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染净二位,各有专名,已如上述。赖耶与藏识,皆第八染位之专名。无垢识则第八净位之专名 心与神识,本识等名,皆通染净,学者宜知。
诸经说第八识者,略举如下:
《如来功德庄严经颂》云:“如来无垢识,如来,佛号之一 是净无漏界,界者、体义。此无垢识,其自体是清净无漏故。又界者、因义。此无垢识,含藏清净种子为诸法之因故 解脱一切障,圆镜智相应。”详上 此约第八净位而言。
《解深密经颂》云:“阿陀那识甚深细,阿陀那,见上。深故难穷其源底,细故不可知而难信 一切种子如暴流,《识论》云,是一切法真实种子,彼计种子有实自体,故言真实。而诸种子体各别故,又染净性异故。种子数无量,今总言之,故云一切。暴流非断非常,种子亦尔 我于凡愚不开演,恐彼分别执为我。言佛不为凡愚演说此第八识,恐其闻之而妄分别以为神我也。实则第八识亦等于外道之神我,大乘所异于外道者,即不于此识而起执故耳。有执即迷,不执即悟 此通染净位而言。
《楞伽经颂》云:“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风起。洪波鼓冥壑,无有断绝时。以上,思之可知 藏识海亦然,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腾跃而转生。详玩此颂,实以第八识为前七识之根本依,谓第八识含藏前七识一切种子。前七识若遇境界为所缘缘时,则此境界缘力,喻如猛风,能动发藏识中诸识种子,即与境界俱时现起。而此诸识,从藏识中种子转生,喻如众浪依巨海而生。腾跃者,显顿起义。《述记》卷二十解此颂,首以前七熏第八种为言,极为牵强,今不从 此中藏识名,唯约染位而言。
大乘诸经,虽说有第八识,然小乘不承认大乘经为佛说。此等争辨,在大乘经论中,盖所常见。大氐群经之中,较可信为本诸释迦氏之口说而传述者,当莫如四《阿含》,欲以暇时,别为文论之。四《阿含》而外,小乘经典甚多,要皆秉佛氏之旨,而引申推演,因托为佛所说,大乘经亦是如此。若就经文结集而论,不独大经非佛说,即小经出佛说者亦无几。若以依据佛氏本旨而言,即为大小诸师所引申推演者,亦可视同佛氏之说。吾常谓大小空有诸义,求之《阿含》,皆可见其底蕴,间与诸生言之,又无暇笔述也。考《识论》成立第八赖耶,亦引据《增一阿含》密意说此第八识,名阿赖耶。详见《识论》卷三之五,及《述记》卷二十一。或谓《阿含经》中赖耶一词,非即谓第八识,《识论》所解,亦是牵附以成己说。不知佛家本非断见,岂谓死后便断灭无有耶?果尔,亦何用修证为!《阿含》虽未显立八识,然死后生命不断之信念,在释迦氏本视为不成问题。即四《阿含》以推征释迦大指,此意显然可见。至小乘诸部中,若大众部说有根本识,说假部说有有分识,此部说有有分识,体恒不断,周遍三界,为三有因。三有,即三界异名。分者,因义 化地部说有穷生死蕴,穷生死际,无间断时,故名穷生死蕴 此皆与第八赖耶之义相当。又如上座部,计别有细心,是第六意,恒现行故。基师谓此即大乘第七识,详《述记》卷三十 是知大乘七、八两识之建立,实有所本。但释迦初说六识,似只依见色、闻声,乃至了一切法,是等行相不同,而假说眼等六识,非谓六识各有自体。及小乘分部以后,分析之术愈密,其间堕有执者,似已将六识视为各各独立之体。纵云不必实尔,至少亦有此倾向。迄法相家说第七、第八,便有析心为八个之嫌。世亲昌言唯识,主张一切心及一切心所,各各有自种。其流至于护法、窥基,种子之说,益成滞碍。此意至后功能条中,当略明之 于是所谓心者,乃为众多种子所生之多数个别体,集聚而成。以此言心,云胡应理。《新论》所以全反旧师之说,自非故为立异。
《显扬》卷十七说:“阿赖耶识与转识为二种因,转识详前 一为种子生因,谓诸转识生时,一切皆因赖耶识中种子而生。二为所依止因,谓如五识由赖耶所执持净色根为依止故,而得转生。转生复词,转亦生义 又由有赖耶识故,得有意根。第七末那 由此意根为依止故,意识得生。”又云:“转识与赖耶识为二种因,一于现法中,长养彼种子故,谓善不善等转识生时,能熏发习气,入彼赖耶识中,成为当来一切转识种子故。当来犹言未来 二于后法中,为彼得生,摄植彼种子故。谓转识缘彼赖耶识时,得熏生赖耶种,引摄当来第八识故。”《显扬》卷十七第十六页。“谓彼熏习种类能引摄未来,即此异熟阿赖耶识。”此言前七熏第八种,能引未来第八识。但其造语,殊晦涩费解 详此,明赖耶识与前七转识,互相为因,其理论可谓精密。
《显扬》复说:“阿赖耶识是有情世间生起根本,能生诸根、谓眼等五根,从赖耶中净色种而生 根所依处,谓扶根尘,即肉体是也。此从赖耶中一切尘种而生 及转识等故。谓前七转识,皆从赖耶中一切识种而生 亦是器世间生起根本,能生器世间故。日星乃至山河大地及声光等,总名器世间,犹俗云自然界,此从赖耶中一切尘种而生 又即此识赖耶 亦是一切有情互相生起根本,一切有情互为增上缘故。”按增上犹言加上,即是扶助之义。一切有情各各具有赖耶识故,即彼识此识,两识字,皆为赖耶识 互相扶助,而得生起。非谓由一赖耶为因,能令一切有情生起,非字至此为句 有情各有八识,第八即赖耶,是各有一赖耶识 诸论同说故。
又依四分义言,此赖耶识得析为相等二分,又得析为三分,又得析为四分。既析为四分已,还得以第四摄归第三,而说为三分。又得以第四第三,总摄归见分,而与相分相待,即说为相见二分。均俟后文四分条中详之 赖耶见分,即是了别根器等相分境之了别。此了别相,极深细故,《识论》说为不可知。其相分境,有三类别。一曰种子,即以其自所摄持一切种子,为所缘相分境故。二曰根身,即以其自所执受五净色根,及根依处,为所缘相分境故。根依处,即扶根尘。说见前 三曰器界,即以其自所变现物质宇宙,如大种及造色一分,若色声等等,为所缘相分境故。造色,赅五根五尘言。见上卷。今根身既别为一类,故此云造色一分 赖耶得说为三分、四分,或相见二分。前七转识,亦各各可说为三分、四分,或二分等。如后四分中另详。注意各各两字。
种子根身二境,但赖耶心王见分亲缘,赖耶心所见分,缘根与种,不能亲取,须变作影像相分。但变似其相,云影像相分 所以者何?种子,唯依心王自体故。故心王亲缘,其心所即不得亲缘。根身,是心王所执受故。故心王亲缘,而心所则否。器界,则心王与心所各得变现。唯所变器,皆在一处,而相似故,故说为同缘,其实王所仍是各缘各所变现之器也。旧作讲义等,辨此甚详。此处正义,但总略而说,未便委细分析王所缘境等义,故补志如此。
问曰:一切法从赖耶识中种子而生,此赖耶识亦从其自体所含藏之自种子而生,经论皆作是说。然赖耶既从自种现起,如何可得含藏自种?答曰:赖耶识与其自种子,从无始来,同时而有故。种子是能生,说之为因。赖耶是所生,说之为果。因果同时,非因先果后故。故赖耶果法,能摄持其自种因法,能所相依而建立故。以是说赖耶含藏自种,于义无违。
第八染位,何性摄耶?诸论皆说,是无记性。无记之中,又分有复无复。说见上卷行蕴中。此第八赖耶,即是染位 则是无复无记性。第八无执,故非有复。有说第八亦有执者,此非正义,非如第七有思量故
第七染位,是有复无记性,由缘藏识而思量为我故。此即妄执,能障善故。参考上卷行蕴中。
前六染位,通善不善等三性。五由意引,成善不善等性 染位,善法不恒,恶易来侵。如间日疟,寒热往还故,反躬体之即知。
八识谓八个识。转依位中,通是无漏善性。转依者,依即第八,是诸法所依故。转舍第八杂染分,转得第八清净分,故名转依。第八若转,一切法皆永转故
第八相应心所,染位,唯与遍行五法相应,详上卷行蕴中 净位,得与二十一数俱,谓遍行五,别境五,及善十一法。俱者俱起,亦相应义
上来分别说八识讫。须知凡言识者,亦摄心所。无有一识,但是心王孤起,而无所与俱故。无有至此为句 《识论》有文,此不容忽。《识论》每云,凡言识者,即摄所故
心所名义,上卷虽已略说,兹应更详。诸论明心所义界,凡有三义。一曰,恒依心起。心若无时,心所不生,依心势力,方得生故。二曰,与心相应。所具云心所 依心起,亦复与心叶合如一,名为相应。相应有五义,一所依同,俱依一根故。如眼识心所,与眼识心王,俱依一眼根。余准可知。然《俱舍光记》十七,说五识及相应法,各有二种依,一同时所依根,二无间灭意根云云。此非大乘义,今不取 二所缘同,俱缘一境故。《义演》云,约本质,说同一境。本质,俟四缘中详之 三行相相似,相实各别,但相似故。此言行相者,大乘所谓相分。如眼识心、心所缘青时,即各别变作青之相分也。小乘有说心、心所同一行相者,此非正义 四时同,定俱时生,无有先后。其心才生,心所俱时依生。《俱舍光记》十七,谓心、心所必定同一刹那是也 五事等,事者体义,法相书中事字,多训为自体之体字。须记 于一聚相应心、心所中,如心之自体是一。诸心所法,各各亦尔。如眼识一聚相应心、心所中,其心王体是一,断无一法于一时而有二体并转故。触等心所,其体亦各各是一。例同心王。故心、心所法,体各是一,有齐等义,即说为等。眼识如是,余识准知。事等一义,本无深解,近人或横生臆说,斯可怪也 五义相应,理善成立。五义,见《俱舍》。《瑜伽》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处即所缘。《三十论》三说同。《述记》三十二亦云:“时依缘事,四义具故,说名相应。”《瑜伽》等以行相相似一义,摄入处等中,故止四义也。然《俱舍》分析较细,今从之。唯《俱舍》行相,说为能缘摄,不同大乘相分义。《俱舍光记》十七,可为参考。今此并依大乘义解释,学者详之 三曰,系属于心,以心为主,所系属之。心望所而得王名,以心是所之主故 心有自在力,为所心所 所依故。夫法无孤起,法若有孤起者,则是缘生之义不成 才一识例如眼识 生,主伴重重。眼识心王是主,触等心所是伴,主一伴多,相依而有,故曰重重 有主无伴,不成差别;心所行相分殊 有伴无主,宁非散漫。心所既多,必有心王,以为统一 以是于一识中,复分王所,而以所系属于王。《述记》于主伴义,未有发明,其失非小 综上三义,则何谓心所,可以明矣。第三义,正显心所得名,以所系属于心,故名心所有法
又心所行相,此中行相,即谓行解 复有四家异说。一心唯取境之总相,所唯取别。二心唯取总,所取总别。三心、心所俱取总别。四心取总别,所唯取别。详见《演秘》 四家虽异,准诸《识论》,则以第二家为正义也。《识论》言“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于彼,所缘 亦取别相。”置亦言者,伏取总故 此则刊落余家之说。《中边》亦云:“唯能了境总相名心,亦了差别,差别相者,如顺违等是。可乐相名顺,翻此名违 名为受等诸心所法。”详《辩相品》 《瑜伽》卷三 《显扬》十八 为说皆同。按唯取总者,如言缘青,即唯了青,不更分别。取总别者,即于彼青,于彼青者,即显取总 更取顺违等相。取别 《识论》说心唯取总,如画师作模;所取总别,犹弟子于模填彩,如缘青时,有青之了别为模,其于青更分别顺违等,便是于模着彩 斯所谓能近取譬者哉。
有说,第一家心唯取总,所唯取别,似较第二家义为胜。且《阿毗达磨论》二,唯总分别色等境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此文可证。然说者自误,今且诘彼。若心所不取总,则所谓取差别相者,将何所依而取差别耶?若言于色等境事取差别者,据《唯识》义,王所非可同一行相,则所兼取总可知矣。又《阿毗达磨》,虽言心所能分别差别相,而不置唯言,则未遮取总,非第一家可引为据。
又大小乘师,亦有不立心所者。如觉天等,说受想行等即心,非别有体。但随心功用,立心所名。如随心领纳功用,施设受数之名。随心取像功用,施设想数之名。随心造作功用,施设思数之名。余皆准知。经部师说,唯有受想思即行 三心所,不许有余心所,故置唯言 以佛说五蕴,为其诚证。经部计五蕴唯有受、想、思三法,不曾说有余心所故 然据《识论》心、心所法,各从自种而生,即是各为独立之体,不可说一心转变成差别法。差别法者,谓一切心所法 又行蕴摄余心所全,参考世亲、安慧两《五蕴论》 非唯思数。《识论》立说,自成系统,不容矫乱。
诸心所法,其自性及业用云何?俱如上卷行蕴中说。
严又陵译穆勒《名学》中,有附加按语云:阿赖耶识,译言王者。今不忆在何卷 不知彼何故错误至此。赖耶于前七转识,虽为根本依,然究与前七互相依而有。《显扬论》说,赖耶与转识互为因。详见上文 其义可玩。谁谓赖耶得名王者?或疑又陵系指赖耶心王而言。不知八个识皆有心王,非止赖耶,如何可以王者为赖耶之译名?且王之为义,唯以心与心所对论时,假说心为王。而非谓此心有如神我说者所谓实主宰与实作用,可说名王。而非至此为句 此中义蕴深微,学者宜慎思明辨。
[能变]世亲《三十颂》,说识为能变。而识分八种,谓眼识、耳识,乃至第八赖耶。又此八识,复摄为三,谓第八、第七及前六识,总为三种。因此说三能变,初能变识谓阿赖耶,第二能变谓末那识,第三能变谓眼识乃至意识,是谓三能变。
此土言唯识者,有古学今学之分。古学大成于真谛。真谛,优禅尼国人也。梁、陈间,来华从事翻译,盛弘摄论。世称真谛及其前所出诸译为旧译,所谈诸义为古学。唐玄奘法师游学印度,归国而后,弘扬法相唯识,译书极富,世称新译。其弟子窥基,盛事著述,号百部疏主。而于唯识,则近宗护法,上祖世亲,是为今学开山。
古学,唯以第八识为能变。真谛译《显识论》云:“三界但唯有识,何者是耶?三界有二种识,一者显识,谓第八识 二者分别识”谓前七识 云云。此则以前七为能缘,分别只是能缘义故。缘者缘虑。见前 能变仅属第八。其名第八曰显识者,即谓其能变现色心万象故。此与世亲说三能变,即八个识皆为能变 显然异恉。基师《中边述记》言,真谛法师似朋一意识师意。见《辨相品》 一意识师者,即计识体是一,无所谓八识故 但作用有别。谓本一识,发用于眼则能视,名为眼识。发用于耳则能闻,名为耳识。乃至发用于意,则能思虑一切法,及计执内自我,名为意识等。等者,谓亦可名为末那也。若斥目其全体,亦可名第八识 《摄论》卷四,叙此师计,说为一意识师。详见《所知相分》 真谛既朋此师之说,故以第八,当此师所计识体,唯是能变。识体即自证分 自余七识,但依识体上义用分之,无别自体。故说七识只是分别境,即皆不为能变可知。
《三十颂》说八识为三能变。《识论》释能变云,能变有二种,一因能变,二果能变。详见《识论》卷二第七页,《述记》卷十二第十至十五页 基师解第一,因通现种,现者,具云现行,即识之异名也。种者,具云种子。后皆准知。此中之恉,至后四缘中谈因缘处,方可知 转变名变。转者生义 次解,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有缘法者,识生必待众缘,故说识为有缘法。俟后四缘中详之。能变现者,即一切识之自证分,若遇缘合,便能变现,下文云即自证现起相见二分是也。果能变者,果谓诸识自体,即自证分。何故名果?以此识体,有自种子为其亲因,方得生故,故对因而名果也 即自证分识体 现起相见二分也。因变之变,是亲生义。果变之变,是现起义 按基解多分违《论》。《论》云:“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习气者种子异名。义详功能条 下文逐释习气由来,由前七现行熏生,无关本文主旨。俟后四缘条因缘中详之 又云:“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生 现种种相。”此中八识,即通八个识之自体而言。现种种相,即谓八识自体,各各变现能所缘相。能缘相即见分,所缘相即相分 下文逐释二果得名,由前二因别异。即论文自“等流习气为因缘故”,至“异熟果,果异因故”为止 细按论文,实分因果二种能变。因变中但有种生现义,谓即种子为因,而生识体 基解转变,无失。云通现行,即非。至后因缘处方知之 果变中有现种种相一语,基解自证分变现相、见,极是。《论》本建立种子为识因,此第一种能变,因变 识自体上识自体亦名自证分。下皆仿此 有现起似能所缘用。自证是体,相见是用,遮执实有,故置似言 此第二种能变,果变 本唯一事,一识,说为相、见、自证三分,体用同时显现,是为一事 义说二变。盖识体以种子为亲因而得生,故说种子为因变。而识体从种生时,即于此时,变现相、见二分,遂说识体为果变。因果二变,非是异时,但随义别,说二变故。此段吃紧 有难,如相见别种家言,至后功能条中方详 相自有种,云何说依识体变现?须知此家所说,则以因变时,识种亲挟相种而俱起。既俱起已,即此相、见二分,仍得说依识体变现。故果变义,毕竟成立。复有难曰:据因变义,应成唯种,宁名唯识?答言:一切法不离识故,方成唯识。非唯识言,便谓识无种子,同无因论。非字至此为句 然复异彼自性神我等外因邪计,数论立自性及神我,为诸法之因。等者,谓胜论及极微论等,此皆计有离自心而纯为外界独在之实法,能作色心诸法之因,是名外因 种离本识,无别体故,此言体者,以所依名体。一切种子依止本识自体中,种子为能依,本识是所依,即说一切种是潜在本识中之用,而本识是一切种之体 故名唯识。
如上所说,因变即种子为因,而生体识。果变即由识体现起相、见二分。须知凡言识者,均是通目一切心及一切心所而总摄言之。注意 如眼识心王自证分,从其自种而生,故说彼自种为因能变。即此心王自证分上,现起相、见二分,便说此心王自证分为果能变。眼识心王如是,眼识相应诸心所法,皆应准知。诸字及皆字,务注意 如眼识触数自证分,从其自种而生,遂说彼自种为因能变。数即心所之别名,见上卷 即此触数自证分上,现起相、见二分,便说此触数自证分为果能变。眼识一聚心、心所,皆有因变、果变义。皆字注意 自余耳识,乃至第八赖耶识,均可类推。
基师《述记》卷十二第十至十五页,释因变,通现种而言。大抵基师于《论》文中,存护法之真,而《述记》乃自抒己见。然《义灯》不取,太贤《学记》亦不取。《述记》释因果变处,文字缴绕难理。曾见近人有节本,错误不堪。
《识论》在宇宙论方面,说因变、果变。其在果变中,即于识自体亦名为自证分 上,有现似能缘之相,说名见分。而此见分所取境相,即说名相分。就眼识举例,了色之了,即见分是。所了之色,即相分是。相、见二分,必有所依之体。不然,如何有此二用,故应说识有自体。即此自体,对相、见二分言,得名自体分,亦名自证分。由此自证分上,现起相、见二用,故说自证名果能变。眼识一聚心、心所如是,余耳识及至第八识,皆可类推。
又复应知,一切心、心所,各各析为相见自证三分,须注意一切及各各等字 是等众分法。即是宇宙万象 实可类别为心物两方面,自证与见分,同是能缘,均属心界故。相分唯是所缘,即摄世所谓物界故。《识论》以相随见,同依识体变现,识体即自证分 即摄物归心,所以成其唯识。
又复须知,如前所说,心物现象,由何为因而得显现。虽云相见俱依识自证分变现,然自证对相见而得名为体者,但以所依名体,以是相、见二分所依故。实则自证与相见,同是现行法,谓即是互相关连的现象 此现行界,犹云现象界也 岂得无因而有。于是建立种子为因能变,即一切心、心所自证分等,等者谓相见分 或心物万象,通以种子为其背后之本质,而乃得生。即一至此为句 余尝谓旧唯识师之种子说,颇相当于西洋本体论上之多元论,种子界,即是现行界之因素,亦即是现行界之本体 此非故为牵附也。但一切种子,依止本识。易言之,即是本识内潜在之众能,众者众多,能者功能 非离自识而外在之实法,此乃其特异处耳。
《识论》卷一及《述记》卷二解《颂》云:“识体转似二分。”转者变起义。似者,谓不可执为固定法。如世间或执离心有别实境,或执离境有别实心,皆看作固定法,此所不许,故置似言 即谈三分义。又《识论》卷二、及《述记》第十页以下,释果能变,谓自证变相见,亦只谈三分,并不说第四。《识论》凡谈变处,系就宇宙论方面言,故只谈三分也。其谈四分处,则就量论方面言,至下当知。
世亲一派,虽复谈变,然因变中以种子为能变,现体为所变,现者现行,识之别名。现体,犹云识体 截然剖作两片。果变中以现体为能变,相见为所变,厘然析以三分。是皆剖析静物之办法,诸师毕竟未足穷神语变也。《新论》立翕辟成变之义,明心物都无自性,心物非有自体,何容析作相等三分 即流行便识真常,即用即体,何须虚构一种子界 会华梵以同归,融性相而不二。后之达者,庶几览而鉴诸。
[四分]一切心、心所,各各有相等四分。前谈变义,略及未详。今明缘义,缘者缘虑,此就量论方面言之 应更确陈。昔世尊于《十地经》中,总说三界唯心,此言心者,亦摄心所 本未剖析。佛灭度后,小乘始炽。大乘继兴,势成水火,小宗至谓大乘经非佛语。故大乘之徒,意欲摧小,不得不从事量论,以相制胜。当无着时,小大之诤已剧。因世亲悔小,特为造《摄论》,成立大乘,始建相见二分。难陀据此,未有发明。陈那创立三分,护法承之,遂使小乘量论,根本动摇。
小乘计有实外境,离自识而独存,是为心之所缘。又计心有实体事,体事者复词,事亦体义。说见前 是离外境而内在。又说能缘心上有所缘之相,即名此相为行相,而谓是能缘摄。申言之,即一方面许有外境,一方面许有内心,又复计心缘境时,必现似境之行相。如缘青时,必现似青之行相故 但此行相随能缘心摄,而不说为境,小乘主张如是。大乘本不许有离识实境,世亲《三十颂》说八识皆为能变。即八识各自所缘境,是其各自所变现。如眼识所缘,是其自所变色境。耳识所缘,是其自所变声境,乃至第八所缘根器,亦是其自所变境 迄陈那创立三分,即是一方面依小乘行相之名,而改正其义,以立相分。谓即此相分,是所缘境,非能缘摄。除相分外,别无离识实境,为心之所缘。除相至此为句 故此相分义,实为对于小乘量论之一大改革。又复说心上有现似能缘之相,名为见分,但亦可沿用小乘行相之名。大乘相见二分,通得说名行相,学者须随文抉择。余以为行相一名,应专属之能缘方面,即心于境起解之相,而相分则不当复冒行相之名,以免混淆 既立相见二分,于是复立自证分。亦名为自体分 谓此第三,自证分是第三分故 是相见二分所依之体。小乘本许一切心、心所皆有自体,故立第三,小应无诤。陈那等立三分义,所以对治小乘心外有境之执,故貌袭其名,而隐易其义。《识论》卷二之六云:“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此中相见云云,非是小乘许有见相分等名,乃大乘从旁质定。若曰,我之相分是所缘,彼乃名为行相,以为非是所缘,乃是能缘上所缘之相,即能缘摄也。我之能缘见分,彼乃名事,以为是心、心所自体相也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参考《述记》卷十五第十页以下 详此,则大乘三分义,与小乘有关,可以概见。
《述记》证成相等三分,皆有义据,略次如后。初成相分,谓自识亲所缘,唯是自识所变。所变即谓相分 其量有三。一云,如汝缘青时,若自心上无有所缘相貌。即应于正缘青时,实未缘此青境。宗也 汝执无所缘相故。因也 如余所不缘境。余所不缘之境,自心之上,便无此等相分,故假为喻 次云,汝后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宗也 汝执无所缘相故。因也 如缘今色之心。缘今色时,心上不现此色之相分。而汝谓缘今色,则后时心上无今色之相分,何不可谓缘今色耶?故假为喻 三云,除所缘色外,余一切法,亦应为此专缘色时心之所缘。宗也 汝执无所缘相故。因也 如汝现所专缘色。汝专缘色时,其心上无有色之相分。则汝专缘色时所不及遍缘之一切法,亦应说为缘及,以同一无相分故 上举三量,皆以反证相分定有。故自心亲所缘,定是不离自心之境。不尔,如何唯识。
次成见分。安慧诸师,不立相见。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即亦不许有能缘相。即谓见分 果尔,见分不成,云何唯识?此为陈那、护法一派所不许,故立量破之。量云: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非能缘。宗也 无能缘相故。因也 如虚空等。喻也 又量:汝虚空等,应是能缘。宗也 无能缘相故。因也 如心、心所。喻也 此翻复为量,以反证见分定有也。又诸外道、小乘,虽皆许有能缘,然计有实作用,此亦不尔,可勘《论》文。《识论》卷七第十五页,“谓识生时,无实作用,非如手等亲执外物,日等舒光亲照外境”云云,此所以破实作用。疏见《述记》四十三第十四页 复有说镜亦能缘,犹如识者。今人罗素言照相器能见物者,意乃类此 斯不应理,非能虑故。俟谈所缘缘时详之。
又次成自证分。此有二义。一者,相见二分,功用既殊,即应别有一所依体。旧有喻云,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喻虽不必善,要依自体方起用故。自体是一,用则成二,相见是二用故 二者,大乘以心得自忆,证有自证。若无自证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何以故?心昔现在时,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被缘故。见分不得同时自缘,若立自证者,则自证缘见,即是以一分心缘另一分心。若无自证分者,则心当昔现在时,即不曾被缘也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唯心昔现在时,有自证分于尔时缘故。如曾所更境,今能忆之。有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缘之心,应不能忆。宗也 不曾缘故。因也 如不曾更色等。色声等境,必曾更历者,方乃得忆。不尔,便无从忆。此世所共许,故得为喻 反证必已曾缘,成自证分定有也。
如上三分义,陈那造集量,方始论定。及至护法,依据三分,又增第四,即于自体分上,有自缘用故,是名证自证分。自此,四分义立,大乘量论,根据乃成。
复次,四分缺一,便不成量。所以者何?《识论》有言,所量、能量、量果别故。如以尺量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心所量境,例亦皆然。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为量果。具能所量,及量果故,始得成量也。然量须具能所,此犹易知,云何须立自证为量果耶?若无自证,但具见相,如尺量物,无解数智,空移尺度,不辨短长,云何成量?问:见分何不自为果耶?曰:见分同时不自知故。必须自证缘见,证知是见,缘如是相,即为量果。若尔,即立三分已足,何须第四?为成第四,故立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缘之心。宗也 心分摄故。因也 犹如见分。喻也 又量:第三为能量,应有量果。宗也 能量摄故。因也 犹如见分为能量。喻也 故须第四。问:见分不为第三果,何耶?曰诸体即内二分是体 自缘,皆证自相。云何证自相?须深玩前谈六识中自性分别义。 果果者量果 唯现量,见缘相分,亦有非量,故不应立见分为果。《述记》有多伏破,此姑不述。由此,第四理应建立。然第四、第三,互为量果,不须增立,无无穷过。又四分中,初唯所缘,相分之心,无能缘用。后三通能所缘,见唯缘相。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唯缘第三,不通第二,以其为自证分所缘也。略如下表:
┏━━━━━━━━┳━━━━━━━━┓
┃ 相所量┃ 见所量┃
┃ 见能量┃ 自证能量 ┃
┃ 自证 量果┃ 证自证 量果 ┃
┣━━━━━━━━╋━━━━━━━━┫
┃ 自证所量 ┃ 证自证 所量 ┃
┃ 证自证 能量 ┃ 自证能量 ┃
┃ 自证量果 ┃ 证自证 量果 ┃
┗━━━━━━━━┻━━━━━━━━┛
又此四分,前二名外。相分似外故,名外。见分缘外,即以用外故,亦名为外。后二名内。自证是体,故名内。证自证从体摄,亦名内。然见分外缘,故通三量。谓现比非 三四内缘,问:见分名外,第三缘见,应名缘外?答曰:见分是能缘摄故,亦说为内,故自证缘见是内缘 由亲挟所缘,故皆现量摄。亲挟者,能缘人所缘,冥会若一
一切心,及一切心所,各各四分合成,四分相望,不即不离。据功用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虽相别种,仗见生故,非不一体 又此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即唯有相见自证三分也 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即唯有见相二分。然此与《摄论》及难陀等之主张不同,彼未分析四分而主唯二。此则先行分析,而后驭之以简也 或摄为一,相离见无别体故。总名一识,此言识者,亦摄心所 开合异致,抉择随文。余对于四分说之批评,当别为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