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因局势之发展,各警备(卫戍)司令部均有其特殊任务,而各警备、卫戍机构编制大小因地各异,在此以淞沪、南京、武汉、重庆等警备、卫戍司令部,说明其工作状况,以明了警备、卫戍机构之效用。
一、淞沪警备司令部
我因受“一二八”淞沪协定之拘束,上海市区内仅驻有淞沪警备司令杨虎所指挥的市保安总团(总团长吉章简,第一、第二两团及特务大队)、上海市警察大队及上海保卫团(总团长姜怀素,第一、第二两团约5000人)等部队维持治安。由于日本在淞沪地区的侵略作为越趋积极,国民政府也做了一些抗战准备工作,成立京沪警备司令部,由张治中任司令,指挥第36师宋希濂部、第87师王敬久部、第88师孙元良部及独立第二旅钟松部,担任京沪线防及吴福、锡澄两线据点工事构筑,战事爆发时即进军上海。京沪警备司令部驻在苏州,对外不公开,用“中央军校高级教官室”等名义保密。并积极从事情报搜集,呈报军事委员会。
七七事变之后,日军在上海增加兵力日夜进行演习,至八月九日,日军官大山勇夫在虹桥飞机场被杀,上海形势告急,这时蒋委员长指示张治中总司令以日军兵营与司令部的攻击及建物之破坏与进攻路线、障碍之扫除、巷战准备等方面积极备战。同时,令原驻蚌埠之第56师,驻汉口之18师与驻嘉兴之57师均向吴县附近地区集结,统归张治中指挥。八月十三日,再将淞沪警备司令部所属部队一并纳入,统编为第9集团军,由第9集团军司令部指挥诸项作战事宜。
二、南京卫戍司令部
当淞沪我军在阵地战时期中,政府已西迁转驻重庆,并令唐生智为南京卫戍司令长官,指挥约14个师兵力保卫南京。但以久战疲惫之师,战力实为有限。而南京卫戍司令自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策定南京城防卫计划起,迄十二月五日为止,不仅为时短暂,无论部署与阵地准备,均有延误。十二月十二日,蒋委员长致电南京卫戍司令,指示南京为我军命运转败为胜之枢机,应不惜牺牲以坚守。而十三日南京城被突破,战局已无法挽回,由卫戍司令长官下令弃守。南京城之卫戍部队,除第66军之一部突围外,其余大部牺牲。
三、武汉卫戍司令部
第九战区司令长官陈诚为军事调度方便,曾兼领武汉卫戍总司令一职。当武汉会战全面展开,日军渐次迫近武汉核心,军事委员会为统一武汉核心军事,乃命第19集团军总司令罗卓英接任武汉卫戍总司令,后因豫南信阳告急,罗卓英奉调第五(豫南)兵团总司令,二十七年十月派武汉警备司令郭忏兼代武汉卫戍总司令职务。
为强化武汉卫戍区守备,军事委员会曾于二十七年七月中旬,任命万耀煌为武汉卫戍副总司令兼第15军团长,并令武汉卫戍区各军均归万耀煌指挥,其军队序列以周、郭忏、董钊三个军编为第15军团,甘丽初军与第92师、第43师则归副司令直辖。因此所指挥的部队已达13个师与其他特种部队。为期固守,蒋委员长指示:武汉核心工事准备街市战。对沿江工事设置钢筋水泥小堡垒,迅速布置要塞炮,防敌舰上窜及小艇登陆。对汉口租界准备破坏,对张公堤作决口准备。所有大建筑物亦作爆破准备。以工事配合火力,消耗敌军战力,以“决战防御”在武汉外围与敌军决战。
及至九月底,奉令固守武汉核心的武汉卫戍司令部,兵力仅有第185师之545旅、高射炮大队第三连及部分宪警,实难以占领全部核心阵地。十月底,日军第八师团进陷汉口以北仅65公里之黄陂后,向汉口进攻。第九战区司令长官部以全般状况无法挽回,于完成武汉破坏作业后,放弃武汉。
四、重庆卫戍总司令部
当国民政府于武汉撤退后,即于二十八年一月任命刘峙为重庆卫戍总司令,担任重庆周边地区之防御及安全工作。其任务为:(1)维持治安及秩序。(2)监督指挥防空及救护事宜。(3)清剿汉奸匪类。(4)督练后调及补训部队。(5)构筑防空及国防工事。直接指挥的机关有:(1)重庆防空司令部。(2)川江航务管理总处。(3)重庆疏建委员会。(4)陪都空袭救助委员会。(5)军政部学兵管理处重庆分处。(6)重庆卫戍区总动员委员会。(7)渝江师管区司令部。
基于巩固抗战陪都之任务,对以下各项适宜采取积极作为:
1.禁止有妨害地方治安或违反抗战国策之集会结社、言论、新闻、图画、标语、戏剧等。
2.禁止聚众暴动骚扰,直接间接扰乱秩序或妨害抗战军事者。
3.凡民有物品除有规定统制者外,其他可供军需之用者必要时得禁止其输出。
4.检查出入汽车、船舶及其他物品有时得暂行停止水陆之交通。
5.依法准许私有之军械子弹及火具危险物等必要时得收没之。
6.检查邮件、电报、新闻纸及一切印刷品。
7.必要时得入家宅、建筑物、车船中施行检查。
8.寄住卫戍区域内之中外人民必要时得分别令其疏散或退出。
归纳上述警备、卫戍司令部工作情形而言,警备、卫戍机构之任务可归以下几点:
1.治安维持:各卫戍警备机构对于辖区内治安负有维持之责,举凡聚众暴乱、直间接骚乱民众生活秩序者,卫戍司令官皆可指挥调度各地水陆警察取缔之。
2.战备任务:抗战前各地警备、卫戍司令,均由各地方军级部队之军长担任,各地卫戍、警备机构负有军事建设、部队防区分配、卫戍勤务拟定及执行之责,国民政府以此加强对日作战、准备工作。抗日战事爆发,各地卫戍、警备司令部为各重要城镇防御、作战指挥统裁机构,司令官负有军政、民政事务管辖权。
3.防范共党:自民国十六年清党以来,防范共党势力扩张与渗透便为各地卫戍、警备机构重要工作之一,各地皆设有调查单位,监视并取缔共党活动。除防范共党外,对于反对抗战与汉奸行径之取缔,亦为卫戍、警备机构积极执行工作之一。
4.军纪维持:若因情况需要各卫戍、警备司令具有节制、指挥各地部队之权力。卫戍、警备区内陆海空军部队之运动、驻地及防区之分配、军事司法权皆受各卫戍、警备司令管辖。
5.戒严任务:凡于战争时期,或因共党、乡匪为乱,各卫戍、警备司令皆有宣布戒严之权力。各卫戍、警备司令部对于战时或非常时期之司法、交通、物资运输、传播媒体等,皆有管辖、节制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