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14件传文书,按照签发机构可分为三大类:由御史大夫、郡级或县级官员签发。御史大夫签发的文书又可细分为承制签发与非承制签发两小类,郡级签发的又可细分出“以令为驾”一类,一共5小类。文末附表一所收的传文书数据就是按照这种分类标准排列的,每类编排则依签发时间先后,时间不详的殿后。下表则从五类中各取相对完整的一例,依原有格式移录,以见其仿佛(见下页)。

这五件文书中4、19与89有图版,61、69无图版,据笔者2007年9月27日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查看两简实物确定行款。

而郡县签发的则先书月朔再记干支。检114件传文书,保存了记时部分的简中,只有8(御史发)、62(郡发)、69、74、75、76、77(以上均为郡“以令为驾”发)与91、94(县、候官发)是例外。

2.文书构成。观察图版,御史大夫签发的传文书实际分为上、下间隔的两件文书(以下称为文书A与文书B),承制的在书写上还要对“制”字换行平抬,官员要称臣,有“承制诏侍御史曰”云云,表示接受皇帝的命令,并给侍御史下命令;而非承制的无此类格式。郡县签发亦分为两类,一类是守令直接签发的,则是一件文书,另一类是“以令为驾”由郡守、都尉签发的,为两件文书。似乎要动用传车马的传文书均为上、下两件文书,文书A明示要调用传车,文书B是对沿途有关机构提供传车与传舍服务的命令。

3.文书的用语。承制的文书御史大夫用的是“下”某厩,并要“承书以次为驾”,命令的口吻很强烈,而非承制的则杂用“下”(18、22)或“谓”(如19、23、24),并无“承书”一词。郡签发的均说“谓”,而县签发的则说“移”,显示了级别的差异。“移”用于平级官府间的文书。

郡县签发的传文书常有“谓”或“移”“过所县(道、置、河津)”,有时亦简称为“过所”(如34、85、86、94),全称或是“过所县道河津关”(91)。有学者据此认为西汉武帝或西汉时就出现“过所”类文书①,似过匆忙。传文书中出现的“过所”实际表示经过的地点,即在注释《汉书·匈奴传下》“汉遣车骑都尉韩昌迎(呼韩邪),发过所七郡,郡二千骑”中“过所”时颜师古所说的“所过之郡”②,并不是个名词,亦没有成为一类文书的名称。目前传文书所见的“过所”最晚是94号,东汉建武三年(27年)。大体西汉一代,“过所”在向名词发展,但主要还是个缩略语,且用法并不固定,更不是一类文书。用语上的简繁不同似与实际经过的机构类别无对应关系,如45为自敦煌郡去长安送诏狱囚,61为自敦煌去东海、泰山收流民,前者云“过所河津”,后者则是“谓过所县道”。其实两人旅行的路线在至长安以前是一致的,如果是对应的,后者亦应包含“河津”才对。“过所”成为文书当在东汉乃至三国以后。①

4.御史大夫签发的传文书常有编号,如4的“传八百册四”,15的“御七十六”,20的“外百册五”。带有“外”字编号的最多,除了20外尚有22、23、24三件。而“传”“御”与“外”的具体含义与分工,待考。郡县签发的均未见。

目前所见传文书均属抄件,如果相信抄件基本反映了原件的面貌,则可推定不同类别的传文书本身就存在上述种种微小的差异。这些差异有助于鉴定内容残损的传文书,并予以分类。附表一中所列的一些残损传文书便是根据上述特点来区分的。下面分别对各类传文书做进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