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存在着一种“自然法”,即,建立在对什么是有害于人的自明性之终极分析的基础上的自然法,对这些人,我不打算做丝毫的让步。

单单从其自然的属性考虑,人类动物必须被归属于生物同伴的范畴。在其所建构的巨大的蚁丘式社会中,这一系统化了的杀手所追逐的利益乃是生存和满足。在这一点上他无异于鼹鼠或老虎甲虫一类的追求。他已经证明自己是动物中最为狡猾、最为坚韧且最执拗地专注于其自身权力的残酷欲望之中。首先,他已经成功地笼络其独特的能力来服务其必死的生命,即能够在真理的进程中占有一席之地以便获得不朽。这就是柏拉图已经预言过的东西,当他指出,那些从其著名洞穴中逃出来的、为理念之阳光普照所眩晕的人们的责任,就是回归到暗处去帮助其被奴役中的同伴,使之能够受益于他们在这个黑暗世界的门槛被抓住的东西。只有在今天,我们才能充分评估这一回归的意义:它就像伽利略的物理学之于技术性机械,或原子理论之于原子弹和核武力工厂的回归。在由一些真理所造成的知识推力之下,无利益关涉回归到**裸的利益。最终,人类动物已经成了其环境——其实终究不过是一个相当普通的星球——的绝对主人。

这样想来(而这是我们所知道的他),很清楚,人类动物就“其自身而言”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当尼采根据人类的活力来评估人类时,他十分中肯地宣称,人类本质上是天真无邪的,是与善恶不相干的。他的幻想在于想象一个超人,这个超人保存了这一天真无邪的本性,从阴暗的、摧毁生命的宣道者之强有力的形象所引导的事业中被释放出来。[1]不:没有什么生命,也没有什么自然的权力能够超越善恶之外,相反,我们应该说,每个生命,包括人类动物的生命都在善恶之中。

驱使善——及其单纯的后果,恶——发生的,只是涉及真理过程的罕见存在。由于被内在固有的中断所刺透,人类动物发现其生存原则——其利益——被瓦解。于是,我们就可以说,如果我们认为某人能够进入真理主体的构成之中,那么严格地说,善就是一种长期紊乱的生命的内在规范。

无论在任何一种情形中,每个人都知道,生存的常规对于任何一种你想提到的善来说都是中性的。每一种利益追求都以成功作为其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反之,如果我“坠入爱河”(“坠”这个词表明生命之旅中的紊乱),或者,如果我被不眠的激烈思想所攫住,抑或,假如某一激进的政治约定被证明是与每一种关于利益的当下原则不相容的——那么我就会发现,自己被迫要去量度我的生命,即用生命以外的某种东西来衡量我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人类动物的生命,尤其是当它变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撇开被攫住的快乐或热情的清晰度不谈,去找出我是否以及如何沿着生命攸关的乱途继续往前走,并因此赋予这一原始的紊乱以一种次要的和悖论性的次序,这正是我们称之为“伦理一致性”的那个次序。

如果存在恶,我们就必须从善的起点处来看它。如果不考虑善,因之也不考虑真理,就只剩下生命的**裸的天真无邪,它在善且在恶之中。

结果,恶是真理的一个可能的面向,这是绝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一点,无论这一观点看起来是多么地奇怪。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可能满意于柏拉图式的过于轻易地解决办法:恶是真理的简单空缺,恶是对善的无知。因为,正是无知这一概念难于把握。真理对谁不在场呢?对全神贯注于其自身利益追求的人类动物来说,不存在什么真理,只存在意见,通过这些意见,他被社会化。至于主体,作为不朽的存在,他不能够亏缺真理,因为正是只有从作为可靠的轨道而被给定的真理当中,他才能够建构自己。

如果恶依旧可被看作是与多重存在相等同的话,那么必定因为它是作为善自身发生作用的(可能)结果而产生的。那就是说:只是由于存在着真理,只是由于存在着这些真理的主体,恶才存在。

或者再重复一遍:恶,如果它存在的话,是真理的力量发生作用的难以控制的结果。

然而,恶真的存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