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失票的权利人可申请挂失止付。空白支票遗失或被盗时,失票人也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但不得依公示催告程序获得补救。因为空白支票在金额补充前,其票据行为还未完成,不是有效票据。而公示催告程序的最终结果是除权判决,即判决该遗失或被盗的票据无效。既然空白支票还未完全生效,就无法判决其无效。失票人虽不能依公示催告为有效救济手段,但有权向法院申请发出止付令,强制付款人停止付款。
空白支票遗失或被盗后也不能依票据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票据遗失或被盗后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在票据到期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才能提起诉讼,而空白支票由于票据金额等事项的欠缺,票据权利处于未定状态,失票人无法确定其诉讼请求,法院也无法确定付款人应履行的义务。因此,票据丧失后,不能通过普通的票据诉讼获得救济。至于失票后权利人无法申请付款人付款而遭受的损失,则只能以原因关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因关系的债务人履行民事债务。[3]
[1]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137页。
[2] 董安生主编:《票据法》,第124页。
[3] 山文岑:《论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载《西南金融》,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