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在第二十八条中提出了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问题。纲要指出“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

(一)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残疾人事业,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使特殊教育整体水平在规模、质量和效益上有了较大提高,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取得了如下几方面的显著成就。

1.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显著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是特殊教育的主体,也是特殊教育中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国家采取分类指导、区域推进的策略,使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有了明显的提高。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667所。包括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在内,在校三类残疾学生已达到41.3万。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投入稳步增长。仅“十五”期间中央财政下拨的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就达1.36亿元,不少地方还不同程度增加了配套性的特殊教育投入,使一批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和体系逐步完善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形成了一个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基本格局。实践证明,这种格局既符合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是发展中国家特殊教育的一条正确道路。现在,我国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学生数量已经占到了残疾学生总数的2/3,其他类型的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问题,正在普通学校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普及和巩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我国特殊教育开始向学前特殊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延伸,残疾人受教育的层次不断提高,我国特殊教育体系日趋完善。

3.课程改革稳步推进,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以及我国普通教育课程改革的经验基础上,中国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评价机制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2007年,教育部颁发了盲、聋、弱智三类特教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新一轮的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稳步扎实地开展起来,教学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人民群众及残疾学生家长对特殊教育的满意度在逐年上升。

4.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教师专业化程度逐步提高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程度高的师资队伍,是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关键。截至2007年,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教师已达34990人,比2001年增加了5000多人。此外,在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和特教班教学工作的教师也逐年增加。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82%,特教专业毕业和进修过特教的超过了1/2。随着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先后创建特殊教育专业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一些国家重点师范院校建立特殊教育的硕士点,多次举办了骨干校长高级培训班,目前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5.特殊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

特殊教育事业作为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纳入了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国家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并得到逐步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学校设置、经费投入、师资待遇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社会各界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关注和参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了有利于特殊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回顾特殊教育发展的历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经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发展特殊教育的前提;依法治教是发展特殊教育的保障;从事特殊教育的广大干部、教师对特殊教育事业的热爱和不懈追求,以及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关键;先进科学的教育理念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及课程教学改革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动力;这些成功的经验为我国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由于特殊教育在我国各类教育中,可以说是起步最晚、基础最薄的,因此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特殊儿童的入学率远远低于正常儿童。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全国6~14岁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246万人,仅63.13%的儿童在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还远低于普通小学的净入学率(99.5%)和初中的毛入学率(98%)。此外,0~5岁的141万学龄前残疾儿童和15~17岁的117万的适龄残疾儿童在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接受教育情况与普通教育的差距则更大。

第二,学校数量严重不足,且分布不均,地区差异大。

全国现有地级市(州、盟)326个,尚有74个地级市(州、盟)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地级市总数的23%。其中中西部65个,占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地级市总数的88%。全国现有县(市、旗)1934个(不含市辖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旗)1246个,尚有493个县(市、旗)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县总数的39.56%。其中中西部405个,占30万人口以上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县总数的82%。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且覆盖范围有限,残疾学生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需求矛盾较为突出。

第三,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亟待改善。

残疾人教育具有特殊性,如专用设备的购置、个别化教育教学的推进等,决定了特殊教育需要比普教投入更多的经费。由于经费的不足,造成特殊教育的办学条件普遍较差,有的甚至很差。许多学校,校舍破旧,设备奇缺,专用教学和康复设备更是匮乏。一些近年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校舍建成以后,也没有能够及时地配备专用设备和学具、教具,严重影响学校的办学质量。对残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少残疾学生面临学习、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

第四,特教师资短缺,特教专业队伍尚不稳定。

国家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特教教师培训制度。全国只有少数的师范大学开设特教专业,国外几乎所有的进行教师教育的学校都开设特殊教育的必修课,但在我国只有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个别学校在教师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的公共选修课,因此,教师教育中的“特教盲”还不断地出现,经过特教专业训练的学历合格的教师严重缺乏,特教专业毕业的或接受过特教专业各种期限不等培训的只有1/2。一些教师对残疾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了解甚少,只能用普通教育的方法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条件差、待遇低,甚至不少地方连规定的15%的特教津贴都不能兑现,造成特教师资队伍不稳定,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特殊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五,科学研究基础薄弱。

全国有100多个文科研究基地和100多个国家重点学科,但没有特殊教育的研究基地和重点学科。全国公开发行的有关特殊教育的杂志中,只有《中国特殊教育》一份核心刊物。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给特殊教育提供的研究经费都非常有限。

第六,缺乏强有力的特教立法。

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表明,特殊教育需要专项法律来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维护特殊儿童的权益以及对实施过程提出一些刚性的规定。我国近年来虽颁行和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1990、2008)、《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和《义务教育法》(2006),但对如何展开特殊教育问题的表述并不清晰,条款过于原则,倡导性内容较多,操作性不强。有待于在立法社会条件日益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

(二)“关心”特殊教育是维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诉求

从特殊教育对象的角度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虽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控制残障的发生,但不可能完全消灭它,人类至今也没有找到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个体差异的普遍存在决定了残障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残障个体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其次才是残障带来的“特殊需要”。从“人”的角度来说,首先,人是自然界进化和历史演变中有生命物质的最高级形态,是自觉创造性活动的凝聚物,人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取决于是否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而存在。其次,人通常不是以个体形式独立存在,而往往成为周围人情感的注入点,成为一种情感的凝聚物。最后,人生来就应该是平等的,那么人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发展权。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在第一条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教育是实现发展权平等的最重要手段,马克思在1866年9月提出“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个公民的真正利益,教育是每个公民都应拥有的一项平等权利。”理想的社会不能强制性地消灭一切差别来达到平等,而应该把差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这就必须确定允许存在的差别的类型及其程度。而特殊教育的发展正是属于这种差别性平等的范畴之中。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特殊教育一直以来就是一项人道主义事业。“人道”实际上指的是确立人的地位、关注人的生存、实现人的发展、突出人的价值、追求人的尊严、寻求人的自由。积极入世、关注人生痛苦,是中国式的人道主义特有的情怀,而最能深刻体现这一道德情怀的,莫过于孔子“仁者爱人”的伟大教诲。所以中国式的“人道”,其实就是“仁道”,也即“爱人之道”。就人类思想情感的实际发生来看,首先要有恻隐之心,同情他人的不幸和痛苦,才有可能设法减免他人的痛苦;同样,只有具有热爱人类的情怀,才有可能采取行动去谋取人类的福利。因此,恻隐之心和爱人之心,是人道主义行为的感情和思想基础,也是人道主义最为根本的内涵。特殊教育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就在于在其创设与发展的过程中,显示出了一个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同情、理解与爱护。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道主义精神氛围的浓厚程度;特殊教育价值的独特性,则在于它体现了一个社会人道主义可以实现的水平。

人不可能以个体的形式独立存在,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网状的联系之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从结果的角度来说,特殊教育的价值十分有限,但是特殊教育有着过程性的价值,残障个体自身与残障的共生与斗争,他人在特殊教育事业中的付出与奉献,这些都向世人昭示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这种过程性的价值也可以说是感悟性的价值,这虽然不能以具体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但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说则有着良好的效用,有助于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特殊教育是一项多方获益的事业。特殊教育的责任在于不断提高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提高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充分认识人的生命价值,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个体的独特尊严。对特殊儿童教育的过程,既是确认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过程,也是对整个人类价值不断发现的过程;既是个体生命不断完善超越的过程,也是人类生命不断解放实现的过程。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发展特殊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和重视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指标之一,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谐社会中重要的一条是人与人的和谐,就是要使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和谐共进。中国有8296万残疾人,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几千万个家庭,残疾人的生存和生活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没有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生产力的解放,社会的发展就是不全面、不协调的发展;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全社会的小康也是不全面的、低层次的小康。因此,关注残疾人群体的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代表了当今教育公平的世界性共识,其中对关键点“教育机会”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第一,使初等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第二,保证同一级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有关条件也都相等。第三,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根据他们个人成绩继续接受教育,以适当的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75]联合国2000年《达喀尔行动纲领》进一步提出实现公民接受基本教育权的六项目标。其中第二项目标要求,到2015年使世界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和完成免费的高质量初等义务教育。教育机会的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共享教育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接受基本教育的机会;二是差别机会,即受教育者能享受到自己依能力所能接受到的教育。[76]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对特殊儿童进行特殊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要求。这包括:使特殊儿童在最一般的、人人必备的知识技能的基础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保证,即确保起跑线上的平等;然后依据受教育能力实现因材施教以及潜能的充分发展。

特殊教育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指标,在促进社会形成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社会氛围中有着重要作用。通过特殊教育,给残疾人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教育与职业培训,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既是对残疾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残疾人的解放,对残疾人而言,是消除障碍,全面发展,实现“平等、参与、共享”;对健全人而言,是消除愚昧、偏见和歧视,实现道德的完善和精神的升华;对社会而言,是追求和谐友爱,实现进步平等。让每一个适宜教育的残疾人都能接受必要的特殊教育,实现每一个残疾人的充分就业,从而获得融入社会的通行证,这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此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特殊教育对个人和社会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不论是普通教育还是特殊教育,教育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的开发,教育的资金投入可以产生个人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特殊教育的对象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包括超常儿童和各类残疾儿童,其中残疾儿童中80%属于轻度,15%属于中度,仅有5%属于重度残疾。超常儿童在良好的教育条件下能充分展现他们的才能,创造出比普通劳动者更多的社会财富。而轻度的残疾人通过适当的教育补偿和职业技能训练,也能和普通人一样参加社会劳动,在改善自我生活条件的同时也能创造社会财富。中度的残疾人通过教育训练和补偿,可以参加简单的劳动和工作。重度的残疾人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是通过特殊教育可以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日常自理能力,这样他们的家长也能放心工作,不用每天在家中陪伴、照理这些孩子,所以,特殊教育可以解放家长们的生产力,一方面可以减轻残疾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特殊教育虽然比普通教育的投入要高出几倍,但是长期的教育结果会使得残疾人创造的财富远远高于投入的教育成本。可见,残疾人通过特殊教育可以成为合格的社会劳动者,把残疾人当作一个整体,从把我国建设成为节约型社会的长远角度考虑,他们不仅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且创造出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发展特殊教育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

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道路充满艰难,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艰辛努力。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他们必要的扶持和关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体现。残疾人是社会的一分子,他们同样拥有成长和发展的愿望,拥有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全社会应当给残疾人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活动,让他们在丰富的生活实践中真正实现自身价值,收获完美人生。

总之,无论是从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还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发展特殊教育对特殊人群、普通人群以及对社会的发展都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应该受到全人类、全社会的大力支持。

(三)我国法律保护、实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残疾儿童、少年来说,接受义务教育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对于国家来说,它是国民素质提升的基本教育,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因此保护、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一贯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内容之一。

1951年周恩来同志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就把残疾人的特殊教育纳入了教育体系,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已形成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198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还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教委等8个部委还颁发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第八款指出: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特殊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与普通教育之间仍有较大差距,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残疾类别之间,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存在不小的差距。当前的主要问题有:特殊教育资源相对短缺且分布不平衡;农村和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偏低,盲童、脑瘫、孤独症儿童和多重残疾儿童的问题更加突出;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缺乏支持保障条件;一些地方不重视特殊教育的现象依然存在。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关心特殊教育”。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发展残疾人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并就促进残疾人教育发展提出十项具体措施,为加快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切实改善残疾人教育状况,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实现,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所以《教育规划纲要》中特别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