的子女。因此,也许人们可以这样说,在应用善行和平等原则方面,我们需要借助习俗和法律这类东西,引导我们的活动——社会必须为我们提供一套可凭遵行的惯例和制度。就拿家庭制度来说吧,它规定,比如说,我要为我的孩子缴纳学费,其他父亲为他们的孩子做同样的事,可以认为这就是家庭制度所起的一种作用。因此,从理论上讲,即使我没有向所有孩子同样施恩——这是无论如何办不到的,但是结果,所有的孩子都会同样得到良好的对待。当然,同样的道理,公正原则告诉我们必须平等对待我自己的所有子女,但我并不需要把这看作要求我也同样对待其他每个人的子女,因为已假定了制度会为他们提供抚养。当然,制度不能生效也是常有的事,遇这种情况,我也必须设法帮助其他儿童,直接地帮助他们,或是力图改善制度。

关于社会究竟应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不过举出家庭作为例子罢了。事实上,不同社会的制度也可能互异,有些社会可能用其他东西来代替家庭。但无论如何,一个社会所建立的制度本身应尽可能体现慈善和平等,制度只是道德原则的辅助和补充。即使制度不能从这些道德原则推导出来,也必须像阿奎那关于人的法所说的那样,与这些道德原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