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保证高考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
由于高考的高利害关系,其考试内容与评价方式直接关系到高中阶段的教学与学生知识结构。《教育规划纲要》中对于考试内容与形式的改革作了专门的论述,“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
1.高考内容与技术的改革和发展
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后,高考改革成为中国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高考的内容也必然要依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革。2004年,广东、海南、山东和宁夏四省区率先开始高考新课改实验;2007年,四省区执行了新课改后的高考改革方案;2009年年底,北京、黑龙江、吉林、陕西、湖南也相继公布自己的方案,至此,全国有15个省市区公布了新课改后的高考改革方案。近三十年余来,高考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考试理论和技术上也有了长足进步。
首先,高考考试内容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末,考试专家就关注到了高考考查能力的问题。90年代初,原国家教委提出在改革科目设置的同时,考试内容和形式也将相应改革;在考查知识的基础上,注重考查能力。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专家经过5年的研究,结合我国高考实际情况,界定了高考需要考查的学科能力,作为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的基础,应用至今。此后,高考考试内容的改革围绕能力考查的可操作性展开,并对如何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和跨学科能力进行了一系列的试验。但是由于跨学科综合能力题目的命题难度大,实践证明不具操作性,因此并没有继续开展下去。不过,改革并非全无成效,根据教育部所提出的高考命题“要把以知识立意转变为能力立意”,一些好的考查能力的题目得以出现在各科高考试卷上,考查了学生的学习潜力。[3]
其次,高考标准化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高考标准化运动,是我国考试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开端。当时,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并依据心理测量学理论,从考试命题、考试实施、评分阅卷、分数报告和使用等4个主要环节都进行了标准化、规范化改革,引进了多项选择题、双向细目表和误差控制技术,制定了考试命题和管理的各种规范。改革中还特别注意到适应中国国情,如我国高考标准化考试至今也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全部采用选择题。[4]
最后,除标准化改革之外,作文评分误差控制、无纸化评卷、计算机在考试管理各环节的普遍应用,分省命题以及招生录取的阳光工程等,都属于近年来高考技术和方法层面上的改革。总的来说,30年的高考改革历程十分艰辛,也取得一些卓著的成效。但就高考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技术而言,仍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2.当前高考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技术方面的主要问题
首先,考试内容与形式的单一性制约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高考作为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检测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所掌握的知识和能力,为高校选拔人才。但由于高考试题内容的多样性不足,只有文科类和理科类两个大类,不同层次、类型的学校使用同一张考卷,考查同样一些内容,这就导致所有学生被要求学习同样的内容,不利于教师因材施教,违背了素质教育的基本原则。同时,试题内容考查知识的较多,考察能力的相对较少,尽管随着这些年的高考改革,“重知识,轻能力”的情况有所改善,但高考是无法脱离所学知识内容与考纲的,所以知识层面的试题仍占主导,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其次,考试技术不够完善制约高考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在测验的编制上,考试命题缺乏科学程序,主观性强。无论是国家统考还是地区统考,都是由区域教研员根据教材和大纲自行命制,依赖于命题者的经验和理解能力。对于编制出来的题目,也没有通过预试,再根据题目难度、区分度、项目偏差以及信息量进行题目的质量检测和筛选,难以保证整张试卷的公平性和高质量。
计分方式落后。高考包含多个科目,对于考生在这些科目上所得总分的计算,目前主要使用的还是将各科分数简单相加求和的方法。但是由于各科试卷难度差异较大,简单使用原始分合成总分是不妥的,这会导致赋予各科的权重不同,造成水平相同但擅长不同科目的学生最后的总分有差异。因此,国际上的主要考试机构,几乎不再使用原始分。另外,有的地方高考也使用标准分为计分方式,如海南。但是,标准分只适用于一套高考试卷的计分,对于区域之间和跨年级试卷的比较上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对于试卷分析的技术相对比较落后。近年来,对于全国高考试卷和分省命题试卷,主要从学科专家的主观评价、社会调查的学生、教师反响及考生抽样数据的统计分析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试卷多次测量的稳定性,以及对于优秀学生选拔的有效性难以考量。尽管社会调查及考生抽样数据的统计分析提供了量化的评价服务,但传统的问卷量化分析和经典测量理论指导下的考生抽样数据试题、试卷分析结果存在着样本依赖的局限。[5]
3.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由于并非每个国家都采用统考的形式,“高考”一词将被赋予更广泛的含义,泛指各国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相关的各种考试。下面以我国香港、英国和美国为例,对发达国家和地区高考的先进经验做一些介绍,作为我国高考改革的依据和参考。
香港的“高考”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主办,每年3~5月举行。英文运用、中国语文及文化两科是必考科目,另有20多个选考科目,学生可以选考高级程度(AdvancedLevel,AL)或高级补充程度(AdvancedSupplementaryLevel,ASL)。AL和ASL都采用标准分,由于学生考试科目不同,选考的科目分数(等级)根据该科目考生群体在必考科目上的整体表现进行校准。
在英国,年满16岁的学生需要参加普通中学毕业文凭考试(GCSE),成绩较好的学生通常会继续学习两年,参加3科或以上A-Level考试,作为申请大学入学的依据。GCSE和A-Level都是标准化考试,主管教育考试标准的英国资格与课程管理局出台了《考试实施规程》,规定了保证统一教育评价及考试质量的原则与规范,考试机构及考点的作用与责任,以及实施高质量考试的必要条件。与香港高考一样,A-Level考试科目不同,采用的是校准后的标准分。
美国虽然没有高考之说,但大多数大学把学能测验(ScholasticAptitudeTests,SAT)和大学测验(AmericanCollegeTestingProgram,ACT)作为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SAT由美国大学委员会(CollegeBoard)管理,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ETS)主办。SAT包括两个部分:SATⅠ是推理测验(ReasoningTest),SATⅡ是科目测验(SubjectTests)。SAT推理测验用于测试学生“发展成熟的”批判性思维和推理能力,现在提供的分数包括数学、批判性阅读和写作;SAT学科测验用于评估候选者在某些特定领域的知识掌握情况,共有20个科目,包括文学,美国史和世界史,数学,生物学,化学,物理学,以及外语等。ACT包括4部分:英语、阅读、数学和科学。SAT考生考试的科目相同,因此使用的是平均分为500分,标准差为100分的标准分(满分800分)。ACT使用了一种评分量表:ACT四个测验以及作文部分的分数范围均从1~36,平均分则是使用1988年具有全国代表性的高三毕业生样本,并设定为18分。
在考试标准化方面,美国教育研究协会、美国心理学会和全美教育测量学会联合编写了《教育与心理测试标准》,从测试的制作、评价和文件存档,测试中的公平性,以及测试的应用三方面明确规定了测验编制者、发行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的条款和原则,使考试更加规范。
4.高考考试内容和技术上的改革方向
为了提高命题质量,实现对学生能力的考查,保障高考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高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成立国家考试指导委员会,推进高考的标准化。
制定标准是保证高利害考试质量的有效途径。成立国家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考试标准,有利于保障高考的公平性和准确性。我国对高考标准化改革已经进行了20余年,但公众对于标准化考试的理解多有偏颇,譬如误以为高考标准化就是选择题的使用。实际上,标准化涉及从测验框架的设计到考试评价的整个过程,高考的标准化应当是整体的标准化。因此,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总结先前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高考标准化改革的进程。
第二,考试内容的改革:从知识衡量转向对能力的考查。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高考要“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发布文件强调高考对学生能力的考查。这不仅与“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人才培养模式遥相呼应,也与国家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高度相关。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高考要逐步完成从“知识立意”到“能力立意”的命题思路转变。“以能力立意”,就是要根据各学科考查的能力目标,列出考查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的双向细目表,编制学科能力结构图,并对每一道试题进行能力功能定位;此外,还应注意试题素材的选取要紧密联系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实际,反映时代性要求;题目难度和时间要合理配置,减少大量计算和大量记忆的题目,给学生留出更多的思维空间;对于测验的结果,还要深入挖掘分数之下所隐藏的学生认知结构和解决问题的策略。[6]
第三,与新课程改革密切衔接,优化考试大纲。
目前我国高考命题所依据的考试大纲还是基于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这种过分注重教学大纲、拘泥于课程的考试难以测量学生的综合能力,也不能保障预测学生在大学中的学习水平;但另一方面,由于高考的高利害性,教师的教学却通常依据考试大纲来开展,而忽视了课程标准中考试大纲未能涵盖的内容。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推进,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更加受到重视,未来的考试大纲应当与新课程紧密衔接,由一个专门的专家团队通过科学的程序进行研发,并使其具有跨年度的稳定性。需要注意的是,考试大纲只能涉及课程标准中能够通过统考考核的部分,对于不能由纸笔测验衡量的部分,需要通过其他指标(如综合素质评价等)来评价,确保教师依据课程标准而不是考试大纲开展教学工作。
第四,推进考试技术在考试内容与评价方式改革中的应用。
由于我国考生数量庞大,高考的安全性一直受到广泛关注,而高考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则相对被弱化了,导致高考弊病重重,如分数报告简陋,结果使用不当,质量考查形同虚设等等。引进先进考试技术,是高考公平性和准确性的保障。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在今后的高考改革中,要逐步“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题库的完善是高考改革的基础性工程。题库,顾名思义,是指测验试题的有序集合,按照指定的测验编制要求,可以灵活便捷地从题库中抽题组卷,生成彼此等值的多份试卷。[7]像高考这样的大规模教育考试,只有两三个复本的状态已经无法适应需要。为了使得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结果可比,建立并完善高考的题库十分必要。此外,题库不仅可以用来生成固定化结构的试卷,也可以作为计算机化自适应测验的基础,有利于高考向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此外,题库的核心是题目,题目的命制是题库建设的关键。为了提高命题质量,需要建立学科测评量表框架标准,编制测验的指标体系和细目表,让命题人员依据命题规范接受良好的培训,并获取最先进的测量技术和数据分析支撑服务。
在计分上,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采用国际通用的标准分,并对选考科目的分数根据该科考生群体在必考科目上的整体表现进行校准。另一种更为复杂的方法是使用IRT的量表分数,将客观等距的分数量尺引入到考试分数报告中。这种计分方式有利于全国试卷和分省市命题试卷及不同年度高考分数的横向和纵向等值,实现跨省跨年级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从而更好地为各级教育行政、考试机构提供咨询和建议,最终达到服务教育的目的。
在高考结束后,还需要对测验的信度和效度,以及试题的难度和区分度进行分析,作为衡量高考试卷质量的依据,以保证高考的科学性、公正性。从心理测量学的角度来看,一个测验的公平性是与其信效度紧密相关的。对高考公平性的心理测量学评估包括两大类型的调查分析。一是分析在预测某一效标(如大学GPA)时是否存在不同的预测力;二是对题目内容进行审查。前者旨在判断考试分数在预测之后成绩上是否对所有群体都是平等的,以及在特定群体下预测方程是否对GPA的预测存在系统性偏高或偏低的情况。对题目内容的审查是指在测验实施之后,通过项目功能差异(differentialitemfunctioning,DIF)检验,探查不合理、不公平的题目。
总的来说,高考改革需要在高考的命题、施测、评分和评价工作中引入先进的教育测量和评价理念、技术和操作方法,结合我国高考的特点,从考试内容和考试技术上做进一步的改进。
(二)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形成多次选择、分类考试的多样化考试制度
考试制度是一个国家评价自身教育质量、选拔人才以及进行社会分层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考试大国,从古代科举考试,到当代的高考制度,历经了数次变革。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后的今天,面对社会各界对现行招生考试制度越来越多的争议,《教育规划纲要》对考试制度的改革进行了专门的论述,针对我国目前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方案,“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强考试管理,完善专业考试机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
1.我国高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考试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尚书》中,就有记载:四岳举鲧治水,帝曰:“异哉!试可乃已!”而四岳举舜嗣位,帝曰:“吾其试哉!”从先秦一直到魏晋时期,人才的选拔一般通过别人的举荐,缺乏一定的评判标准,存在随意性。而在隋唐时期,科举制度作为国家选拔人才、任用官员的重要手段被确立起来,并在宋得以完善,一直持续到1905年清朝宣布废除科举制,持续了1300多年。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同时也是影响力最大的公开、统一的考试制度,促进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流通,打破了官员的世袭制。在近代,当科举制度通过传教士带回西方之后,也促进了近代教育考试制度的诞生,从这个角度来说,科举制度对世界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看到,在科举制度的后期,由于考试形式的僵化,使得读书人只懂得四书五经的内容,写得出八股文,而其实并没有真正地考查到读书人的才华,也就使得对人才的选拔趋于瘫痪。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采用全国统一的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简称:高考)作为高等学校录取高中毕业生的手段。尽管在“**”期间,高考被迫中断,但是在1977年拨乱反正之后,高考得以恢复,并且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中通过多次改革,成为目前最为公正、公平的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方式,使无数学子通过高考成为了天之骄子,从此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但是在高考恢复的三十多年间,对高考的各种利弊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各方对于高考的施行与废止、沿袭与改革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看来,我国高考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一考定终身
高考是高中毕业时进行的终结性考试,考查考生三年来的学习成果,以决定考生能否被高等学校录取,且每年只进行一次。在目前优势教育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要进入优秀的学校,只能在高考中奋力一搏,取得好成绩。因此一次性的考试便给考生带来了巨大的复习压力和考试压力。随压力而产生的考试焦虑,容易使得考生出现在复习或考试时过度担心考试结果、情绪低落等现象,从而影响学习效率和考试发挥。并且在考试时考生一旦失误,成绩不理想,对考生的打击也是巨大的,容易使其长时间内情绪低落,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这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是种巨大的威胁。
同时,考试压力带来的还有教学的简单化,高考变成了指挥棒,教学中考试大纲取代了教学大纲,“考什么,教什么”。教学内容紧密地围绕考试大纲来进行,而忽略了教学大纲中的其他内容,如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这就使得学生的知识广度变窄,不利于学生建立起牢固的学科知识体系。
此外,一次性的考试形式制约了考卷内容的丰富性。由于要对学生过去三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考试内容将十分广泛。但是考虑到时间和难度等因素,一次考试所考核的知识点是有限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从考生的角度来说,对三年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复习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巨大的,但是考试却只覆盖其中一小部分,投入与产出比严重失衡。另外,这对某些知识掌握不佳的学生来说很不公平,并不能反映其真实的学业水平。
(2)考试选拔功能单一性
高考之所以被全国亿万考生所重视,最核心的还是其选拔功能。高考通过划定不同的分数线,起着将考生划入本科高校或者专科高校的作用,在现代心理测量学中,此类测验属于标准参照测验的范畴。目前的高考采用单份试卷的形式,考核的内容倾向于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高中的知识,简单地通过分数的高低,将高分学生划入本科高校,而将低分学生划入专科高校,从而实现对学生的分类,显然是不合理的。本科高校和专科高校对于学生的能力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更倾向于逻辑思维的能力,后者更倾向于操作动手的能力。根据加德纳的多元智力理论来说,学生并没有聪明和愚笨之分,只是在智力的结构方面有所不同。因此,高考通过分数的高低区分本科和专科的做法并不合理。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在教育考试的研究与应用中,美国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也为我国的高考改革提供了许多先进的经验。与中国的高考类似,美国的SAT和ACT考试部分决定了美国考生申请高校是否能够成功。而SAT和ACT都采用了一年多次的考试办法,每年进行4~6次,学生可以选取任意一次或者多次参加测试,并选取最好的成绩进行大学申请。
进行多次考试,必然涉及不同批次考试成绩的比较问题,ETS采用测验等值技术解决此类问题。可以看到,通过多次考试的形式,使得美国的学生并不存在很大的考试压力,可以自由地选择考试的时间和成绩,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一考定终身的问题。不过SAT考试本身与高中的课程无关,因此考生选择何时进行考试不存在太大影响。
在考试形式多元化的方面,作为我们邻国的韩国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韩国的考试制度虽然也是统一考试的形式,但部分吸取了美国的SAT考试的形式,将统一考试分为修学能力Ⅰ和修学能力Ⅱ两个部分,修学能力Ⅰ为国语、外语、数学等必修的科目;修学能力Ⅱ为考生自选的科目,考生根据所报考的学校要求进行选择。这样在统一考试的基础上,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也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可以自由选择。
此外,我国台湾在考试制度的改革上更加大刀阔斧。原先台湾地区实行大学联考和职高联考,两种院校的考试相对独立。在2002年,台湾地区取消了联考制度,转而实行多元考试机制。所有的考生都要先参加考查国文、英文、数学、自然和社会的学科能力测验,考核其基本的知识;然后再根据考生的不同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若干指定科目考试或者各个高校的自主考试,实行分类考试。并且普通高中或综合高中的学生也可以报考职高院校,使得两种教育制度之间的人才得以流通,也增加了考生的选择。
韩国和中国台湾的改革通过各个高校自主选择所需考试科目的方法,对学生进行了分类考试,考生不用参加所有科目的考试,减轻了负担,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报考合适的院校。
3.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
鉴于我国高考的考试形式存在以上两个问题,《教育规划纲要》中专门提出了对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改革的方案,“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并且提出“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这对于原有的高考制度来说,将是巨大的变革,同时,也将促进我国考试技术研究的进步。
第一,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
目前的高考制度对于失误是“零容忍”的,一旦考生失误,那么十几年的努力就付之东流。要减少失误带来的影响和压力,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打破“一考定终身”,探索有的科目在高三的一年中进行多次考试的形式。考生可以参加任意一次或多次考试,由多次考试的成绩确定其最终成绩。
但是要实行部分科目的一年多次考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哪些科目或内容是适合一年多次考试的?传统认为,理科科目如数学、物理、化学等涉及精细计算,考生容易失误,可以尝试选为多次考试的科目。但如前所述,SAT与高中的课程无关,ACT尽管与高中课程有关,但是也着重考查其思维能力,因此考生可以选择任何时间进行测试。但是目前我国高考的内容与高中课程是紧密结合的,学生的考试成绩与其复习时间的长短成正比,这样就可能出现较早安排的考试无人参加的局面,那么多次考试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考试时间的改革并不能只是增加考试次数那么简单,而应该与考试内容的改革相辅相成。如将考试的内容与实际课程适当分离,加强考查学生的能力。保证学生在任一时间参加考试其成绩都不会产生很大变化。
第二,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
从考试的功能来说,高考预测的是考生进入大学之后取得成就的高低,而对于强调动手能力的专科高校来说,普通的高考未必能预测其学生将来的成就。因此打破一张试卷考几百万人的局面势在必行。在今年进行的两会上,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出:要逐步实施高等学校的分类入学考试,今后全国本科、专科一起考试的制度要加以改变。《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当中,“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今后,在全国只考本科考试,专科的考试下放到省里进行,把本科、专科分开。
通过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原来希望进入本科高校学习的考生仍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考,而想要进入专科院校学习的考生,则只需要参加各省分别组织的专科考试或者注册即可。这样既减轻了高考组织的成本,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各个地方,也减轻了想要进入专科院校学习的考生的学业负担,并且能发挥各自的特点。
进行分类考试,是因为本科和专科对于学生的要求不同,本科培养的是能够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专门人才,而专科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强、适应社会要求的高素质技术型人才,二者对学生的要求以及培养的方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就需要使用不同的试卷进行选拔,以区分两类学校的选拔标准;而不是单纯将一张较难的试卷用于本科入学考试,较简单的用于专科入学考试。之所以将专科考试下放地方,是由于各地对于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是不同的,需要因地制宜进行对应的选拔和培养,而不是对专科教育的降级和歧视。此外,也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通过宣传转变大众对于职业教育的看法,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让更多合适的人选择职业教育,而不是盲目考取文凭。
第三,推进考试技术在考试形式改革中的应用。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和“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两项改革措施,这对我国考试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在试卷内容结构方面,“一年多次考试”需要保证每次考试的试卷结构相同,即测量的是同一个学科的相同内容,才能保证对每次考试的学生都是公平的。在分类考试中,除了基本的知识考查之外,还需要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针对性命题,如对本科高校考生,加入考查其逻辑、批判、创新等思维能力;对专科高校考生,加入考查其实际操作能力,并可以在题型上进行创新,不局限于纸笔测验的形式。
其次,随着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推行,解决多次考试之间成绩可比的问题需要依靠测验等值技术。测验等值技术已在美国被广泛采用,ETS有专门的团队对各次考试的等值进行操作及研究,但是等值在国内却少有研究,并且极少在实际中应用。测验等值,最常用的是采用多次测试之间的锚题(共同题)进行等值,并将锚题分数计入总分以提高等值精度。SAT,大学英语四、六级等考试都采用了此类方法。但是多次考试增加了锚题曝光的次数,可能对考试的安全带来不利的因素。实际操作中应采用打散锚题,不单独施测;或经常更换锚题,以控制其曝光次数等方法保证锚题的有效性。
最后,任何技术的应用都应该透明化,向公众进行详细的解释,使其理解并相信这些技术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的提高高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才能使一系列的改革顺利进行。
第四,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
在美国,考试的管理和实施是分离的,大学理事会(CollegeBoard)负责管理各项大学入学考试,而美国ETS负责提供和施测SAT测验。ETS是非盈利私立机构,通过收取考试费用来维持运转,而维持运转之外剩余的经费则全部用于技术研究。这样不但使考试成功社会化,也能有效推动考试研究的进展。并且除了SAT之外,考生也可以选用ACT考试进行大学入学申请,有较大的选择性。
在我国,考试的管理和组织都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各省市考试主管部门完成的。但随着上述改革措施的逐步推行,高考从原本一年一次,变为一年多次以及本科、专科分类考试,每次考试都需要严格的组织和实施过程,这对国家级和各省市的教育考试部门来说,将是较大的负担。如何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办好高考,减轻政府成本也是不得不考虑的。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在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将考试的管理和实施进行分离,“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考试管理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进行,对考试进行审查和监督;而考试的实施适当引入社会力量,鼓励非政府机构(如大学、非盈利组织)开发有效科学的考试形式,供大学和考生选择。并且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促进社会资源在办考试的过程中,推动考试的研究进展,以保证自身的竞争力。
但是,考试的社会化需要谨慎,资本的逐利性容易产生徇私舞弊的恶果,从而破坏最基本的公平。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规定考试机构的非盈利性,并严格审查考试的公平有效性,规范考试的各个过程,并对一切违法行为进行最为严厉的处罚。同时,也应该充分调动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社会化考试进行有效监督。
(三)完善高考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
国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也更加多元化。高校招生关系着国家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对于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就必然要求建立更加健全的多元招生机制,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飞速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在今后招生录取改革当中,应逐步形成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为主,“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多元录取机制并存的招生制度。
1.我国招生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制度,二是各地的免试推荐保送生制度,三是部分高校的自主招生制度。
(1)高考招生选拔制度
高考创建于1952年,因其公平、高效等优点沿用至今,并在国际上享有很好的声誉。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全国高校一直采用统一高考、分省录取的招生模式选拔新生。这种“一刀切”的选拔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使得许多平时成绩优秀、高考发挥欠佳的学生,在文学、艺术、体育、文史哲基础学科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以及有特殊才能、在专业领域很有发展前途的“偏才”“怪才”因总分不够而被大学拒之门外。从招生的角度来说,对高考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
第一,高考的选拔标准过于单一。无论是研究型大学还是职业技术型学校,无论是重点高校还是地方院校,无论是哪一种学科专业,绝大部分招生名额都是通过高考成绩划线录取的方式实现。学校没有机会分门别类选择合适的学生,学生也没有机会通过其他方式展示自己的特长。
第二,各省份入学竞争机会不平等。目前高考划线招生的名额是通过高校分配到各省实现的,高校所在省相对于其他省份的名额较多,沿海发达地区相对于内地发展中地区的名额也较多。而往往高校所在省和沿海发达地区并不是高中毕业生的人口大省,例如在北京地区就集中了全国60余所高校,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由于在北京市的名额比其他省份多,年年引起争议。
第三,高考加分政策备受争议。高考加分政策是为了照顾特殊人群而出台的政策,之前提过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都能够申请加分。此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立功退伍军人、边远地区服役军人及烈士的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归侨、烈士子女等均可加分。由于加分种类繁多,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造假,例如2009年重庆高考状元民族造假案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使人们对加分政策是否公平公正产生一些质疑。
(2)保送生招生选拔制度
为了克服高考的局限性,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实施了一种招生辅助制度:保送生制度。这是一种由特定的中等学校推荐、保举成绩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经高等学校考核同意,免予他们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而直接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制度。[8]选拔保送生的条件一般有:省级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全国决赛获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科学竞赛的获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向高校外国语文学类专业推荐的学生,符合要求的体育竞赛获奖者或退役运动员,公安英烈子女等。
保送生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高校招生的自主权,但是由于这种招生名额极少,而且保送生有不需要参加高考就能直接被录取的资格,社会上也产生了不同的声音。一些人认为,由于保送制度的高利害,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滋生舞弊现象,而近年来高校自主招生在功能定位上与保送生重合,完全可以代替高考保送制度。还有一些人认为保送生制度在选拔特长生上有一定的作用,在高校招生进行多元化改革的今天仍然应当保留,但是选拔标准应该摒除“软条件”(如省优秀学生),而保留“硬条件”(如奥林匹克学科竞赛尖子生,优秀运动员等)。
(3)自主招生制度
由于保送生制度出现一些弊端,2001年起,我国又逐渐开始了另一种辅助招生制度:自主招生。自主招生是由学生自荐或各地中学推荐在某方面有特殊才能,或有培养潜质,或综合素质较为突出的优秀学生,参加由高校组织命题、阅卷、录取的考试。自主招生的各高校通过组织笔试和面试两轮考试确定自主招生的对象;考生因此得到在高考中加分的资格。高校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前提下,可以制定自己的招生原则、考试录取办法、年度招生规模和专业收费标准等等。[9]
目前自主招生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大部分部属重点大学模式,复旦大学和上海交大模式,以及部分高职院校模式。从申请条件上来看,部署重点大学都有“硬性指标”(如竞赛获奖);而复旦大学和上海交大的条件较宽泛,注重科技和实践能力;高职院校要求职业大赛获奖或有职业资格。从优惠条件上来看,部署重点大学只是给学生提供加分;而复旦大学和上海交大则以自主招生为主,高考成绩为参照;高职院校则直接通过自主招生录取。[10]
在自主招生院校数上,2001年教育部首次批准的自主招生院校仅有3所,到2010年已增加到76所高校和73所高职院校;在招生比例上,教育部规定自主招生的名额不超过招生名额的5%,2006年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将此比例提高到10%;在考试方式上,一直以来都是高校单独出题,2010年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南京大学首次举行五校联考。这些变化都是高校自主招生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对我国招生方式多元化的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主招生的初衷,一是为了促进中学素质教育,二是为了打破普通高考一统天下的局面。九年来,各高校不断调整自主招生的方案,以期充分发挥此政策的影响力,收到最好的成效。但是与所有新政策出台时一样,自主招生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总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高等学校选拔自主权不够。目前,教育部批准的自主招生名额不超过本年录取总数的5%,复旦大学和上海交大在2006年开始达到10%。这个比例相对于统一高考来说还是太小了。加上一些学生不需要自主招生的加分就可上线,或者加20分也不能上线,最后有效利用的不过3成至4成。[11]
第二,招生方式类似“小高考”。自主招生由高校自主命题,分为初试和复试两轮。各校的初试题目虽然更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但是总的来说还是与高考题目类似,等于是在高考前重复了一次高考的功能。同时,各个高校都对于参加自主招生的高中生设置了极为严格的报考条件。高高在上的报考资格以及之后的层层选拔,使得有天赋的“偏才”“怪才”无法进入初试,或者在初试中就被淘汰。自主招生的初衷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第三,高校和学生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实行自主招生,高校需要自行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命题、制定标准、选拔学生,做到公平透明……而在学生这一方,从准备申请材料,到各高校所在地参加考试,等待最终结果,也需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无疑增加了高三毕业生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
第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自主权力的扩大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降低了自主招生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严重危害了自主招生的客观与公正。学生单方面“毁约”,中学生为“拔高”成绩,提供假证书、假竞赛获奖证明等诚信问题,不仅降低了高校的生源质量,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正常招生工作。[12]高校自主招生,高校自己把关,没有外界监督的自主招生会不会演变为自由招生?没有量化的选拔标准能否保证公平?这都是社会各界对其的质疑。
2.国际经验
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高校招生制度都呈现出指标多元化、方式多元化的特征。
美国的招生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大杂烩:开放式招生、高选拔式招生,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各种一般选拔式招生。开放式招生以社区学院为主,大概占到40%的比例,主要方式是不考查学业水平、具备资格的申请者均可被录取。高选拔式招生以拔尖的文理学院和研究型大学为主,其甄选方式通常包括:高中毕业证书、中学学习成绩、年级排名、修习大学预备课程、申请书和推荐信、能力证书、ACT或SAT成绩、论文及面试,有些学校还会考查学生的社会实践、心理素质和性格特点。此外,美国高校还设有特招政策,专门针对有学术天分、艺术天分或体育天分的学生、国际学生、校友亲属和家庭困难的学生等。
英国高校招生也会参考两种考试的成绩:一是中等教育普通证书考试(GSCE),二是高级水平考试(A-level)。一般来讲,排名越靠前的学校要求越高,例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就要求学生至少有三门A-level课程达到A级,A1阶段至少修4~5门课程,GSCE主要课程达到C以上。其他要求稍低的大学或学院允许学生进行课程成绩的转换;另外进行职业教育的扩充教育学院实施开放招生制度,只要拥有中学毕业证书或相关证明就可入校。[13]
日本高校普遍推行多渠道的新生选拔制度。虽然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选拔标准和选拔办法各不相同,但一般选拔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综合方法。各大学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它是根据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与第二次单独考试的成绩、调查书、体检表等进行综合判断选拔,各大学可以根据自己的侧重自行决定两次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的比例。第二,保送入学。日本大部分大学有保送入学制度。保送名额的多少,由各大学自行决定。保送条件和办法,各大学也不完全相同。第三,推荐入学。日本大部分大学都采取推荐入学制度。推荐入学名额和加试办法由各大学自行决定,录取办法一般根据调查书、推荐信和本人报告进行初选,初选合格者通过加试后由大学决定是否录取。第四,调查书选拔。一部分大学对调查书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判断来决定是否录取。有些大学为了防止参加第二次考试的人数过多,先根据调查书进行初选,之后才决定参加第二次单独考试的人选。[14]
德国的大学招生也实施综合选拔,即毕业考试分数、平时成绩及申请者的综合素质三者合一。具体来说,学生的领导才能,外语水平,打工经验,社区服务的经历,荣誉奖状,专长如音乐、艺术、体育,老师在推荐中对学生学业、能力、性格的评价,学生成绩在年级中的名次,“申请论文”中叙述的学习目的和计划以及从中表现出来的潜力、知识面、学术兴趣和写作水平,都是校方录取时考虑的因素。
可见,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在招生录取时所考查的指标种类非常复杂,考试成绩仅仅是其中一项参考;其招生的方式也非常多,高校的权力相对较大。
3.招生制度的改革方向
(1)招生指标多元化
多元招生机制,不仅体现在招生方式上,同时招生指标的多元化也是重要方面。将高考成绩作为唯一指标太过单一,在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高中毕业成绩往往不是绝对的指标,而只是各项指标中的一种。《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在我国的高校招生中,除了高考成绩,还应当逐步加入“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指标。目前已经有一些省份尝试着进行综合评价。例如,广东省将综合素质评价以写实性文字表述的形式,记录考生中学期间各科目学分、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遵纪守法和获奖情况等,供高校在录取阅档时进行参考,但并不计入高考成绩;山东省设计了100分分值的“基本能力测试”,涉及高中课程的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生活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计入高考成绩。
(2)招生方式多元化
目前高考仍是高校招生的主要方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逐步加大自主招生的比例,实现招生方式多元化。
首先,扩大自主招生比重。
自2001年以来,自主招生政策下放给高校的权利并不大,许多高校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甚至没有用足5%的名额。2006年,复旦大学和上海交大的名额达到10%,但是相对于统一高考而言,仍然是极少的。
美国的高校招生制度,是将自主招生移至全国统一高考之后,全面放开高等学校的自主招生。[15]我国的自主招生是在高考之前,招生规模和比例不可能无限扩大,只能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但是教育部给予高校的权利仍然应当进一步扩大;而高校更应该抓住这个权利作出成效,同时勇于承担“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风险,勇于承担国家招生制度多元化改革的责任。
其次,加大高校和高职院校权利。
对于高校来说,自主招生只是高考的辅助手段,获得自主招生权利的学生可以在高考中得到20~30分的加分。这种优惠条件的作用极小,在实际招生过程中能够使用到这种条件的学生不过三成到四成。因此,高校对于自主招生的权利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直接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所拥有的自主选拔权利较大,但是由于高职院校对技术类人才的特殊要求,还应进一步加大高职院校招生中分配给中职院校的名额,以避免对中职院校学生的不公平,保证中高职教育的衔接。
最后,探索高水平院校联考。
之前的自主招生都是各院校“各自为战”,各自命题进行选拔。相似类型的院校自发组成招考联盟,联合各校的力量和资源对招考中的测试技术、招考规则等进行联合开发,共同组织联考。它既可以相互监督,降低成本、提高专业性和公正性,也可以减少考生的麻烦,但面临组织难度大的问题。
近年来自主招生联考的尝试主要有:2008年,北京邮电大学等5所院校,上海市16所高职院校和2010年清华大学等5所院校。由于院校的水平接近,对人才的要求也比较接近,进行了联考,不仅可以集中专家力量,还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学生也可以同时拥有更多选择权利。
(3)强化监督机制
任何一个好的制度或政策,都必须完善管控与监督机制。对于高校招生制度来说更是这样。为此,《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我们要“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目前,高考的录取已经实现了网上录取,监督机制比较完善,但是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还必须继续加强。仅仅依靠高校内部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规范高校自主招生。
首先,建立相关的考试招生法律法规。
我国有必要学习国外的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教师和高校的权利。有关部门要积极促成《考试法》的出台,对高等学校自主招生作出明确的规定,使高等学校自主招生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考试法》尚未出台之前,应该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订部门行政性规章,对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各高中学校提出规范性要求,构建约束性机制。
其次,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必须要设定一个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外的权威机构来监督高校招生。该机构必须监督高校“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