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能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谈论动机,因此责任概念是以因果关系概念,即意志决定的规律性为基础就显得十分清楚了。事实上,如果我们把一个决定想象成完全没有任何原因的话(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非决定论的假设),那么行为就会完全是一个偶然机遇问题了,因为机遇同没有原因是一个意思,此外并没有别的与因果性相对立的概念。在这种机遇的情况下,我们能要行为者负责任吗?当然不能。设想有这样一个人,平时一直显得温和、平静、无可指责,却突然攻击并动手殴打一个陌生人。于是他被抓了起来,人们审问他这一行为的动机是什么。正像我们设想的那样,他的回答在他自己看来是完全真实的,那就是:“当时我那么做没有什么动机。我虽尽力寻找原因也没有发现什么。我的意志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我就是想要那么做,关于我的这个行为我再也没有什么可说了。”我们会摇头说这个人疯了,因为我们不能不相信确有一个原因。我们既然找不出任何另外一个原因,就只好假定某种精神上的干扰来作为惟一的原因了。但肯定没有人认为他是有责任的。如果人们作出决定是没有原因的,企图去影响人就毫无意义了。我们马上就会明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不能责怪这样一种人,而总是对他们的行为耸耸肩膀而不予追究的道理。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确定,实际上,我们越是要行为者负责任,就越能发现他的行为动机。如果一个行凶的人是他的受害者的敌人,如果他以前曾经表现过行凶的倾向,如果是某种特殊的情况激怒了他,那么我们就要对他施行严厉的惩罚。反之,可以找到的惩罚理由越少,我们就越不能谴责这个行为者,而是把责任推给“倒霉的机遇”。暂时的心理失常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我们不能在他的性格中找到他的错误行为的原因,也就别想影响他的性格,使之变得更好些:我们不把责任归诸他,这一事实的意义就在这一点,也仅仅在这一点。而且他也觉得确实如此,可能会说:“我真不理解,我怎么会做出这种事情来。”
一般说来,我们十分清楚地知道该如何从我们同伴性格中找到他们行为的原因,也知道该怎样根据对他们的这种了解来预测他们未来的行为。对于这种预测还常常有很大把握,就像我们知道在相同的情况下,狮子和兔子的行为会完全不同一样。因此很明显,在实践上决不会有人想到要怀疑因果性原则,所以实际生活中人们的态度并没有给形而上学家提供一种借口,似乎可以把摆脱强制的自由跟缺少原因混为一谈。如果人们弄清楚了,没有原因而发生的事等于是偶然发生的事,因而一个非决定论的意志将会摧毁一切责任心;那么,一切可能成为非决定论思想根源的欲望就都不会产生了。没有人能够证明决定论,但是我们肯定能够假定决定论在我们全部实际生活中是有效的,特别是我们之所以能够把责任概念运用到人类行为上来,也仅仅是由于因果性原则也适用于意志过程。
为了彻底阐明在传统的处理“自由问题”的言论中容易导致混乱的概念,我再把它们排列成下表。在左边概念的位置上被错误地放上了右边的概念,纵向排列的各概念形成了一个概念连锁,从而使前面的混乱有时就成了后面混乱的原因:
自然规律。 国家法律。
决定论(因果联系)。强制。
(普遍有效性)。(必然性)。
非决定论(机遇)。自由。
(没有原因)。(没有强制)。
节选自[德]石里克:《伦理学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张国珍等译。
[1] 英文中的Law既有“规律”“法则”的含义,又有“法律”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