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们已经完全否定了对恶的同感性或先在性承认的观念,因此,我们所能有的唯一严格的思想路径,就是从我们自己的视域内部来界定恶,并因此作为一种真理—过程的可能向度来界定恶。只有这样,我们才应该考察在这一定义所被期待的各种后果,与历史上的恶或私人的恶的臭名昭著的例子(被意见所承认的例子)之间的重叠。
尽管如此,我将以更具归纳性的方式着手,因为本书的目的就在于把握这些问题的当前向度。
那些赞成“伦理”意识形态的人们很清楚地知道,对恶的确认不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即便他们整个观点的建构最终建立在这样一个公理的基础之上,即,这个问题仍然是一个意见的自明性问题。因此,他们的策略与勒维纳斯之“承认他者”的策略是一样的:他们将其论题彻底化。正如勒维纳斯最终使对他者开放的创意依赖于全然他者的假设上,伦理学的支持者们也使得对恶的同意性确认依赖于对极端恶的假定。
虽然极端恶的观念至少可追溯到康德,但其当代版本却是系统建立于一个“例子”之上:纳粹对欧洲犹太人的灭绝。我不是在微弱的意义上使用“例子”一词的。一个通常的例子事实上是某种要被重复或模仿的东西。联系到纳粹灭绝犹太人的例子,它就是极端恶的例证,指出对其模仿或重复是必须不惜任何代价都要预防的东西,或更确切地说,不重复这个例子提供了对所有情形进行判断的标准。因此,犯罪的“例证化”是其负面的例证。然而,例子的规范性功能仍然持续发生作用:纳粹对犹太人的灭绝是极端恶,因为它为我们的时代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无可争议的——在这个意义上是超越的或不可言说的——纯粹和单纯恶的尺度。勒维纳斯的神是对他性的评估(全然—他者作为他者之不可通约的尺度),灭绝犹太人是对于历史处境的评估(全然—恶作为恶之不可通约的尺度)。
其结果是,灭绝犹太人和纳粹都被宣告为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的,可谓空前绝后——因为它们定义了恶的绝对形式——然而它们还是经常被调用、被用来比较、被用于公式化地表达人们希望产生对恶的留意的效果之每一种情形——因为一般地说,通向恶的唯一道路正是在极端恶的历史条件之下。所以早在1956年,为了证明英、法入侵埃及是合理的,一些西方政治领导人和新闻界毫不犹豫地使用了“纳塞尔[2]即希特勒”的公式。在更近一些时候,我们又看到了同样的事情,只不过针对的是萨达姆·侯赛因及S.米洛舍维奇。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却被坚决地提醒,种族灭绝和纳粹是独一无二的,将它们与任何其他东西相提并论都是一种玷污。
事实上,这个悖论只不过是极端恶自身的悖论而已(实际上,是每一个关于现实或概念的超越性悖论)。衡量尺度本身必须是不可量度的,然而它却必须被经常地量度。种族灭绝实际上必须既是我们时代所能够有的所有的恶的尺度,其自身是不能被量度的,但它却又是我们必须将其作为标准来量度每一样我们认为需要根据显而易见的恶的确定性来判断的东西的尺度(因此我们不断地衡量着它)。作为极度负面的例子,这一罪恶是不可模仿的,但每一种罪行又是对它的模仿。
我们想将恶的问题附属于一致同意的意见判断(这个判断又不得不由对极端恶的假设预先建构起来),这一事实逼使我们陷入一个怪圈当中。为摆脱这个怪圈,我们显然必须抛弃极端恶的主题,抛弃无可量度之尺度的主题。这一主题,就像全然—他者一样,属于宗教。
诚然,毫无疑问,对欧洲犹太人的灭绝是一个骇人听闻的国家罪恶,其恐怖性不言而喻,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看,我们都会清楚地知道——除非我们乐意屈服于令人厌恶的诡辩——我们所遇到的这个恶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被平静地(黑格尔式地)划分到历史过程之暂时的必然性范畴之中的。
我还要进一步无保留地接受种族灭绝之单称性。“极权主义”这一乏味的范畴被伪造出来,是为了在一个单一的概念之下,将纳粹主义和斯大林主义政治、对欧洲犹太人的灭绝,以及在塞族的屠杀,都归为一组。这种合并丝毫没有澄清我们的思维,更没有使我们对恶的思考清晰起来。我们必须接受种族灭绝的不可化约性。
这样,所有的要点就在于如何定位这一单称性。基本上说,那些支持人权意识形态的人们都试图将它直接置于恶之中,将它与他们的纯粹意见目标保持一致。我们已经看到,这一试图把恶宗教绝对化的尝试是不连贯的,而且也很危险,就像在一个不可通行的“界限”下将思想卷起来一样。因为无法模仿的实际被经常模仿,到处都可以看见希特勒,因此,我们忘了他已经死了,在我们眼前发生的是对恶的新的单称性的创造。
事实上,思考种族灭绝的单称性,就是首先去思考纳粹主义作为一个政治序列的单称性,这是全部问题之所在。希特勒之所以能够将种族灭绝变成一次庞大的军事化运作,正是因为他取得了政权,而且在他夺取政权的政治名义中就有“犹太人”一词。
伦理意识形态的捍卫者们非常坚决地将种族灭绝的单称性直接置于恶的范畴之中,以至于他们普遍否定纳粹主义是一个政治序列范畴。但是,这一立场既无力,亦怯弱。之所以无力,是因为纳粹主义作为一个“群众的”主体性,它整合了犹太人一词作为其政治建构的一部分,使得种族灭绝成为可能、然后成为不可避免的原因正是这一构成;之所以说它怯弱,是因为,如果我们拒绝设想这样一种政治序列,即,其有机范畴和主观指示是罪恶的政治序列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不可能透彻地思考政治。“人权民主制”的一伙人喜欢与汉娜·阿伦特一起将政治定义为“共处”的舞台。正是由于这个定义,附带地使他们把握不住纳粹主义的政治实质。然而,这一定义只是个神话故事,尤其是由于共处必须首先确定所涉及的集体,而这是整个问题的所在。没有比希特勒更希望德国人共处的了。透过建构一个可以被从内部进行监控的外部(专断的然而却是指令性的),纳粹的“犹太人”范畴是要为了命名德国人内部的、在一起共处的空间——就像“所有法国人在一起”的确定性,预设了我们迫害此时此地那些归入“非法移民”范畴之下的人们一样。
纳粹政治的单称性之一,是它对历史共同体的精确宣告,该共同体要被赋予一种征服性主体的特性,正是这一宣告促成其主体性的胜利,并将种族灭绝摆上了议事日程。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有资格说,政治与恶之间发生纠结,正是出于将“集体”(共同体的主题)与“共处”两者一起加以考虑。
然而重要的是,在其最终分析中,恶的单称性是从一政治序列的单称性中引申出来的。
这将我们带回到了恶的从属性——如果恶不是直接从属于善,至少也是从属于主张善的过程。纳粹政治不是一个真理—过程,但只有当它可被表达为这样一个真理过程时,它才能“抓住”德国人的境遇。因此,即使是在恶的这一案例中——我愿意称之为极端恶而不是根本恶,要理解其“主体性的”存在,即要理解有能力参与其令人恐怖的迫害,好像是在完成一种职责那样的“某个人”问题,就需要回去参考政治真理过程的内在向度。
我还想指出,最强烈的个人痛苦——那些能够真正突出“伤害某人”所涉及的东西以及经常导致自杀或谋杀的东西——也都以爱的过程的存在作为其限阈。
我将假定下列几个一般原则:
·恶存在。
·恶必须与人类动物用以坚定保持其存在、追求其利益的暴力——在善与恶名下的暴力区分开来。
·尽管如此,不存在极端之恶,不然就要澄清这一区分。
·只有当我们从善的视角来把握恶,并因此通过真理—过程来把握“某个人”时,恶才可以被看作是不同于老生常谈的掠夺行为。
·其结果是,恶并非人类动物的范畴,而是主体的范畴。
·只有当人有能力成为不朽的存在时,恶才存在。
·真理的伦理——作为忠诚之一致性的原则,或作为格言“继续往前走”——正是那个试图挡开恶的东西,这个恶是使得每一单称真理成为可能的东西。
我们还需要将这些命题连接在一起,使之与我们所知道的关于真理的一般形式一致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