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集的出自悬泉的107件传文书,具体的出土探方具有较强的关联,根据简号注明的探方号,制成下表(简便起见,本表及后文引用诸简除非必要,均仅注明文末附表一中的顺序号,原出土编号请参附表一。探方Ⅱ0112至0116自南向北排列,0113至0313自东向西分布)①:
(接上页)古制”与“过所”三条,台北:史语所,1975年,第21—23、42、107页;李均明:《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中华书局编辑部编:《文史》第19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7—35页;薛英群:《汉代的符与传》,《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159—161页,后收入所著《居延汉简通论》,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10—444页;唐晓军:《汉简所见关传与过所的关系》,《西北史地》1994年第3期,第87—90页;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61—63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72—276页;程喜霖:《秦汉传榮濡与过所制度的形成》,收入《唐代过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7—38页;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26—35页;王树金:《秦汉邮传制度考》,硕士论文,西北大学历史系,2005年6月,第25—27、33—35页;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等等。20世纪有关研究的基本情况可参高荣:《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6期,第2—10页;黄兆宏:《过所制度研究述略》,《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45—146页。
共出土传文书55件,超过目前已知悬泉出土的107件传文书的一半。这一区域或是距离传舍所在地不远①,过时废弃的传文书多丢弃在这1100平方米的区域中,尤其以Ⅱ0114、0115、0213、0214、0215这500平方米最为集中,共出土36件。
目前悬泉发现的传文书多出土在悬泉置遗址外,属于废弃物,大多已经散乱,不少更是残断,但当初应是编连为册书。观察传信图版,多数应是先写后编,只有附表一中的13、14字间留有空白,似为先编后写。而此两简内容均为官员赴任而签发的传信,或许此类传信的保管另有规矩。其他的传文书当是随到随录副,接待任务完成后,在录副的空白处(如6就写在两文书之间,多数是写在传文书的文尾,即简的左下角)注明离开的月份、日期的干支乃至时辰(如22)与去向,然后编入册书存档。估计册书的编排以时间为序,至于是否要按照传文书的性质、内容分类,尚不清楚。
114件传文书中悬泉以外出土的7件中,78出自敦煌T14N,是西汉玉门都尉治所,其余6件均出自居延。27出自A35,被认为是肩水都尉府;62出自A32,是肩水金关;87出自A22布肯托尼,91出自A21,是卅井候官某隧,居延都尉所辖的悬索关大约就在附近①;93、94出自A8破城子,是甲渠候官所在地(上述各出土地的位置,见本书插页图一)。
如果说悬泉发现的传文书是持传者途经悬泉在传舍逗留时,由接待官吏抄录的副本(录副)而残存至今的,那么悬泉之外的7件中78为玉门都尉签发而发现于玉门都尉治所,或是当时存档的传。27为代行酒泉太守事的酒泉库令与丞签发的传,持传者要到金城、张掖、酒泉与敦煌四郡办事,此传或是持传者在肩水都尉府办事时留下的抄件(录副)。62为居延城司马行都尉事所签发,当是持传者南行经过金关查验时所留的抄件。87可能是居延丞签发的,亦应是南行过关时留下的抄件。91亦为居延县令及丞签发,应是持传者自居延南行通过关口查验时留下的抄件。93与94分别为甲渠守候和候签发,发现于甲渠候官,与78一样,应是存档的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