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中考考试内容和制度,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2004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2004年要在17个首批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本次改革要求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2005年1月,教育部为在2004年17个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改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地实施新课程初中毕业生的地区,积极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颁发了《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行,在中考改革进入全面推广阶段时,教育部就深化改革工作于2008年颁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到目前为止,在教育部关于中考改革的多个文件指导下,全国各省、直辖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以及一线教师都对新课程实施下的中考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建立了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学业水平考试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反映课程标准对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切合初中教学实际;综合素质评价关注学生全面均衡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维度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采取教师评价、家长评价、学生自评和同学互评的多元评价方式,要求注重学生的整体表现,避免将日常片段的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
1.学业水平考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革建议
在中考改革的过程中,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政策已在全国大部分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也在中考改革中真实地表现出来,并引起很大争议。
首先,完善学业标准。
各省市推出的学业水平考试,毫无例外地规定使用等级制报告学生的学业水平,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或A、B、C、D等。然而,检查新课改的课程标准或多数省市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纲,我们不难发现:新课标没有就学生的学业水平确立标准,很多省市的学业水平考试也没有学业标准。对学生进行分类决策的依据,仍难以抛开传统的60分及格,80分良好的划界分数。至于为什么以60分为界、60分以下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则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高质量的课程标准包括高质量的内容标准,即课程让学生学习什么,每个学习内容应该达到什么要求;同时,还包括明确的表现水平标准,这个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让教师和学生明确教学和学校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合格、熟练、优秀,它不但向学生阐述了学习的分层目标,也向教师阐述了教学应该达到的要求。课程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课程专家、教学研究人员、一线教师的参与,更需要学科专家和教育与心理测量专家的通力合作完成。
其次,改革学业水平考试的内容。
对学业水平考试最大的批评点是考试内容陈旧,需要改革。学业水平考试内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内容规范与课程标准的内容标准相一致,而问题是,实际考试设计和考试内容改革、考试评价中,很少考虑到这一原则,也很少有考试真正遵循了这一原则。
学业水平考试内容改革要遵循“学业水平考试内容规范与课程标准的内容标准相一致”的原则,至少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实现与课程标准的一致:内容领域或主题一致性,知识深度水平适应性(或试题内容的复杂度),内容主题指向范围的对应性,内容主题或知识点的平衡性,知识的建构即依据学科的学习理论(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社会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等)开发学业水平考试。
再次,依据教育与心理测量标准命题与评价。
我国各省市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几乎没有考虑过教育测量学原理的基本要求,突出表现在:试题编制时,不考虑测量目标及其行为目标或认知要求;评分的依据没有按照学科能力的表现程度赋分,使得分数不具有可解释性;组卷主要考虑的是内容领域或主题知识的分配,而没有以学业标准为依据,没有考虑测量目标和每个目标相应的行为目标或认知要求的比例。
学业水平考试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教育和心理测量领域的范畴。如果不按照教育和心理测量的理论和技术要求进行考试开发,考试结果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根据考试结果做出的推断亦可能会失效。因此,从教育考试事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需要加快制定适合国情的教育和心理测量的国家标准,任何从事教育考试的机构和部门都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从事学业水平的设计、开发和管理,对教育考试的评价也应以此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教育考试,包括学业水平考试,沿着科学的轨道前行。
最后,完善成绩报告方式。
分数报告是我国教育考试最为薄弱的环节。各省市的学业水平考试通常是通知学校,学生获得每门学科的成绩及总分,或每门课的等第,而没有任何关于学生学习和学校教学、课程绩效的信息。学业水平考试及其成绩报告至少应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成绩报告应该为学生的学习和学校的教学服务,应该向学生、家长、学校提供关于学生学习的信息、学校教学绩效的信息、课程对学生发展的作用和价值的信息;第二,成绩报告应该向不同层次的管理机构提供学生的学习成果以及整个教育体系的绩效等信息。
完整的成绩报告中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报告对象、成绩报告的量表、学业标准的描述、评价单位、报告单位、测量误差、分数的呈现方式、报告媒介。成绩的报告对象不应是单一的,可以是学生、家长、学校教师和校长,也可以是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等,对不同的对象,报告的内容、方式应有所不同;成绩报告的量表除等第外,还需要确定报告原始分数还是量表分数;成绩报告中应清楚地描述学业水平的各个标准,以方便清楚地对应学生达到的水平;评价单位可以是试题、大题或分测验,也可以是整个考试的总成绩等;报告单位可以是学生,也可以是班级、学校甚至整个市区县等;测量误差的报告可以使报告对象清楚地了解分数分类决策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等;分数的呈现方式可以是图、表形式,也可以是文字表述,或者是互相结合的方式等;分数报告的媒介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传递。
2.综合素质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革建议
第一,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确保评价的可操作性。
目前,缺乏强有力的、完善合理的方法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仍是制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综合素质评价的每一个方面该怎样评价,具体的标准是怎样的,综合素质A、B、C、D等不同等级确定的标准是什么,教师评价和学生自评以及同学互评的关系是怎样的,怎样来计算综评结果,这些都是评价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操作性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影响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公正。
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上,应该加强对综合评价各维度的研究,弄清楚各评价维度的基本内涵,把同类或类似的内容加以合并,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和负担;要进一步细分二级或三级指标,明确主要观测点,尽量避免抽象化,要科学筛选最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行为表现,制定综合素质表现行为评价量表,使评价的内容可以观察和量化,注重可操作性。同时,在评价方法上,应增加多样性和开放性,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以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综合素质评价逐渐要把量化的评价方法与质性的评价方法相结合,个性评价与共性评价相结合,寻找各种有效评价学生的方法,试图形成立体、综合、多层次的评价方法体系,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评价。此外,还要组织力量对评价内容在当地进行适应性试评,以确定方案的可行性。
第二,加强相关保障制度,促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中考招生中的应用。
虽然大多数地区都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中高考招生录取的依据和条件,但不少地方学生毕业和升学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求过低,以至于绝大多数学生都能达到,几乎没有难度。这使得综合素质评价成为一种走过场,有陷入形式主义的危险,进而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导向意义。此外,大部分中考改革负责人、初中校长和高中校长均对评价的公平、公正表示怀疑,认为一旦综合素质评价所占比重过大,教育部又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举措,则为暗箱操作、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此外,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协调机制在不少地区尚未建立健全,给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阻力。
为解决这个问题,教育机构必须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首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先进的教育理念及教育评价改革的意义,在全社会树立素质教育的教育观和评价观,使学生评价改革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政策和措施进行配套改革,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到中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当中,将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情况作为学校是否规范化办学的一个硬性指标。最后,政府和学校应适当增加投入。学生综合评价通常要比传统评价费用高,原因在于由纸笔测验发展为作品展示或者口头报告、演示等形式为主的新评价模式过程中,评价者收集的评价信息可以是文本信息,可以是录像带,还可以是艺术作品。
第三,改革综合素质评价方式,提高多元评价的时效性。
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多主体评价改革已经从形式上参与逐步过渡到对多主体之间交流与协商的关注。但从实际情况看,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并不一定有利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比如,对于教师评,问题可能出现在体育、美术等学科,要一个任课老师去回忆一个班甚至一个年级学生的情况,也许还是一年、两年以前的情况,很难做到全面、公正。三年一评如改为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可能更为完善和客观,从而也引导了学生在初中毕业的综合素质评价中能全面地认识自我、评价自我。
而对于学生自评和家长评价,由于高利害关系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诚信问题,学生互评时往往注重成绩和等级,有时同学之间互不服气,评价成了“挑错”和“指责”,学生的评价不一定都是客观公正的,特别是在评价自己的朋友及平时与自己矛盾较大的同学时尤为明显。而这一方面的建设主要靠政府和社会建立起相应的保障制度如公示制度、审核制度、申诉与举报制度、诚信制度、追踪回溯制度等,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正确导向。
(二)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对于中考招生改革方向,《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进一步“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
1.改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式
青少年心理发展既有共性,又有个别差异性。就其共性来看,青少年心理发展远未成型。仅仅根据中考成绩,在初中毕业这个阶段就对学生进行筛选或进行终结性评价,为时过早,也阻碍了学生的进一步发展,挫伤了他们发展的积极性。所以,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总分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探索建立在文化考试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机制。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真正纳入到中考招生当中,关注学生的特长与潜能,进而促进学生有差异地全面发展。以此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向导,可以进一步指导中学教师和管理者转变教育观念,鼓励学生在中学期间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公益活动,注重学生在校的日常表现。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基本依据为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发展保送推荐制度、高中学校单独招生制度、特长加分制度等多样的招生制度。进一步加大高中招生的自主权,进一步完善优秀生、特长生保送或者加分制度。多样化的招生制度也能够缓解考生对于考试的压力,有助于不同特点的学生进入适合自己的高中进行学习,更有助于促进中学阶段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
2.调整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配比,完善中职学校招生方式
中考招生的目的在于把学生选送到与其潜质相适应的学校,继续接受适合于自己的教育,以促使个体潜能最大限度的发展。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还不完善。很多人把职业高中看成不能进入普通高中之后一种无奈的选择,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自己发展需要进行的选择。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各个地区将普及高中看做普及普通高中,中学的办学质量也是看学生升入重点高中的升学率,忽视中等职业学校的入学率。这不但不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也不利于整个职业教育的发展。在今后的中考招生改革当中,要“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加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力度,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
同时,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根据自己的优势资源,探索相应的自主招生办法,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探索实行注册入学。注册入学是指学生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在申请入学时,不用考试,经过一定程序可以直接注册,进行学习。注册入学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是一项已经实行多年的入学制度,我国一些成人院校和职业院校已经实行了这一招生制度。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这一制度也将继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