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 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本身不属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启事, 是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应当允许。但是, 此类启事中如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属于对烟草制品的宣传, 构成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 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 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酒类广告准则的规定。

所谓“酒类”, 是指含酒精饮料, 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培养人民群众良好生活习惯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保障社会安全, 本条对酒类广告作了限制性规定。总体精神是, 可以对酒类品牌进行宣传, 但是不得劝诱、鼓励饮酒, 更不得鼓励酒后从事危险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 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所谓诱导、怂恿饮酒, 一般表现为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 以及将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等。法律虽不禁止酒类作广告, 但是对广告中含有的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 必须严格禁止。

2?? 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广告中直接出现饮酒动作, 对受众的具有最直接的引导、示范作用, 自然应予禁止。

3?? 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酒后驾驶车、船、飞机等, 容易发生事故,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在酒类广告中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必须严格禁止。

4??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这种表述往往缺乏科学依据, 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反而可能为饮酒提供借口, 自然应予禁止。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 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培训广告准则的规定。

所谓“教育” 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现实和未来的需要, 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 陶冶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教育既包括全日制的学校教育, 又包括半日制的、业余的学校教育, 还包括函授教育、刊授教育, 广播学校、电视学校、网络学校的教育; 既包括学龄教育, 又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再教育); 既包括文化教育, 又包括职业教育; 等等。“培训” 是指通过有计划的、连续的系统学习, 使受训人员获得知识、技能、态度、行为的定向改进的行为过程, 以使其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所承担或将要承担的工作任务; 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考试培训等。

根据本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 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典型的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的承诺; 其他的还有很多, 例如, “一个月提高三十分” “就业率百分之百” 等。教育培训的效果, 受到考核难度变化, 教育、培训方的师资差异, 接受培训方的基础、学习态度差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一般不可能都达到所承诺的效果, 在广告中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是不合适的。

2??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都有可能接触到命题信息, 他们如参与教育、培训, 有泄露考题的风险, 使考试失去公平, 违背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考核知识技能的目的。因此, 很多主管机构都明确规定, 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不得参与与该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广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广告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 并可能造成误导。因此, 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准则的规定。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 是指投资者向其投入一定资金、财物、权益、技术、劳动等, 以期在未来获得收益、回报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其中, 最典型的是特许经营、店铺招租等招商活动。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投资往往有风险, 在投资中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 甚至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对此, 应当使作为广告受众的投资者有清晰的认知,即广告中应当对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

2?? 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 投资的未来效果、收益与其他相关情况都受到复杂的市场环境、管理人自身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 有时候还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 具有不确定性。同理, 投资能否保本、无风险、保收益, 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宜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同时, 一些特殊的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 如果国家对其未来效果、风险收益等作了明确规定的, 则可以宣传国家规定的内容。

3??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这些机构和人员作推荐、证明, 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考虑到投资活动关系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防止误导消费者, 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是必要的。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 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广告准则的规定。

所谓“房地产广告”, 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房地产的商业广告活动; 包括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的介绍等。

根据本条规定, 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源信息真实是对房地产广告的最基本要求; 否则,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 构成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实践中, 有的房地产中介为了吸引消费者、抢占客户资源, 在广告中发布一些特别优惠的虚假房源信息, 待消费者与其联系后, 再向消费者推荐其他房源,对此种行为应予严格禁止。

2?? 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面积关系到居住空间、价格税费, 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房屋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都是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登记事项; 同一套房地产, 套内建筑面积比建筑面积小, 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低, 如果混淆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 就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 本条明确规定, 房地产广告如果对面积作出表示的, 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3??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实践中, 房地产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承诺房地产一定升值、投资一定有高额回报不符合客观规律, 容易误导消费者, 应当予以禁止。

4?? 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项目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物理距离是确定的, 但是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因所选道路条件、交通工具、交通状况、个人状况等的不同而可能有较大差异。例如, 同样一段距离, 交通顺畅时可能只需要十分钟, 交通堵塞时可能一个小时也未必能到。统一用一个时间表示项目到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的时间,进而表示项目位置, 是不客观的, 容易误导消费者, 应当予以禁止。

5?? 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价格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与房地产有关的价格行为作了规定, 例如, 房产交易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6?? 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内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提高房地产的吸引力和价格。实践中, 有的房地产广告将尚在规划中的市政条件宣传为已经在建或者已经建成使用, 或者将建设中的市政条件宣传为已经建成使用, 或者对规划情况、建设情况进行误导性的宣传等, 这些都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 应当予以禁止。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的规定。

所谓“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 是指农作物、林木和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畜禽” 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水产苗种” 是指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 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种养殖” 是指一切与种植、养殖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本条规定,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上述信息是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种子的最重要的信息, 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商品或者服务的最重要因素。本条要求其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2?? 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所宣称的内容应当有科学依据, 经过实践检验, 能够被反复验证。广告中不得含有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3??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 一方面依赖于上述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质量, 另一方面也受到生态环境、生产管理水平等的影响, 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如果在广告中对功效作出断言或者保证, 例如成活率100%、绝无病虫害等, 都是违反科学规律的, 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应当予以禁止。

4?? 不得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种养殖受到种子等本身质量、种养殖人员管理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 其经济效益可能有较大波动,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失准, 作出保证性承诺也可能无法兑现。如果农民因为相信广告宣传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种养殖, 结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异, 则可能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本条予以明确禁止。

5?? 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这些机构和人员作推荐、证明, 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考虑到农业生产活动关系农民生产安全, 为防止误导消费者, 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是必要的。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虚假广告:(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

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包含两个特征:1?? 形式上, 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广告内容虚假, 即广告内容不真实, 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 将国内小作坊产品宣传为国外知名企业产品, 宣传药品包治百病, 等等。广告内容引人误解, 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 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 或者表述虽然真实, 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 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 “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 既可以理解成机芯是瑞士进口的,又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进口的。

2?? 效果上, 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 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此处的“消费者”, 既包括购买了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 又包括可能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

应当注意的是, “欺骗、误导” 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

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 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 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 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 明年十八”, 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 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 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二、虚假广告的情形

为了便于识别和判断虚假广告, 本条第二款对构成虚假广告的常见情形作了列举。分别是:

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为虚假广告。例如, 没有货物、虚构产品发布邮购广告, 打算收到汇款就跑的; 不具备从事特定服务的资质、能力, 就发布提供服务的广告; 等等。

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为虚假广告。此项规定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 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 将工业化制成品宣传为纯手工制品; 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 将“三无” 产品宣传为拿过若干国际国内大奖; 宣传无条件包退包换, 结果拒不履行; 等等。二是“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即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 但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例如, 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 三折特惠”, 实际上该店营业仅九年, 该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 不是营业年限,即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

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为虚假广告。广告中使用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能够大大增加广告的可信度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吸引力, 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此, 证明材料本身应当真实、准确。如果证明材料本身是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 则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 构成虚假广告。

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为虚假广告。广告中关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描述, 是吸引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 其描述既不能无中生有, 也不能肆意夸大, 否则必然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 招商广告虚构收益, 药品广告宣传“包治百病”, 牙膏广告宣称一刷就白, 在减肥产品广告中用演员假扮消费者介绍减肥成功经验等。

5??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虚假广告情形千变万化, 在本法中无法逐一列举, 为防止挂一漏万, 本项规定了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