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理论所面临的几个问题仍需要加以探讨。其中一个就是它的两条原则的可能冲突的问题。我看不出有什么方法可以摆脱这个困难。在我看来,这两条原则不管是从个别行为还是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来看,确实都有可能发生冲突。并且我不知道有什么公式可以永远告诉我们怎样解决这两条原则之间的冲突,甚或解决这两条原则的必然推论之间的冲突。说公正原则总是优先于善行原则;即使天塌下来也要讲公道,这样说固然很动听,但是,难道宁愿选择重大的恶或害也绝不允许有稍微的不公正吗?也许我们要走另一个极端来避免做不公正的事,但是,我们对待人们不平等是不是永远没有道理呢?人们可能会申辩说,平等对待的原则至少总是优先于前面所讲的善行原则的第四个方面,即积极行善的方面。但是,在关系到相当大的善或利时,对待人们的不平等也一定不对吗?我很遗憾地说,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在我看来并非是明显的否定。因此,我不能不得出结论认为,我们仍然没有解决前面论述的多元义务论所面临的矛盾问题。我们只能抱这样的希望;如果我们采取道德观点,头脑清楚,并了解有关联的一切,我们也会就有关各方面都满意的行为方式取得一致意见。
在这方面,下面这种设想也许是令人鼓舞的。我认为,凡是采取道德观点的人都会同意,理想的情景乃是每个人都享有他或她能够实现的最好的生活的情景。很显然在达到这种情形时,那就不仅达到公正原则或平等原则而且也达到善行原则的要求。若是那样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两条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是最终一致了。这似乎意味着,虽然我们现在对实现两条原则合而为一的理想情景了解还甚少,因而对它们之间的冲突问题不免感到困惑,但随着我们的洞察愈益深入,我们对于怎样解决这种冲突问题就会了解得越来越多。因此罗斯说,我们最终必须求助于“知觉”,这话并不错,但是,我们至少能够对假定那种知觉所显示的东西大致给出一个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