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有价证券是指表彰特定财产性权利,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益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有价证券具有信用功能、流通功能;有价证券表彰的财产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持有人行使证券上的权利原则上须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有价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通常标有票面金额,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凭以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利息、股息等收入,也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而形成交易价格,获取变现后的收益。

除满足证券一般特征外,有价证券还具有其自身的以下特征。

(一)证券权利的独立性

有价证券不同于资格证券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证券权利的行使一般只与对有价证券的占有有关,与持有人的身份并无关系。例如对无记名有价证券而言,凡持有者或提示者即可依法被推定为证券权利的享有人。法律所允许的无记名票据较充分地贯彻了证券权利独立性原则。因此,需证明持有人身份方可行使权利的证券或不依赖于权利证书也可依证明程序行使权利的凭证不属于有价证券,如银行存折属于资格证券。

(二)自由流转性

有价证券上的证券权利可以依交易双方的合意进行流转。其自由流转具有法律所允许的物权转让性质,不受证券上义务人或第三人意志的约束,也不适用合同法上的权利转让规则或主体变更规则。因而,按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依合同法规则对权利进行转让的合同契约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出资证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原因是其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转让实际上受到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意志的限制。

(三)信用性

传统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一般是为了实现证券上记载的权利而持有或受让证券。随着现代商业社会中信用工具的不断发展,人们持有、转让有价证券,很多时候已经不是为了实现证券上记载的权利,而是为了通过转让或继续转让,作为交易的对价或谋取转让的差价,如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股票交易。这样,有价证券就成为一种信用工具,有价证券的交易机构、登记结算和贴现等制度也应运而生。现代社会中,股票、汇票、本票等有价证券体现出很强的信用功能,相当多的有价证券受让者将其作为信用工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