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义务学前教育政策,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

“一带一路”国家大多数制定了针对儿童早期的政策和规定。截至2014年,全球共有40个国家立法实施义务学前教育,其中有16个“一带一路”国家,包含亚洲的伊朗、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文莱、菲律宾等6国和中东欧的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等10国(见表2.2)。通过立法使得学前教育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能够稳步提升学前教育入学率。

“一带一路”国家中,文莱是较早实施义务学前教育的国家。文莱于1979年将学前一年教育义务化,规定幼儿在进入小学前要接受一年的学前教育。文莱在2010年6月成立专门的幼儿早期保育与教育部门,并在《2007—2017年发展战略和政策纲要》中,将早期教育作为优先教育政策。文莱的公立幼儿园接受5岁及以上幼儿,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可以为3~6岁幼儿提供服务。近5年来文莱5~6岁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学率均在95%以上,2012年达到97.2%。[11]公立幼儿园一年的课程侧重于幼儿认知技能、社会情感发展、自信心的培养以及小学入学准备等,能够有效保障幼小衔接。

表2.2 学前义务教育政策信息表

缅甸是目前“一带一路”国家中较晚实施义务学前教育的国家,从2015/2016学年起开始实行幼儿园免费义务教育。[12]缅甸的幼儿园教育于2015年4月由福利局监管转为教育部监管,并列入免费义务教育,又于同年9月26日的联邦议会上通过了将幼儿园开办在小学内的议案。与这些政策相配套,缅甸教育部还计划从2015年起,5年内在全缅建立2万所幼儿园,同时增加教育经费,2015/2016学年教育部将投入1000亿缅元作为幼儿教育经费。[13]

此外,俄罗斯、捷克等国家虽然没有实行义务学前教育,但提供免费公立学前教育服务,也很好地为提高入学率提供了政策保障。[14]中国等还未实行义务学前教育的国家中,有专家学者积极呼吁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同时相关机构也在论证这一提议的可行性。[15]

二、加强多方协作,提升保育与教育公共服务

加强政府不同部门、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机构、社区、医院、家庭等多方协作,是《达喀尔行动纲领》提出的策略。2000年以来,许多“一带一路”国家已经制定了这样的政策及法律框架,既有政府部门自上而下高度协同的政策,也有政府、社区、家庭等早期保育与教育相关参与者合作的项目。

政府部门高效的管理是政策和项目能够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中国政府凭借其独特的体制,在各级政府和组织的协调方面表现突出,使得儿童发展相关政策得以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在2011年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教育及民政等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都在妇儿工委的协调下承担任务,建立起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分别由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共同组织监测评估工作。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地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16]从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情况统计报告》中,可以看出“儿童健康事业成效显著,教育事业稳步推进”[17]。

早期保育和教育不单单是家庭的事,也需要公共部门的扶持。不少“一带一路”国家都有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保育和教育服务机构及家庭等相关参与者共同合作的项目。匈牙利3岁以下幼儿保育机构在2000年至2012年,增长了20%,有13%的幼儿由日托中心看护,为需要工作的家长提供了支持。[18]马来西亚社会保障部资助建立社区保育中心和工作场所保育中心,鼓励社区、家长及用人单位都参与到幼儿保育工作中来。[19]

此外,一些国家还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合作开展项目。马来西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开展多语言教育的试点项目,面向少数民族儿童,从使用母语教学逐渐过渡到使用马来西亚语和英语。缅甸国家社会福利部与联合国机构和当地的非营利性组织为学前学校和日托中心协同制定了一套课程体系、教师手册。[20]

三、因地制宜惠及最边缘幼儿,促进保育与教育公平

在不少“一带一路”国家中,保育与教育公平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何将保育和教育服务惠及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儿童以及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儿童,减少性别差异、贫富差异等,不同国家都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

印度自1975年设立的儿童综合发展服务计划(Integrated Child Development Services)是提供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的最大规模的援助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印度政府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资助,是印度政府的旗舰项目。计划旨在扩展保育和教育服务范围,主要针对农村贫穷地区、城市贫民窟的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弱势群体。目标包括:改善6岁以下儿童的营养和健康状况;为儿童打好身体、心理和社会发展基础;减少儿童死亡率、营养不良比例和辍学率;增强母亲照顾婴幼儿能力;促进儿童发展相关部门间的协同。[21]该计划在实施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例如,接受服务的机会不均等、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够充分、缺乏监控,特别是在为年龄很小的孩子提供的服务上差异很大。印度某些邦进行了成功的干预,推出了一系列的创新措施,这些举措有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力。[22]

早期干预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身体、认知、行为以及情感等方面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等国都出台了面向残障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服务相关政策,建立专门面向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早期保育和教育机构。新加坡在2007年出台了《助力计划》(Enabling Masterplan),帮助残疾人实现自己的潜能,以5年为一个阶段分步实施,每阶段政府投入10亿美元左右资金,建立全纳社会。[23]该计划面向6岁以下幼儿提供的服务包括:通过建立健康小册子对儿童实施早期监测,并进行早期识别和干预;为家长提供残障幼儿保育培训服务;建立特殊儿童服务中心,为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康复服务等。[24]新加坡对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早期干预很大程度上开发了他们的潜力,减少了社会后期的教育成本,提高了他们的经济独立性和生活独立性,有助于他们将来获得较高质量的生活。

此外,土耳其、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老挝、缅甸等国也都面向边缘幼儿实施了一些项目,如基于社区的早期教育、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家访行动、幼儿生长发育记录和监测等,这些项目都在不同程度上扩展了幼儿保育和教育服务的覆盖面。

四、创新早期保育与教育措施,保障服务质量

为了提高幼儿保育与教育质量,许多“一带一路”国家从制定标准开始,进行了一些创新改革。柬埔寨、老挝、菲律宾、泰国、越南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技术指导和经费支持下,积极制定“早期学习和发展标准”(Early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Standard,ELDS)。[25]政府开始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按照身体、社会情感、认知和语言发展的基本框架,对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各方面的标准进行定义、发展和验证,包括课程改进,教师的质量和培训,项目的规划、评估和监控以及宣传倡导。[26]

就提高幼儿保育质量,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几个国家也开展了一些综合项目。马来西亚开展了包括常规家访和针对儿童的健康检查,免疫接种,营养状况、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以及针对家长的健康教育等在内的诸多项目。同时,马来西亚还通过儿童健康门诊的方式,为有需要的家庭随时提供免疫接种、营养评估和健康教育方面的服务。2007年修订的《儿童保育中心法案》中,制定了幼儿日托中心最低服务质量标准,马来西亚社会保障部负责监督该法案的实施。[27]

在学前教育方面,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俄罗斯、斯洛文尼亚等国都出台了对于幼儿园办学标准的规定,包括居住条件、教学设备和用具、师资保证等,从政策上保障不同地区的幼儿园都达到基本的办园要求。此外,俄罗斯、塞浦路斯、马来西亚、新加坡、哈萨克斯坦等国都引入并制定了全国学前教育课程或标准,更加强调以儿童为中心,强调儿童认知和情感等的全面发展。俄罗斯于2013年出台学前教育标准,注重儿童的多元性、个性化及内在价值的培养。[28]塞浦路斯在2011—2012学年引入国家新课程,新课程更加强调对儿童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还注重培养儿童的多元文化意识以及宽容、尊重等品格。[29]

除了课程,教师也是影响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包括新加坡、中国在内的各国都有学前教师培训和激励计划。新加坡提升了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的门槛,由只要求证书变成了以文凭为标准;中国有计划地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以满足农村和偏远地区学前教师的培训需求。[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