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制体系是发达国家继续教育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和一贯做法

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制体系是保障继续教育、终身教育良性发展的强力支撑。在很多国家,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十分完善,有力地保障了继续教育的良性发展。英国早在1998年就发表了《学习时代》绿皮书,提出要复兴英国的继续教育,“要建立学习化社会,使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人都能有继续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机会”。1999年6月,英国政府发布的《学习成功》白皮书,对16岁以上公民的学习框架提出了清晰的规划。2002年11月,英国政府推出了一份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文件——《为了每个人的成功——继续教育与培训改革》,意在提高现有的技能标准,建立更加有效、负责的学习和技能板块,明确把终身教育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和民族文化之中。[57]2006年3月,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公布了《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机会》白皮书,发布了继续教育改革的全面计划,包括提升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奖励办学成功的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部门,对个体与雇主的技能需要做出更多的回应等。[58]此外,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法律体系。各国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不仅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而且注重实效,可操作性强。这充分保障了继续教育的有效开展和良性发展,也成为各国发展继续教育的主要特色。

(二)我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继续教育法制体系尚不健全,较为严重地制约着继续教育的顺利发展。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发展继续教育的重点之一。在信息化、知识化时代,每个人一生都要持续不断地学习和接受教育活动。如此量大面广的继续教育,必然要求建立健全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约束和激励继续教育的良性运行。目前我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立法虽然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总体而言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在我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出台了大量的有关终身教育、继续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对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发展进行规划与指导,但它们大多只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只有台湾省和福建省实现了终身教育立法,其他地方在促进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发展时,更倾向于依靠政策而不是法律。

2.相关法律多,直接立法少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各种教育法律,对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几乎都有所提及,对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地位与建立终身教育的体系予以认可,对部门职责予以规定,对经费投入与执行给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对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或本部门、本系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作出了规定。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终身教育的直接立法工作却相对缓慢,国家立法依然没有实现。

3.现有终身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的内容还不尽详实,对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重要性,政府的责任和群众的义务,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运转等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还需进一步修订与提高。

(三)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

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非一个自发、自然的过程,起码在现阶段,即使在其他发达国家,也远没有达到自发、自然的形成与发展境界。恰恰相反,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必然而且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因此,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问题就成为左右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那么,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建立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机制?又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呢?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尝试建立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

我国各地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渊源及现实差异决定了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要求以统一标准整齐划一地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是不现实的。因此,可率先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地区尝试建立适合当地发展的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以规范和促进当地终身教育的完善和发展。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促进条件具备的地区尽快建立和发展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有利于为其他地区及整个国家制定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提供经验和借鉴,以避免其他地区多走弯路和不必要的浪费。

2.修订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渗透和补充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终身教育问题,只是没有明确提出或没有单列终身教育问题。如果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突出终身教育的内容,甚至把它们修订为以终身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则是一条既节省人力物力,又较为便捷的立法渠道。这种做法国外早已出现,美国1976年的《终身学习法案》即是在其《高等教育法案》的增修过程中补充进去的。

3.订立国家的“终身教育法”

终身教育的推行与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必须与国家的发展目标、政策法规相适应,也就是说,国家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规范、约束和指导终身教育的开展。而国家制定一部具有统筹和指导作用的广泛适用的终身教育法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具有根本性的战略举措。一部广泛适用的国家级终身教育法的制定,应当依据现阶段我国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兼顾过去,面向未来,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体现其高瞻远瞩、高屋建瓴的特性。

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借鉴各地尝试实行的成功法规经验,集思广益,加工完善;第二,把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终身教育内容进行概括与总结,形成纲领性的母法;第三,借鉴国外终身教育法的有益内容,洋为中用。

4.终身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是严格贯彻执行

这是一个法治问题。为此,需要强调如下两点。

(1)严格执法,强制执行

严格执法是任何立法与法制的根本保障。要充分发挥执法机关和行政机构的执法和监督作用,做到以法治教。执法机关和行政机构不仅是国家法令、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国家法令、政策的有力监督者。它们对终身教育体系的监督与督促因为带有国家的意志而更具效力。同时,执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可以直接对一些违规、违章事件或当事人进行惩处,更能显示出国家的政策、法规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威力和作用,同时也更能规范和约束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终身教育行为。

(2)奖惩有力,激励为主

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定包括奖惩要求。鉴于终身教育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建议应以激励为主、惩罚为辅。激励为主,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终身学习。激励的办法可以丰富多彩,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精神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