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读到《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1期发表的青年学者杨剑利博士的书评《现代性与“她”字的认同》,文中对拙著《“她”字的文化史:女性新代词的发明与认同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下文所引此书皆以“原书”标注)一书有所褒扬,但也就“她”字的西方性、现代性和男女平等的有关问题,与笔者有所商榷,读后颇受启发。不过,在剑利博士的批评中,存在着对拙著观点的部分误解和笔者难以苟同之处。这里不妨借机略作一点解释和说明,既可为拙著内容做一补充,亦希望能对读者认知“她”字的历史和“现代性”问题,有所助益。

(一)

剑利博士与笔者商榷的大旨,或可概括为三点:一是认为拙著有将“现代性”与“西方性”两相割裂的嫌疑;二是认为拙著从理论上强调男女“差异”的认知对于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之意义,似有漠视近代中国历史语境之失,从而影响到对于中国近代强调男女绝对平等思想之历史地位和作用的客观评价;三是认为拙著对“现代性”的把握,仍不免落在“韦伯式”的陷阱里,对“她”字问题的历史解析,最终没有摆脱“现代性”的**和“目的论”的束缚。兹分别回应如下:

首先,谈谈本书对“现代性”和“西方性”关系的认知与处理问题。

在本书里,笔者从未否认“她”字直接因缘的西方性因素,这乃是极为直观的语言文化现象,同时笔者也并没有像剑利博士所批评的那样,简单地把现代性和西方性“内外界分和并置”,从所谓内外因角度来认定“内因”的决定作用,更没有把中国人的现代性需要、诉求和选择,“看做是一种可以超然于西方、取决于中国自身的东西”,或彻底“排除西方性、独立于西方性”,将其“当作一种纯粹的中国因素或‘中国性’的东西”(《近代史研究》2015(1),第142页,以下凡引此文,直接注页码),这些都只是剑利博士为了立论需要而做了极端化处理的推测之词。凡认真阅读过拙著,能完整系统把握其宗旨者,均不难感知此点。其实笔者所强调的,只不过是近代中国人作为语词创造和使用主体的现代性选择之主导作用罢了。在本书中,笔者并没有把“现代性”专门作“西方性”和“中国性”之界分,甚至没有在“现代性理论框架”内,明确使用过与“西方性”相对的“中国性”概念,因为对于从事中国近代思想史研究的学者来说,文艺复兴后西方迅速成长起来的现代性对中国的渗透和巨大影响,乃是常识。拙著中所谓“社会历史文化的选择”,归根到底,指的仍不过是当时作为主体的近代中国人的选择,这也是笔者择取“现代性”视角来分析“她”字问题的自然结果。

强调人的主体性功能,正是“现代性”思维的基本原则和特征之一。在笔者看来,近代中国尽管国家的国际地位低下,但作为主体的中国人毕竟还没有沦落到像英国殖民地的印度人那样,完全丧失对于本国语言文字的自主地位。在这一过程中,西方先行进入现代化的综合优势及其伴随侵略而来的“文化霸权”,当然会产生影响,甚至会产生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但语言文字的具体变革,终究还是要经由中国人的自我选择和实践过滤,并与其主体自觉的“现代性诉求”直接发生交涉之后,才能得以实现。尤其是具体到第三人称代词这一远非现代性的核心概念符号——甚至在西方,它们与现代化过程亦并无直接关联的问题上,就更是如此。不管读者同意不同意上述观点,这些都的确是笔者的真实看法。

与此同时,笔者也并没有把“西方性”与“现代性”简单化截然分离或割裂,而只是不予等同看待、视为一物而已。因为它们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实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比如,尽管现代性就整体而言,率先发生在西方,但在西方,有关男女性别第三人称的语文区分本身,却不是其现代化过程或现代性的直接产物,而是其内部很早以前就有的语言构造,只不过在民国时期“她”字创生和社会化认同的过程中,被许多中国人赋予了一种“现代性”意义而已。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带“西方性”的东西,都当然具有“现代性”;也并不是所有在西方原本不带有“现代性”或与其基本无关的东西,都绝对不会被追求“现代性”的中国人赋予“现代性”,关键在于当时中国人的“现代性诉求和选择”。(见原书,第156~158页)

以英语为例,现代汉语虽然在第三人称单数代词方面采纳了其区分男女和中性的做法,但在第三人称的复数代词方面,却并没有像英语一样统一采纳一个不加区分的代词(they),而是按照其所认知、想象的“现代性”内蕴的精确性要求,继续创造和分化使用了“她们”和“它(牠)们”。因此笔者谈到“她”字及相关新词的创造和认同时,特别强调:“不是因为西方语言中有,汉语中也就必须有(反之亦然),而是因为它在根本上与汉语在新时代被激发出的现代性诉求,或者说现代化需要发生了关联,从而为汉语所接纳。在这里,‘她’字的西方性与现代性只是偶然发生了重合而已。因为‘她’字最初被某人设计成第三人称女性单数代词本身,同其后经过学界讨论,以及社会文化的实际选择而最终流行开来,两者之间仍存在着重要的差别。当时,并不是所有西方性的语言特点都被汉语所吸纳,可以从反面有力地证实这一点”。(见原书第154~155页,括注为此次新加)请注意,笔者在此处明确说明的是“她(she)字的西方性”,或扩大一点,部分“西方性的语言特点”,而不是泛指一切“西方性”,同时也揭示了当时体现中国人主体性的那种“社会文化的实际选择”(包括“大众语运动”等因素)之历史作用。在另一个地方,我又表示:“在‘她’字生成和得到(社会化)认同的过程中,以英语等为代表的西方语言的存在只是直接因缘,却不是其最终的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乃是(作为主体的)中国人自身的现代性需要及其追求”。(见原书第160页,括注为此次新加)或者更明确地指出:“‘她’字虽不能说是这一西方语言现代性引进中国的直接产物,但它无疑是中国人在追寻现代性的过程中,通过与西方语言文化接触、碰撞而创造出来的美妙之果”。(见原书第158页)具体表述虽略有差别,含义却大体相同。

“西方性”有不同层次,有具体所指。剑利博士在批评中,不仅有意无意地把拙著特别限定的、具体而言的“‘她’字的西方性”或语言“西方性”,放大为无限或整体的“西方性”,并且明显将笔者所强调的中国人在语言方面作为“主体”经由“现代性自觉”后的那种诉求,误解为存心坚执什么“中国现代性的内在动力”。这与笔者本意不合。实际上笔者没有也不愿意将这类问题,轻易上升到“西方中心论”或“中国中心观”之类漫无边际的“高度”去把握。在笔者看来,所谓近代中国人的“现代性”需要、诉求和想象(这三样东西各有自身的内涵,并非像剑利博士所说,差不多为一回事),归根结底也正是在中西古今互动的过程中“被时代激发出来的”[此语笔者曾反复使用,或称之为“清末民初被激发的现代性”,或称之为“被(新)时代激发出的现代化需要”,旨在强调中西互动的“当下性”对于当时中国人“现代性诉求”的影响。读者鉴之。]的近代产物,它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现代性的扩散和殖民扩张之关系,乃是众所周知的。只不过落实到“她”字的语言问题上时,理应进一步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换言之,近代国人作为主体对“她”字的创造和认同,实则通过中西古今多重复杂因素的互动方式方得以实现,这当中无疑既包括西方元素和中国元素,也包括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绝不会只取决于什么单一的“西方外力推动”,更不会取决于什么中国原有的“内在动力”。可以说,本书有关立论的核心所在与全部基础,实正在于此。这与剑利博士在这一问题上的总体见解,似并无不同。

如果笔者真要将“现代性”和“西方性”两相割裂,就绝不会在本书最后一章,将标题定为“现代性诉求与汉语传统的互动”,以至于剑利博士又反过来要批评笔者,认为笔者所理解的“现代性”实质上又有偏于所谓“西方性”了。

当然,剑利博士之所以产生如此误解,与拙著中原有的个别表述之含义尚不够十分的精准、清晰,恐怕也不无一点关系。比如,拙著中几次提到的“中国人自身的现代性诉求”,似乎就造成了剑利博士的某种误读。实际上,笔者此处所谓的“中国人自身”,所指不过是当时的中国人,也即近代中国人这一主体自身而已;相应地,“中国人自身的现代性诉求”也绝非什么传统中国“原生的”现代性内部动力之谓。剑利博士有此误读和误解,故其文中关于“现代性”与“西方性”不可分割之类的“申论”,也就难免有些无的放矢。至于说作为语言主体的近代中国人的“自主”程度如何,与此虽有密切关联,但毕竟是另一个问题。这里暂且不去讨论。

其次,谈谈对近代中国男女绝对平等观念的认知问题。

笔者正视“现代性”及其诉求的复杂构成,注重其自身内在的张力与矛盾,故谈“精确性”时,不忘“简约性”等;谈“男女平等”问题时,注意男女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与真正社会“平等”的内在关联。读者不难得知,拙著对“男女平等”观念的理论关照,主要是从现代性的内在矛盾角度切入的;而对清末民国时期“男女平等”观念的存在方式和影响,又主要是通过揭示这一观念与“她”字生成、认同之间立体多维的复杂关系来加以呈现的。在近代中国,不论赞成还是反对创造女性第三人称单数代词的人,都可以拿男女平等观念作为理由;赞成者中,反对“她”字主张“伊”字的人,也可以拿男女平等观念作为理由,这给笔者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此一矛盾现象的存在,使笔者清醒地意识到“男女平等”观念本身可能内含的张力和矛盾。是否可以这样认为:男女需要平等的前提,就是主体上男女二性的差别存在和独立区分,而最终要想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又不得不以科学体认和尊重其各自的特性作为依据?换句话说,男女平等的现代性价值与男女二性精确分别的现代性原则,其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分割的内在矛盾“统一体”。

由于“问题意识”别有所在的缘故,拙著既没能全面呈现男女平等思潮的各个面向,也没顾上正面肯定那种男女不加分别、绝对平等的主张在近代中国所具有的历史合理性与积极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不愿意承认该思潮曾经拥有历史合理性和客观历史地位。老实说,客观而又全面地呈现和评价男女平等的近代思潮,也不是这本小书所能完成的任务,况且在这方面,同行们的研究成绩,已然相当不错。

正因为具有上述关怀,所以在述及近代中国早期有关妇女当与男子一样“雄壮”的主张时,笔者不免要指摘其未能“摆脱”男女绝对平等之“不足”的一面,而这却招致剑利博士的特别批评。她以为当时“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思潮不过初起,何来“摆脱”?!又怎能“摆脱”?!“所谓摆脱,大概是作者基于自己的所见对历史当事人无意中施加的一种愿望”。(145页)殊不知在近代中国,正如在世界各地一样,“男女平等”思想初起之时,主张男女平等的“历史当事人”相当复杂多样,绝非都是主张女性当完全“以男性为标准”,做彻底和男人一样的女人;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男女无须“绝对”平等,至少应注意其生理差异及其部分社会性延展者,实大有人在,甚至可能远较今人想象的要普遍。至于整个民国时期,这类思想观念的存衍,就更为多见了。这里,笔者不妨从清末略举几例,以为见证。如1903年较早主张“男女平权说”的龚圆常就曾强调:“吾国志士,愤世俗之日非,阃内外显分畛域,遂倡男女平权主义。谓同居面目,不应有所轩轾。于理论上诚当如是。然天赋既殊,义务即异;性有所近,才有所长。政治从军,男宜优于女;教育美术,女宜优于男。相辅而行,不可事事相提并论也。窃谓平权如均贫富,如平天下,各顺其条理,各尽其义务,互相掖助,因时利用,使国中文明发达于极轨,而后可曰平权。”[1]1907年,另有人在《中国新女界杂志》上撰文介绍当时世上关于男女平等的最新学说时,明确指出:从生产和消费角度来看,“男女不必同权,而可以等权,同权者谓同一权力,等权者谓权利之性质不必同,而分量可以相等,虽男女所事,有内外之殊,而其分位无上下之差之谓也”。从生理角度来看,“则谓男女生理之特殊,吾人不能不认,然男之所长,即女之所短,女之所长,亦男之所短,男女相辅,则适平均”等,[2]不一而足。

不仅如此,清末时还有人已清醒地认识到要想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必须通过科学手段去研究两性各自的特点,以弄清其差异所在及彼此实际的关系等,并以此为前提。1905年,《大陆》杂志上发表的《男女问题》一文的作者,即可为代表。该文反对那种将男女不加区别的绝对化平等,声言:“有谓女子亦可得从事于男子所执之职业,负担同一之责务,以活动于社会者,然妄矣。虽称男女同权,然实际则两性之间,自存差异。故吾人欲知者,在其差异之如何,不能强辞以夺理,是非精切研究不可”。作者还强调:“夫男女异其性质,固不可掩,然目女子为纤弱而轻视之,亦非学者所能默认。盖所谓纤弱者果何所准据乎?即令女子为纤弱,亦其短处而已,不知男子有女子不能及之特长,而女子亦有男子不能及之特长,其本领固异也。然则吾人欲阐明男女之特质,并发挥其本领,须先研究两者之差异,与男女两性之有如何相关。若徒分两者之优劣强弱,而忽略其真性,则莽夫之谈耳,吾人所不取”。[3]给人印象尤为深刻的是,该文作者为了鼓励国人将此问题“置于科学的范围内”来研究,还郑重地推荐了当时欧美和日本学者的有关著作如《性之进化》、《女性》、《男女论》等人类学、生物学和进化论方面的著作20种,作为专题参考书列于文末,可见其绝非当时那些毫无新知识新思想的冬烘先生可以同日而语。

类似上述的思想观点,笔者从清末资料中所见不少。[4]其见识高低、新旧程度或各有不同,但显然都赞成或至少不反对男女平等的主张,只不过都不同意那种男女不加分别、绝对化平等的看法而已。老实说,如果我们完全看不到清末有关男女平等思想兴起时的这一面向,或不免会轻视中西交流在这方面的影响深度,从而也容易在某种程度上,低估当时有关男女平等认知的思想水准。

笔者以为,今天的研究者固无须因近代中国主张男女绝对平等之思想的不完满就否认其在当时的历史合理性乃至重要性,但指出其思想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总还是需要并且有益于今人的。况且正如前文所提到,笔者从“现代性内在矛盾”的深层角度,来把握男女生理“差异”与社会“平等”之间的复杂结构,恰是为了说明忽视男女“差异”的那种绝对平等思想之理论缺失及其深沉的内在根源,实带有某种历史反思的真切意图,即使算不上什么高深见解,但像剑利博士那样,有时竟仍要将其与传统中国的那种“男女有别”论有意无意地混为一谈[从剑利博士所谓“黄教授所主张也被传统所强调的那种‘男女差别’和‘女性阴柔’在这里被抛弃”(144页)等说法可知],实让笔者多少感到有些意外。

这次增订本书,为了尽可能减少读者不必要的误解,在具体分析有关男女绝对平等观念之不足的地方,笔者特别补上了一句“尽管此种观念在当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并曾发挥过积极作用”。请读者谅之。顺便提到,类似的“用语”性修改,在具体分析“她”字发“Yi”音的问题时,笔者也相应地处理过一次。原来,为了强化这一建议和规定同最终的社会化结果之间完全背离的反差性,我曾声言,从后来的事实来看,她字发“Yi”音的建议和规定,似乎“不仅是多余的,而且很可能是错误的——这多少具有一点反讽意味”。有学者因此批评我不该做此等“后见之明”式的论断,以免造成“成王败寇”的印象。应当说,若出于叙述用语的周严性考虑,并结合拙著的上下文,不这么表述,或许更为妥当。因此这次增订时,为更清晰地凸显自家本意、避免有关误解,笔者已将“多余”和“错误”二词郑重打上引号,并在前面另加一句:“以历史的‘后见之明’来看”。至于在历史研究中,究竟该不该、能不能有“后见之明”,本可以见仁见智,拙见在原书“后记”里已有过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言了。

(二)

接下来,再回应剑利博士批评的第三点,即关于“现代性”的知识及与“她”字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较之前两个,显然要复杂得多。

对于笔者来说,本书将“现代性”作为一个解释历史的概念工具来使用,是较为自觉的,也是深知其解释限度的。这从原书第153页笔者郑重其事的一个长注中,读者不难查知。该注释写道:

“笔者并没有‘现代化’或‘现代性’情结。但我觉得这两个概念仍是可供分析清末民国时期特定历史的有效工具。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它也仍有可以改进、发展的必要和空间。何况早在20年代初‘现代’一词即已流行,30年代中期,‘现代化’概念也已为知识分子和文化人所了解,并成为影响当时现实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的重要观念。开放型、发展中的新的文化史研究,固然可以置重‘叙事’,但也不应简单排斥‘论析’,更不应限制分析工具。……实际上,对于西方这种既存的‘新文化史’,我们也当取借鉴和反省的双重态度,不应一味高唱赞歌。”

从剑利博士的有关批评来看,她对于笔者上述双重反思的自觉意图,似乎体察不足。当然,问题的关键,可能还在于与笔者的旨趣仍存不合之处。

实际上,在本书最后一章中,笔者主要是从“现代性”的视角,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以“现代性诉求”为线索,来揭示“她”字的创生、社会化认同以及最终战胜“伊”字的过程、原因等相关问题的,而并没有像剑利博士所批评的那样,把“她”字的获胜,简单归结为其全然符合“现代性”的结果。正如拙著所揭示的那样,在“她”字产生和认同的过程中,有些现象即便从现代性的矛盾结构出发,或者从多重现代性因素彼此互动的角度来观察,均很难给予圆满的解释。比如,像“她”字最终仍与“他”字同样发音一点,便无法只从国人“现代性”诉求的单方面来给予说明,恰恰是传统发挥了较大作用。因此笔者认定,“她”的创生和社会化认同,归根结底,只宜归结为中国人的现代性诉求,包括体现这类诉求的“大众语运动”等社会现实,是与西方语言、汉语传统等因素彼此互动的历史结晶、文化产物。也就是说,近代中国人的“现代性诉求和选择”,虽的确影响了“她”字故事的开局和结局,可谓最具能动性的决定因素,但它却也并非只是单方面发挥作用的唯一重要因素。就开局而言,它离不开西方语言的直接刺激和启发示范;就结局而论,它更无法摆脱传统的奇特制约和微妙影响。

不仅如此,即便围绕“现代性诉求”本身来展开分析,拙著也没有走向片面化和单线化,如讨论男女平等观念对“她”字的影响时,就既注意揭示那种以此为由公然反对“她”字的社会意见;也没有忽视“他”字分化背后此一观念发挥潜在推动作用的另外一面。此种正视现代性观念正反、多维“作用方向”的揭示与认知方法,又岂是剑利博士所批评的那种“符合‘现代性’结果”论所能涵括?!由此,拙著避免现代性“目的论”的努力,不难窥见一斑。

此种既取“新文化史”的可观“叙事”方法于前,又保留某些传统历史因果分析成分于后的探索,难道就真的像剑利博士所认为的那样,没有成功的可能?

剑利博士对于“现代性”的认知,与笔者有别,但基于对“现代性”的认知来解析“她”字问题一点,却又并无不同,这难道也可说是“没有摆脱现代性的**”?套用一句剑利批评笔者对待男女绝对平等思想时的诘问方式:在一个迫切需要现代性,现代性诉求才刚刚萌生、且中国人又正满脑子“现代性诉求”的时代,对于这种**又何须“摆脱”?何从“摆脱”?想来剑利本人,亦未必完全满意此种评论。通观全文,剑利实际是按照自己对“现代性”的理解,来要求拙著,而笔者虽然能大体明白其关切,却并不能根本赞同其见解。

在剑利博士看来,笔者对“现代性”概念实际有两种不同的使用,一种是韦伯式的,即把它看做“合理性”的进程或一般原则;一种是类似于李欧梵式的,即把它看做一种“现代性诉求”或“现代性需要”。[5]她认为,后者所理解的“现代性”概念不过是历史当事人对于“现代”的一种“想象”,“并没有固定的含义,充满歧见”;“就历史解释而言,前者恐怕难免‘目的论’,后者似乎更可取”。或许由于拙著喜欢使用“现代性诉求”一词的缘故,剑利博士以为第二种把握方式,可能“比较切合”拙著的“本意”。(142页,147页)但笔者对“现代性诉求”的理解实与剑利博士有别,它同时包容混合了韦伯“合理性”特质式把握的有关内涵,因而剑利以为,拙著的论述,最终要掉到自己努力避免的那种“目的论”泥潭之中,也就并不奇怪。

在剑利博士眼中,拙著对“韦伯式”和“李欧梵式”两种“现代性”理解的混用,难免矛盾。其实毋庸讳言,笔者正是想在某种程度上调和它们。笔者以为,那种“现代性”的特质式把握,不免静态,弊端是容易本质主义化;而“现代性诉求”式把握,顾及到行为主体的动态运用特点,似更显张力,但却不能由此走向彻底虚幻其内容的极端。因为毕竟,它也不得不以“现代性”的那些特定内涵部分为基础,而绝非是一种漫无边际、毫无确定目标的胡乱冲动与欲求。

在认知“现代性”问题时,剑利博士大概较多受到后现代思路的影响,故宁愿摘取德里克“把现代性看作时代性”的说法,不认其有固定含义,仿佛给人任何时代都有“现代性”的印象,这容易导致“极端相对主义化”的认知后果。表面上看,此种理解也特别重视过往时代“现代性”的特定历史性,也即时代性,但它在根本上,却忽略了“现代性”、“现代化”概念本身并非从来就有,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产物;也看不到或不愿正视,西方文艺复兴以后“现代性”诉求所依据的那些特定价值范畴及其历史内涵对于今人把握“现代性”,具有不容忽视的基础意义。[6]试想,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后率先在西方形成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没有工业化过程,没有以科学、民主等为核心价值范畴的现代理性精神的兴起等相对确定的结构性内涵,那“现代化或现代性”还能够成为被历史学家把握的东西吗?

现代性价值不会凭空生成,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自然有其特定的历史内涵。这种内涵既有历史延续性部分,更有其超越古代的时代性特质;同时它也不会自动发挥作用,而需经过作为主体的人的“现代性诉求和选择”,方能得以实现。《“她”字的文化史》一书,虽无系统阐述“现代性”理论的深度追求,但在涉及有关问题时,也自觉走上一种折中性的调和道路。笔者因此写道:

“现代性的内涵是丰富、多维而矛盾的,它既有特定的历史内容,诸如‘科学’、‘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法治’等范畴所包含的(时代性)价值,又可以是从‘合理性’角度来加以把握的一般原则。就后者而言,它对于人类往往具有超越历史时空的(延续性)意义”。

这里,笔者原本要表达的意思是,现代性范畴虽都含“时代性特质”和“历史延续性”,但其具体构成却并不一定相同,其中有的相对宽泛表达“合理性”的一般范畴(像“精确性”、“简约性”等韦伯所谓“工具理性”范畴),往往更具跨时代的历史延续性意义(当然也必然会不同程度打上时代性烙印、带有时代性的新标准)。不过这段文字中,笔者的个别表述,原本还可以推敲得更加严密精准,比如那句“往往具有超越历史时空的意义”的表述,就被剑利博士在书评中直接转换成“超历史”,[7]从而引出一堆本不必有的议论来,实在甚为遗憾。

值得指出的是,笔者之所以愿意拿“精确性”和“简约性”、“有效性”来举例,除了自己深度关切的“现代性”的内在矛盾张力说之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些“工具理性”范畴与现代“科学”精神的关联更紧。特别是“精确性”诉求,尤为如此。这也是关于“现代性”的传统界定里的某种常识。任何时代,人们都不会一点不在意“精确”,且不同时代人们对于精确与否的标准也不会完全相同,但重要的是,经过近代科学精神洗礼后,人们对待“精确”的那种社会态度和时代精神之特质,却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也是为什么胡适等中国启蒙思想家们,要反复批判“差不多”传统的原因。相比于“精确性”而言,“简约性”等在现代性诉求结构中,显然处于相对次要和边缘的地位,但却也未尝违背一般现代性原则。笔者原本也并不想将其拿出来专门讨论,因为这可能会节外生枝,何如干脆将“那些过于繁细的分化方案,如设置‘通性’词和‘中性’词两分方案最终仍被社会所淘汰”的结局,视作为以“精确性”为代表的现代性诉求在汉语传统那里遭到的“碰壁”,来得更加省事!而且直观上看,这反而更符合笔者那种将其视为“‘现代性诉求’与汉语传统互动”之果的宏观立意。但如果真的那样处理,就不免要在另一个层面上,把问题简单化了。

笔者以“精确性”和“简约性”、“有效性”来举例的第二个原因,乃是鉴于:它们不仅是近代中国那些关注“他”字分化问题者们参与讨论时最喜欢表达的“合理性”理据,也是当时国人谈论整个汉语现代化改革问题时最爱诉说、最显说服力,同时也难免彼此矛盾的“合理性”诉求范畴。

当然,笔者关于“现代性”内涵的认识是绝不敢自是的,它不过是自己对近代以来的主流认知、反思性见解,以及有关晚清民国时期国人“现代性”诉求的一种综合感悟和粗浅把握而已。但由此也可得见,剑利博士批评拙著“把复杂的现代性简化成一个包含‘合理性’(精确性、简约性和有效性)的模式”(146页),认为笔者对“精确性”等的强调,关注的乃是“现代性超越西方性的一面”等(146页),实未免太过“简化”,甚至流于臆断,没能很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笔者的真正意图。

不仅如此,笔者关于“她”字与现代性诉求关系的分析,首先依据的也是书中前面章节叙述过的那些“她”字提倡者和认同者们曾持有的意见之历史事实,而不是纯逻辑的推论。客观地说,笔者的有关论析还是较有节制的,比如谈到“精确性诉求”的作用时,只是指出它“在自觉的语言设计者们那里,具有直接的诱导之功”,也即发挥过诱导作用而已。在谈到“简约性”诉求的影响时,诚不免将“社会选择”结果的成因和诉求有所混合,从而留下一点缝隙。但诉求和结果成因之间的正面关联,也是同时存在的。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笔者并没有把“现代性诉求”对“他”字分化问题的影响,仅仅局限在所谓“精确性”和“简约性”等诉求的单一作用上,而是同时关注到“男女平等、女性自主的价值原则,以及大众至上的民主想象所参与起到的作用”,也就是毕竟只把“精确性”等诉求,看作为参与整个“现代性诉求”综合作用的一方而已。更没有以“现代性诉求”来解释“她”字得以成功流行的一切,而是努力从多种现代性因素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现实运动、西方语言和汉语传统之间复杂互动的动态关系中,去进行综合把握,以尽量避免偏执和片面。因此,孤立地看,剑利博士对有关“精确性”和“简约性”的批评,似不无道理,但若片面地抓住拙著中关于“精确性”、“简约性”的有关论析,而不及其余地去评论笔者对于“她”字问题的整体、动态把握,就难免会有割裂之弊。

“现代性”问题异常复杂。对它的把握,既不可或缺历史的视野;也不能没有哲学的洞察。同任何抽象的宏大概念一样,它既有被历史塑造而确定下来的特定内容,也有其一定的模糊性和未知内涵;既包含历史“延续性”部分,也涵括体现特定时代的“超越性”和面向未来的“开放性”部分;既是已呈现的部分历史现实,更是“有待实现的理想”(接近哈贝马斯所谓“未完成的方案”),并且整体上发端于文艺复兴之后的西方,具有向全球扩散的无法遏制的扩张和蔓延特征。在历史和哲学的双重把握中,前者无疑又当居于基础性地位[8],而后者,又决然离不开人类对于自身“理性”的深化认知,离不开人类依靠“理性”去不断反省宇宙人生的智慧提升。

笔者相信,这样一种有整体历史起点的“现代性”之动态把握,其前途,未必就只能落入社会历史的线性史观和所谓“目的论”的陷阱之中。

写到这里,笔者恐怕还有一点也得坦承,那就是,对于或许永远无法彻底完成的“现代性”,自己虽无特别崇尚之“情结”,但毕竟还存留有那么一点点期待;对于人类具有无限改进可能的“理性”发展(绝不限于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所理解的那种“理性”含义),自己同样怀有着某种无可奈何的期待。因为除了如此,笔者实在看不到人类自身还能够有其他什么别的指望。如果这种对“现代性”将来的,通过不断反思有望改进的、朦胧的“理性”期待,也要被视作为现代性的“目的论”在作祟,那我也就只好坦然受之,甚至甘之若饴。

以上,是笔者对于剑利博士商榷意见的几点回应。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原载《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略有删节)

参考文献

[1] 龚圆常:《男女平权说》,载《江苏》(东京)1903年第4期,第145页。

[2]忏碧:《妇人问题之古来观念及最近学说》,原载于《中国新女界杂志》1907年第5期。见李又宁、张玉法主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47~248页。

[3]佚名:《男女问题》,载《大陆》(上海)1905年第3卷第6期,第5页。

[4]如从教育方面提出类似前述意见者,就有《论男女共学之利害》一文,见《教育世界》1904年第3期,总第71期,第7页。

[5]剑利博士对李欧梵先生观点的概括是否准确,或有待查考,笔者姑且暂予转述。

[6]在剑利博士看来,“近代中国”的“现代性”,乃由存在于这个时代的各种现实“关系”所建构,只应被看做是这一“特定时代中西关系或传统与现代关系的一种界说”( 147页),不宜做本质性的整体概括。

[7]见所谓“如果现代性有超历史的一面”一语。顺便提到,剑利博士该文中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对笔者的论述做了不少逻辑有些跳跃的自我推导,不少已非笔者原意,如所言“‘合理性’是超越历史时空的”等(146页),读者不妨察之。

[8]可参见黄兴涛:《清末民初新名词新概念的“现代性”问题——兼谈“思想现代性”与现代“社会”概念的中国认同》,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