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已经提到我们必须承认一条基本的公正原则。但是,承认哪一条公正原则呢?什么是公正?这里,我们不能对有关社会的公正的全部问题进行探讨,但我们至少得提出一个完整的道德义务规范论概要,在这种道德义务中公正原则起主要作用。我们在这里谈的是分配方面的公正,即分配善与恶的公正。此外,还有报应方面的公正(如惩罚等),在第四章中将略谈一下这个问题。分配方面的公正是关于各人的相对待遇问题。不公正的示例是这样的:在类似的情况下,两个类似的人,其中一个人所得到的待遇比另一个人好一些或差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大声疾呼不公正,指责负有责任的人或团体是完全正当的,除非负有责任的人或团体能够证明有关的个人以及他们所处的环境毕竟具有某种不同之处,否则,他或他们将被指控为有过。正因如此,所以,西季威克提出他的公式,按照这个公式,公正就是对相同情况的同样对待,不公正就是对相同情况的不同对待。这个公式确实提供了公正的必要条件。就公正的要求而言,对相同的情况应予以相同的对待,虽然其他考虑因素的重要性可能超过这些要求。不过西季威克的公式是不充分的。它实际所说的不过是,如果我们要做到公正的话,我们必须按照规则行事。这一公式本身虽然正确,但完全没有告诉我们那些规则应该是什么样的,而这正是我们想要知道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规则本身就可能不公正,否则,就不会有不公平的法律或诉讼手续了,因为法律和诉讼手续就是规则。如我们将提到的公正问题主要取决于把个人的哪些相同与不同之点当作待遇相同或不同的基础。
有待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确定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分配规则或待遇的比较规则呢?我们已提到,这些规则不能单纯在善行原则的基础上决定(如勿伤害人和遵守契约那样的规则可以凭善行原则来决定)。不同的思想家提出了这样一些标准:(1)公正就是给予人们以应得的奖赏或按其价值给予奖赏;(2)公正就是平等待人,即把善恶平等地分配给人们的意思,也许惩罚的情形除外;(3)公正就是按照人们的需要、能力或两者来对待人们。第一种例子是在亚里士多德和罗斯的理论中寻找出的,关于公正的古典价值标准。根据这种观点,应得奖赏或价值的标准就是德,公正就是根据德来分配善的东西(如幸福)。当然,人们也可以采用其他价值标准,例如能力、贡献、智力、血统、肤色、社会地位或财富,照那样,公正就是根据这种标准来分配善与恶。第二种标准是具有现代民主理论特点的平等主义的标准。第三种标准也属现代的观点,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当今它的最卓著的形式是马克思的名言:“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我赞成第二种观点。
上述有些价值标准显然是非道德的,甚至是不公平的,例如,用血统、肤色、智力、性别、社会地位或财富作为分配准则的基础。用能力作为分配基础的一种形式属于第三种观点。这样,就有道德的美德和(或)非道德的美德作为可能的价值标准。我们是否应当采纳一种亚里士多德—罗斯式的价值理论呢?在我看来,在分配公正问题上,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美德都不能成为我们的基本标准,因为,只有当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他能够获得的所有那种美德时,承认任何一种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才是合理的(不能假定人们全都已经有了这种机会)。如果那些竞争财物、地位等的个人没有平等的机会取得他们有能力得到的一切美德,那么,美德就不能成为在人们中间分配这些东西的合理基础。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至少在人类社会控制范围内能做到的情形下,必须首先平等地分配获得美德的条件,然后,才能合理地接受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这就需要机会平等、在法律面前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换句话说,把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只有在承认平等原则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因此,公正的分配的首要标准,并不是像美德那种形式的价值标准,而是平等。
这里,人们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还有一种价值,即成就。至少在某些情况中应该把所作出的成就作为分配的基础。这固然不错,但我仍然认为成就不能作为我们的基本的分配标准,根据任何可辩护的理由,承认成就是分配的标准必须预先承认我们全都应该得到平等待遇这一普遍概念。
我们在确定如何对待他人方面,当然必须考虑能力和需要。这是善行原则的要求。因为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关心他人生活的善性,包括满足他们的需要,培养和利用他们的才能。但是,这是否是公正原则的要求呢?更具体地说公正原则是否要求我们按照人们的需要多少来帮助他们,或按照其能力大小来调动他们呢?对人们提出超出他们的能力的要求或指派人们去做和他们的能力不相称的任务,这是错误的,但这是因为“应该”暗含着“能够”。公正要求我们对特殊需要的情况给予照顾。例如,它要求我们对那些有某种缺陷的人给予特殊照顾,因为,只有在这种照顾下,他们才能够获得与其他人一样的生活的平等机会一类的东西。但这是否永远要求我们给予和人们的需要相称的帮助或提出和人们的能力相称的要求呢?如果我们按照甲的需要多少帮助甲而对乙却不是这样,或者如果我们按照丙的能力大小对丙提出要求而对丁却不是这样,那么,我们是否必然就不公正了呢?我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我们这么做,是否对甲和乙或丙和丁的生活的善性表示同样的关心。就公正而言,我们是否应该按照人们的需要和能力大小来对待人们,这要看我们这么做对于实现人们能够享有的最好的生活这方面所起的促进作用或者造成的妨碍是否一样。假使按照人们的需要大小来帮助人们,对于同样促进人们的生活的善性是必要的话,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不按照这样做才是不公正的,假如根据人们的能力大小向人们提出要求,对于保持人们享有好的生活的机会平等是必要的话,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不按照这样做才是不公正的。换句话说,分配公正的基本标准乃是待遇的平等。所以按照公正的要求,应该对残疾人给予特别的照顾,道理就在这里。
如果上述是正确的,我们就必须采取关于分配公正的平等观点。换句话说,公正原则加在我们身上的是平等待人的自明义务。这就是对我们的问题的答案。这并不意味着区别地对待肤色一样的人或同样对待身材高低不同的人就是理所当然地不公正了。肤色和身材高矮一样或不一样,和道德并无关系。只有和人们的生活的好坏有关系的相同与不相同之处,如能力、兴趣、需要等才是和道德有关系的。平等待人并非指对待人们完全一样,公正也并非那样千篇一律。这是指对人们生活的善性起同样相称的促进作用(即同等的帮助或按需要帮助)或要求作同样相称的牺牲(即按照能力提出要求)。
照这种意义的平等待人并不意味着使人们的生活一样好或使人们的生活维持在一样好的水平上。如果认为这就是公正的要求,那就错了。因为,尽管人们都同样能够实现某种好的生活(或不坏的生活),但他们所能享有的那种生活却并非一样好。有一些人能够享有的生活比另一些人能够享有的生活,不论从道德上还是从非道德意义上说,都好一些。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并非是平等的,因为他们的能力不一样。人们只是在理应得到平等待遇这个意义上是平等的,而人们应得到平等的待遇,其含义仅指,当全体都已达到某种最低限度的要求时,我们理应对促成人们生活的善性起同样相称的作用。这就是个人固有的同等尊严或同等价值的含义。这在我们的文明中是如此重要的一个概念。
我们不要忘记,这种平等对待,虽然是一种基本义务,但只是一种自明义务,并且有时(并没有什么公式可以确定什么时候)它可能被善行原则所推翻。但是,我们可以这样主张,在分配各种善与恶、帮助、工作、任务等时,应按照上述意义使人们得到平等的待遇,除非根据慈善(包括效用)的理由,或根据从长远看会促进更大的平等的理由,能够证明不平等的待遇是合理的。不平等的待遇永远需要合理的根据,并且只有某些种类的根据才是充分的。
我认为,根据前面的讨论,我们必须力求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诸如教育,经济机会,取消种族隔离和援助不发达国家,并且永远记住,善行原则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自由。当然,上述讨论只是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一般的指导原则,但除此之外,主要需要的是善良意志、思想清楚以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