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上的权利

证券上的权利是指表现在证券上的权利,即依附于证券而存在的权利。广义上讲,证券上的权利有两种:一是证券持有人对作为物的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证券持有人依证券上的记载所能够行使的财产性民事权利。有学者将这两种权利分别称为证券所有权与证券权利。[9]例如,股东对印刷成纸面的股票或股权证书享有所有权,同时享有股票或股权证书所反映的权利,如收益权、投票权。

证券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证券持有人可以对证券本身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如邮票的持有者可以将其加以收藏,也可将其用于投递信件,还可将其作为商品交易获得盈利,甚至可以将其撕毁丢弃,这些都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完全适用于证券所有权。证券权利的性质则完全根据证券所记载的内容而定,可能是物权,也可能是债权,或二者兼而有之,依证券的不同种类而相异。例如存款单的权利人享有的是对记载金额的物权,而汇票、本票、支票的权利人享有的则是债权。证券权利不仅依不同种类的证券而异,同一种类证券上的证券权利也有所差别,如不同股票所代表的股权大小、不同支票所记载的金额数量,完全依照证券的记载而有差别。

(二)权利证券化

权利证券化是指将特定民事权利以证券的形态加以体现的过程,是将特定民事权利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于特定证券载体之上,由此构成法律上的证券,并将该特定证券作为特定民事权利的代表物。在通常情况下,在法律上将该特定证券视为其上记载的特定民事权利本身,或者说将特定民事权利予以客体化为具有物质外观的书面凭证。[10]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效果即是使特定的民事权利与证券进行结合从而产生了所谓证券上的权利。

市场经济下,权利证券化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对特定民事权利自身而言,权利证券化实现了权利内容的量化与标准化,使权利获得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扩张了特定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和转让途径;对资金需求者而言,权利证券化而产生的资本证券无疑使得资金的筹措更为高效、便利,一方面可以为资金需求者快捷、安全地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也使得资金提供者手中的闲散资金得以高效利用。例如投资者的股权往往通过其所持的股票加以体现,而公司则通过发行股票筹措资金;对社会信用环境而言,权利证券化在资本证券上的运用将债权表现在证券上,便于大规模、公开地向公众发行,一定程度上使得证券发行者拥有持久而稳定的信用。例如债券的成功发行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同时也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1] 强力、王志诚:《中国金融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266页。

[2] 李燕:《证券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第5页。

[3] 何立慧:《金融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第299页。

[4] 强力、王志诚:《中国金融法》,第266页。

[5]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1页。

[6]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2页。

[7] 董安生:《票据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3页。

[8] 万国华:《证券法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第51页。

[9]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5页。

[10] 陈甦:《证券法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