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策管理是教育行政的中心环节,也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因为“教育宏观决策的正确是教育事业发展和成功最重要的因素;而宏观决策的失误则是最大的失误,这种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灾难性的。”[84]《教育规划纲要》中强调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宏观上决策要科学”,主要解决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二是“微观上管理要有效”,主要解决管理方式方法上的问题。二者虽逻辑独立,但却内在统一,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依据,而有效的管理又是科学决策实现的保障。把握住这两点,不仅是我们考量各级政府教育执政水平的核心标准,也是政府转变自身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指引。
(一)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和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意义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万里同志在题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的重要讲话中,就提出要大力推行科学民主决策,“把决策变成集思广益的、有科学依据的、有制度保证的过程,从而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加快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之后在党和政府的历次重要会议上,都不断阐述和强调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以及我国政府治道变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背景和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发展的重点上看,由满足量的需求向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调整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成为新时期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从发展的动力上看,由单纯自上而下的改革向上下互动、多方参与转变,其中利益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复杂,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需求,科学有效地控制这一时期的风险与矛盾,都需要政府科学的决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型的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实施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在政府身上集中了举办者、管理者、监督者等诸多角色。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管理模式缺乏决策合理机制,决策的失误难以避免。为了适应政府管理的现代化要求,提高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和效率,就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形成“管、办、评”分离的新型教育治理结构,满足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需求,促进政府与公民及公民社会的合作,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教育执政能力主要体现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教育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政府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深入了解公众和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制定科学的公共政策,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不仅做到“能管”,还要做到“善管”。一方面,要求把完善教育制度体系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及时把行之有效的行政举措用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保证民主化、程序化,防止主观臆断和随意更改,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保证政府决策的权威;另一方面,要善于权衡取舍、善于把握公共政策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度”,善于统筹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当前政府决策科学性和管理有效性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探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新机制,在推进管理有效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还远不能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当前在政府决策科学性和管理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构成单一
我国政府教育决策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政府及其官员,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地位,广大家长、教师、学生和社会组织等往往被排除在决策之外。这种决策主体的单一性,容易排斥决策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造成一些利益主体的价值期望和利益要求得不到充分的表达,最终可能导致教育政策决策结果的代表性和针对性差,削弱政策实施的效果。
2.程序观念淡薄
在政府决策活动中,程序价值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教育决策活动如何进行,即由谁决策,如何决策,怎样实施。正当的程序有利于确保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我国在政策决策中,程序观念的淡薄,主要表现为重视政策决策的内容、功能,忽视政策决策的程序、结构,偏重政策决策的结果,轻视政策决策的过程。实际上,一个没有正当程序的决策,很难得到理想的结果,实现预期的目标;一个没有经过正当程序而制定出的教育政策,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其公正性。
3.绩效标准欠缺
长期以来,我们在判断和评价政府绩效的标准方面存有欠缺,主要表现在更多地考虑质性评价,忽视可操作性;更多地考虑过程,忽视结果;更多地考虑内部评价,忽视群众公认。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考量过程,以经济性(Economic)、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为理论基础,要坚持绩效导向,将绩效考评目标和内容指标化,所有指标都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将定性变定量;要坚持公民导向,强调对公众的敏感性,从传统的效率原则转向满意原则,要将服务对象和人民满意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综合、终极标准;要坚持结果导向,绩效最终要体现在培养人的质量上,体现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
4.问责制度缺失
教育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要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加以配套的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应是伴随政府管理的全过程的,它有利于审查教育决策方案是否正确,追究教育决策失误的有关责任,有利于督促教育决策的落实,纠正执行不力的现象。但由于教育决策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都集中于各级政府,且在规定政府职责的同时,或者没有建立问责制度,或者规定的问责制度语焉不详。这样,政府不落实法律规定,不执行甚至违反有关要求,在监督薄弱的情况下,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的政策措施
1.规范程序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具体的措施有:第一,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公示制度。对重大教育决策事项,特别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施行前应先行向社会公示。第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听证制度。对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重大项目建设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事项等要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选择程序和方法、听证主持人产生的程序和方法、听证会进行的程序等问题。第三,积极创新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完善网络舆情收集系统,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了解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社情民意。
2.建立机构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具体的措施有:第一,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完善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人员构成,明确工作性质和任务,完善咨询项目的管理程序。第二,完善咨询论证专家库,选择具有一定学术威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领导作为专家库成员,保持专家咨询的独立性,真正成为政府决策的“智囊团”和“思想库”。第三,健全决策论证制度,规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四)提高政府管理有效性的政策措施
1.明确标准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具体的措施如下。
其一,明确标准制定的理念。评价政府管理的有效性要有标准,这个标准至少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效率标准,即一项政策、项目的执行落实情况;二是效能标准,即教育功能的实现程度,也就是培养人的质量问题,这是评价政府管理有效性的核心。
其二,明确标准的种类。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可以具体分为两个标准,一是办学标准,是“投入”标准;一是质量标准,是“产出”标准。我国在办学标准方面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比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制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使每一所农村学校都成为合格学校,落实新的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努力把学校建成当地最安全、最坚固、最让群众放心的地方。但在质量标准方面,还亟待加紧制定和细化工作。
其三,明确标准的指标体系。办学标准主要解决学校办学的物质设施和教师队伍方面的质量和规格,要按照学校办学的客观需求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角度去构建指标体系;质量标准主要解决培养人的质量规格,要按照教育自身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去构建“培养什么样的人”的指标体系。
2.组织行动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具体的措施如下。
其一,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统筹和指导。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2007年1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委员会成立,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宏观指导。
其二,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制定教育质量监测标准,研发工具;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为各地开展教育质量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2007年9月,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成立。
其三,整合全国相关专业力量。要形成一支由课程、学科和教育评价、学业测量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兼结合的专门化队伍,为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
3.加强监督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具体的措施如下。
其一,完善政府决策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完善政府决策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各级人大和政协、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下级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完善政府决策的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表达群众意愿、执行社会监督的重要功能,使公民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自由表达权以及监督权。
其二,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操作性强、反应快速的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发挥民间评价机构的作用,帮助政府掌握决策执行情况。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决策主体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