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讨论中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大型项目以及出现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我们试图结合东道国风险类型,对如何管控好重大项目风险提出一些看法。
(一)管控好交通投资项目风险
“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是实现更好的全球互联互通,基础是实现全球更好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尤其是交通和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多数基础设施投资具有投资收益率偏低的特点,公路、铁路、港口、发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靠项目自身收费来收回投资成本,均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典型的低收益、高风险特征。根据CGIT数据库,在2020年中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大型项目中,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占比为30.01%。统计分析中国在2020年的交通行业投资及对应东道国风险水平,可以看出总体上中国对包括泰国、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等在内的21个共建国家进行了超过1亿美元的大型交通项目投资。
2020年中国在交通行业的大型投资中,对泰国投资总额最高,达到16.4亿美元,其次是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为13.7亿美元。此外,中国对孟加拉国、菲律宾、尼日利亚和匈牙利的投资也超过了10亿美元。这些国家并不都是投资风险较低的国家,除匈牙利的综合风险排在第18位、菲律宾排在第30位之外,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综合风险都排在60名左右,孟加拉国的综合风险排在第68位,尼日利亚的综合风险排在第81位,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具体到这些国家的分项风险来看,泰国具有较高的政治风险(排在第96位)和社会风险(排在第84位),印度尼西亚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排在第88位),孟加拉国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排在第112位),菲律宾具有较高的经济风险(排在第95位),尼日利亚具有较高的政治风险(排在第93位)、经济风险(排在第98位)和社会风险(排在第100位),匈牙利的金融风险很高(排在第130位),这些都是在决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时需要防范的一些重要风险。
根据前面第四章的讨论,我们找出了2005—2020年中国对外投资问题项目的一些主要特征。基于CGIT数据库,我们发现,中国2005—2020年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失败项目总额为1944.5亿美元,其中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失败总额为398亿美元,占20.47%,即五分之一的失败项目来自交通行业。从问题项目投资次数占比来看,投资失败项目总次数为148次,交通类投资失败项目次数为34次,占22.97%。究其原因,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量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有关。投资周期长意味着本身面临的风险概率就大,而投资一旦出现问题,将面临巨大投资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除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慢的特点外,还有技术性强、社会效益要求高等特点,这无疑增加了交通基建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遭遇风险事件的不确定性。一些重要项目发生的变化,说明了海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风险。2011年,斯里兰卡政府将科伦坡中航广场项目土地性质由原计划的永久产权变更为99年租赁产权,导致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决定终止对该项目的投资。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这一项目上,2015年斯里兰卡政府以涉嫌规避当地法律以及回避相关环境要求为由而叫停,项目停工期间每天损失约38万美元,2017年斯里兰卡政府与中交建重新达成合作协议,但是将之前协议中的永久使用权变为99年租赁。
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在于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因此应继续坚持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抓手,鼓励中国企业在共建国家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普遍面临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不足的制约,因而,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有助于推动共建国家经济长期稳步增长,以经济发展解决建设债务问题。在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对外交通投资的过程中,也应做好风险防范,继续坚持以降低投资风险为主要原则,进一步促进“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中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个别交通投资遭遇了很多问题和困境,因此在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引发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出现问题的内外因素,尽最大可能规避风险,降低企业损失。一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政治、文化与经济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对外交通投资面临极为复杂的制度环境,因此中国要继续加强与共建国家政府间与民间的官方对接与文化交流,以政策沟通与民心相通,促进设施联通;二是引导国内企业理性审慎地参与对共建国家的交通行业投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合作,通过国际法规范投资责任、义务与回报。
(二)管控好能源投资项目风险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资源和能源丰富,是中国能源供应的主要来源地。中国在这些国家进行能源直接投资的动机主要包括:一是开发化石能源资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以弥补国内供应的不足,增强能源供应安全性;二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本方面的竞争优势,建设能源基础设施,如发电站、油气管道和输电线路;三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促进电力设备和技术向东道国出口,以促进东道国绿色能源转型发展,如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与中国在能源方面有着巨大的合作潜力,CGIT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大型项目投资主要流向了能源领域,占42.42%,能源领域已成为“一带一路”投资的重点领域。
2020年中国对25个共建国家进行了能源投资,其中对越南、巴基斯坦和智利的能源投资金额都超过了30亿美元,分别为34.2亿美元、31.6亿美元和30.3亿美元。对比投资风险来看,在这些国家中,巴基斯坦总体风险最高,排在第99位,其次是越南,排在第57位,智利的综合投资风险最低,排在第28位。从细分风险来看,越南政治风险较高,排在第94位,巴基斯坦则面临较高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分别排在第107位和第127位。投资金额高于10亿美元的还有沙特阿拉伯、老挝和印度尼西亚,中国对其能源类投资金额分别为12.2亿美元、12亿美元和11.7亿美元。其中老挝的综合投资风险较高,排在第95位。对能源类资源获取型投资影响最大的是政治因素,表5-10显示,在中国能源投资的东道国中,尼日尔、乌兹别克斯坦、卢旺达、赞比亚、津巴布韦、柬埔寨、老挝、巴基斯坦都面临较高的政治风险,排名都位于100名之外,因此中国对这些国家的能源投资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和风险。
根据CGIT数据库,2005—2020年,中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失败项目总计148次,其中能源类投资失败60次,占40.5%,涉及金额934.6亿美元,占总失败金额的48.1%,即接近一半的“一带一路”失败投资项目分布在能源领域,能源类项目风险防范重要且迫切。在对“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类问题投资项目中,中海油开发伊朗北帕尔斯气田项目成为最大规模的失败案例,涉及金额160亿美元。2011年10月,伊朗政府以中海油在北帕尔斯气田开发项目上进展缓慢为由叫停了该项目。另外,东道国的政策变动也可能成为影响能源投资的重要风险因素,在中石化投资乌兹别克斯坦石油项目中,2005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大幅提高“地下资源使用税”,导致开采成本过高,致使中石化在没有进一步优惠的情况下难以维持正常生产。在中国明阳风电集团投资保加利亚风力发电厂项目过程中,保加利亚能源监管局在我国企业筹资过程中大幅削减风电和太阳能的补贴使得该项目无利可图,中国明阳风电集团不得不放弃投资。
因此,综合来看,能源投资风险防范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第一,通过尽职调查防范东道国政策变动引起的企业投资损失。企业投资前应对东道国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论证,事先调查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的具体相关政策及政策变动情况,寻找是否存在因政府违约、政策变动、当地居民反对而导致投资失败的先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格外警惕发生过国内政治斗争、资源民族主义和国有化等风险的国家及地区,进而做好风险评估以规避政策变动风险。
第二,与东道国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合作,寻求战略联盟共同体,促进风险共担。这一方面有利于深入了解东道国政治与社会环境劣势,最大化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在发生风险时可以借助联盟在东道国的影响力解决问题。
第三,关注国际关系发展动向,防范地缘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影响能源投资的重要因素,应密切关注国际政治局势,对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加强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