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时代,人们所受到的奴役与压迫来自资本,而在启蒙时代,人们所受到的奴役与压迫则是来自政治领域的。虽然“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①。然而在启蒙时代,政治非但不能使人获得自由,反而使人们受到奴役与压迫,从而无法充分地运用理性。这种奴役是以统治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近代政治哲学所关注的核心议题就集中在政府、统治者和统治权之上。
要弄清为什么统治权会成为奴役人们的力量的根源,为什么政府无法保障人的自由,我们就有必要从根源上探明统治权与政府的形成过程。在这一点上,近代政治哲学家们主要诉诸两种论证:一是自然的论证,二是历史的论证。所谓自然的论证,即以自然状态及自然状态下人们所具有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逐步推论出政治共同体及其内部诸原则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在近代政治哲学思想中存在着两条不同的自然论证思路,其差别根源于如何理解自然状态。第一种是霍布斯、斯宾诺莎意义上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的核心特征是,人与人都处于像狼一样的敌对状态中。人所具有的自然权利,也就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力量。“所谓自然权利,我指的是一切事物借以产生的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也就是自然力量本身。”①但由于人并不像神一样,有无尽的力量和权力,人仅有有限的力量。在自然状态下,个人的力量是如此的渺小,以至于连人自身的安全都处处受到威胁,因而每个人都只享有极为微小的自然权利,而且很难将其实现出来。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类若想充分地享有自然权利,可行性道路只有一条:“除非人们共同掌握他们的权利,因而有力量保卫他们居住和耕种的土地,保护他们自己,抗拒任何暴力,并根据整个集体的共同判断来生活,否则人类所特有的自然权利简直不可想象。”②这样,人类就形成了国家,这是政府与统治权的形成的第一种自然论证思路。
第二种自然论证思路主要以洛克的思想为代表,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在他看来,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而是一种个人试图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奴役他人而形成的战争状态。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遵循自然法的要求享有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和对侵犯自己权利的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国家的形成并不是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法生存,而是因为当人们产生私有财产纠纷时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者,为了解决财产权问题,人们才脱离自然状态从而形成国家。这是政府与统治权的形成的第二种自然论证思路,这两种思路虽然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有所区别,但二者都共同认为政府和统治权的形成源于人们的自然需要。
就历史的论证方面而言,所谓历史的论证,即诉诸人类的现实历史来回溯国家、政府与统治权的形成过程。斯宾诺莎指出,《圣经》所记载的第一个希伯来人组成的国家根源于一个社会契约。希伯来人相信只有上帝的力量才能帮助他们不致灭亡,所有希伯来人将自己的天赋权利均等的交付给上帝,从而与上帝建立契约,服从上帝的命令,这样,第一个希伯来国家便在全体人民与上帝的契约基础之上建立了。由于每个人都均等地交付了权力,因此“大家都有均等的权利向神请示,接受与解释他的律法,所以大家对于政府都有一份,完全没有分别”①。但由于对上帝的惧怕,人们不敢直面上帝,聆听上帝的话语,因而人们推举了摩西作为众人的代表听取上帝的话语,人们将自己原本所有的接受与解释上帝律法的权利交付给了摩西,从此开始,普通人不再享有自由解释上帝律法的权利,而摩西享有绝对之权——既包括解释神意之权,也包括命令民众之权。摩西死后,他并没有选出一位全权继承者,而是将解释神意之权交与高级祭司,世俗权力交与行政长官,这就形成了一个神权政治的政府。在这里,高级祭司具有神意的解释权,而“在希伯来国,民政权与宗教权都是完全由服从上帝而成,二者完全是一回事。宗教上的信条不是一些箴言,而是一些律法与命令”①。因而高级祭司所具有的实际上是法律的解释权,这一权力对行政长官及其政府所具有的统治权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因此,整个国家并未依某单一的统治者的意志而运行,而是保持了神意与世俗国家间的相互制衡,这是一种较为优良的政体。
在分别从自然的和历史的角度探寻政府及统治权的形成原因后我们发现,一方面,政府及统治权的形成源于人们的自然需要,另一方面,人们在历史上也形成了较为优良的政体。那么,为何到了启蒙时代,统治权却反而成了人在追寻自由的路上的阻碍了呢?在洛克看来,问题在于现下流行的君主制政体并不适合执行政府所具有的解决财产权纠纷的功能,因为君主无法成为一个公正无私的裁决者,他本身也是私有财产所有者,因而在他与臣民的矛盾中,他无疑有着极大的统治权。而在斯宾诺莎看来,问题在于随着历史的发展,统治权不再代表人们的普遍利益,而仅代表了统治者本人的利益。这一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是:高级祭司取得了世俗权力,他们同时拥有了神意的解释权与世俗的统治权。从此开始,统治者们便不再需要认真恪守代表着人们的共同利益的神意了,“每个人开始在宗教与世俗的事务上追求他自己名字的光荣,用祭司权解决各种事务,天天发出关于仪式、信仰以及一切别的新的命令。他力求使这些命令和摩西的律法一样地神圣和有权威性。这样宗教就降为退步的迷信,而律法的真正的意义与解释就变得腐化了”①。事实上,这就从神权政体蜕变为君主制整体了。从这时开始,制度和法律便不再是出于上帝的神圣的统治权,而是出于君主的世俗的统治权了。君主统治与上帝统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上帝所代表的是理想性的生活方式,代表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君主则在大部分时间只能代表其个人利益。这样,统治权就不再是人们的力量,而是统治者个人的力量了。
那么,如何才能破除统治权对人的奴役呢?根据前面的分析,一方面,统治权形成的背后是有其自然需要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形成政治共同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统治权,是为了解决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因而统治权首先是不能被取消的,如果取消了统治权,人们就将退回自然状态中从而面对更多的问题,而如果能够善用统治权的话,那么它是能够为人类社会提供便利的。另一方面,虽然有些古代制度(如神权政体)有很多优点,但它毕竟属于古代,而不属于现代社会。其一,神权政体的建立有赖于全体人民与上帝订立契约,这不仅要求人民的同意,也要求上帝的同意,但现在上帝不会如圣经时代一样直接降临到人们面前,与人缔约,因而这种契约是无从订立的;其二,神权政体建立于人与上帝的契约基础上,因而这种政体是排除他国的,因为他国人并未与上帝缔约,而在国与国之间交往频繁的现代社会,这种孤立的原则是无法实现的。基于以上两点,我们无法选择退回古代的道路。正是在这双重的压力之下,近代政治思想家们最终走出了一条既不退回过去,也不取消统治权,解决统治权问题的道路,即驯服统治权。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处所提出的原则一样:“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其目的在于“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①。无论是洛克的立宪君主制设想,还是斯宾诺莎的民主制设想,实际上最终所要实现的都是这一目的,通过制定适当的政治制度,从而驯服统治权,使之为人的自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