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应该”与”能够”

道德哲学家经常断言“应该”暗含着“能够”。如果吉姆是个文盲,我说吉姆应该给他的妈妈写信,这当然没有什么意义。然而,这种考虑并不是十分确定的。也许有另外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说“应该”的同时否认“能够”是有意义的。即使没有这种情形,我们仍然需要询问:这是否是“应该”的语义学的部分内容,或仅仅是语用学的部分内容。要明白这如何成为语义学的一部分的确很难,至少是当我们拒绝分析学时。“如果吉姆应该给他的母亲写信,他就能够给他的母亲写信”,这句话看来并没有使形式逻辑的合法性概念获得实例证明。也许,人们会说“没有人应该去做他不能够做的”这句话是(尽管不是分析的)我们的信仰体系(或意欲体系)中一句已得到很好确立的话。即便如此,这也是值得怀疑的。在前面的章节中,我取下述观点,即“应该”和“善”是非常依赖于语境的。所以当我们说,“没有人应该去做他不能做的”这句话是已被确立的时,这句话就必须是一个被认为已得到很好确立的语境中的话。当然,在某些语境中,人们说:“他当然应该把她从水中救出来,可惜他不会游泳”之类的话,看来也是自然的。

根据弗尔马真(Vermazen)的语义学——我曾在第四章中倡导过它——“应该”是一个主体、时间和断言三者合一的谓词,参照主体,时间和计划的结果可以阐述它的语义。人们会记得,弗尔马真的计划观念包含着自然必然性的观念。以煎蛋卷为例,我们认为“使用黄油”不是计划中的一个谓词断语,因为主人完全可以用人造黄油,而“打鸡蛋”却是计划中的一个谓词断语,因为打鸡蛋是做蛋卷的自然的必需的一步。因此,乍看上去,似乎“应该”的确在语义上暗含了“能够”,因为主体身体上不可能的行为已被排除在外(“身体上的不可能”也包括了“心理上的不可能”,对运动员来说,后者包含前者)。然而,弗尔马真合理地得出下述观点:即,没有理由认为一个计划不能包含一个行为断言的结果,从而使这个特别的行为类型的结果包含了主体无力施行的行为类型。也就是说,包含在计划中的自然必然性是行为类型之间的外在自然必然性的一种关系:行为类型本身在另一种情况中是否可能的问题。

换言之,煎蛋卷者必然打鸡蛋,不管一个特定的煎蛋卷者是否可能打了鸡蛋;煎蛋卷可能用到黄油,不管一个特定的制作者是否可能用了黄油。

我这儿考虑的自然必然性的概念是一个理论模型的概念,在原初状态的特定变化范围内,与自然律一致。关于这个话题,我们在讨论决定论时还要展开。现在设想对吉姆而言,打鸡蛋在身体上是不可能的。当我们说,如果吉姆要做蛋卷,打鸡蛋是必需的时,我们一定在想某种可能的情境,在其中处于吉姆位置上的一个主体——他能够打鸡蛋——希望做个蛋卷。说打鸡蛋对做蛋卷是必须的,也就是说,所有的自然律模型,与可能的原初状态一起——它们包含着做蛋卷的模式或它的很好的理论模型替代品——同样包含着打鸡蛋的模式,或它的理论模型的替代品。

如我在第89页所示,人们可能觉得这点很不明确。即使模型不被看作真的可能的世界,如大卫·路易斯预见的那样,模型中吉姆的对应物——对与吉姆非常相似(不过他能够打鸡蛋)的某个人的替代——的观念仍然是粗糙的。这种粗糙似乎无法避免。的确,它是伦理学科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特征,与“应该”暗含了“能够”一点关系也没有。当我考虑各种不同的行为时,我注意的是下述不同的行为:一旦我们决定或选择去这么做,我们就能够做。假设实际上我决定做A,如果决定论是对的,宇宙的所有模型—包括原初状态或它们的替代品,所有满足自然律或其替代品的模型——也是包括A或它的替代品的模型。因此,即使在深思熟虑的实际决定中,伦理的、盗窃的或其他任何的语言——决定据此做出——也要求一种可能世界的语义学,这样,如果可能世界的语义非常粗糙模糊,那么这种粗糙和模糊就不可避免地成了伦理学和实践的特征。一个计划(在弗尔马真的意义上)被施行于某人,但这人不能照这个计划去做,对这个计划来说,像此前三段中所说,情形并非很糟。因而,在此程度上,我认为我们可以说“应该”不暗含“能够”。

然而,我们可能同意,当一个人处在不能做某事的情况中,说他应该去做那件事通常毫无意义。当一个人因为身体上的缘故而不能做某事,或因为不知道怎么做而不能做时,情形正是如此。当一个人仅仅缺乏做某事的动机时,情形也会如此。弗尔马真分析一个传教士,这个传教士说:“善意的异教徒应该接受基督教。”弗尔马真指出,传教士的话并非对语言的误用或无意义使用,而且传教士也没有必要自欺欺人,以为异教徒的动机可以改变为别的。传教士语言上的不当不是语义学上的不当,而是出于语用学考虑的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