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逻辑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类比是科学建构伦理学的范导

现在,我们结束形式伦理学的思考。我借此一如我相信的,已实现了我的目的。伦理学(或者价值论)和逻辑学之间的类比观念,已在一个主要点上完全经受了考验。我们不仅一般地弄清了阐明一门纯形式价值论的必要性,而且也已能使我们确信:实际上,形形色色的命题能从理论上联系起来;这样一门形式价值学科或者一门形式价值理论和伦理学的重要主件共有多少。我将以严格系统的方式扩建我们在这儿已为之开辟道路的学科,视为我们时代的最重要的迫切需要的东西。

我能提供的,自然只是不完整的,我还有一些我不可能系统地编排的,因而我在此并不想提及的命题。另外,有些缺陷还得弥补;有些命题根据其意义得适当加以限定,诸如此类。此外,我不以为,一门如此广博的科学领域,例如数学在这儿作为形式——价值论的学科呈现出来,好像从直截了当的显而易见的公理能推出无限丰富的实践上卓有成效的成果。在这儿,传统形式逻辑学科与之相似,传统逻辑在其旧的界限内也能要求较实践价值更多的理论价值。我们已将传统逻辑与形式价值论学科进行类比。自然,通过形式逻辑已经获得的与纯形式数学的联系,通过已认识到形式逻辑与形式数学在科学上是统一的,而且属于一个广博无垠的数的观念,传统形式逻辑已赢得了新的理论内容和一个新的尊严,它正是众多分支学科的多样性统一的根基。

我不想有这样的奢望,即形式伦理学也能以类似的方式继续发展并不断分裂出众多分支学科。但是,不论它的内容是多么狭窄和有限,不论在范围和在理论活动的洞察力方面,与普遍数学较少可比性,将其构建为避免以自身为基础的学科都具有可设想的巨大的利益。单是存在一门这样的形式学科和一个它所属的纯粹的评价活动的规范理论的事实,就是对我们理论认识的巨大充实。

自然,一门形式伦理学,或者如您乐意也可叫一门形式实践学,在伦理学科学体系中只能是低一级的学科,正如形式逻辑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逻辑学,而只是逻辑的一个重要的基础领域。经验思维的全部理论,例如所有人们在归纳和或然性学说的名称下没有完整地、充分地讨论的内容,就是从形式逻辑领域分离出来的。不言而喻,这在价值论和伦理学方面也有其类似之处。对双方有效的是:我们肯定没有离开先验领域,当我们追溯出合规则性(在这儿叫形式的合规则性,或者在某种意义上也叫分析的合规则性)时。同时,经验也服从于先验规则。如果我们想使用康德的话,那么与分析的本质规则相应的,是综合的本质规则。可是在这方面,我们的基本看法显然偏离了康德的看法。我以为,在表达和解决针对一个真正的、科学地建构更高阶段的伦理学而提出的问题中,我们不得不与逻辑学进行类比,这种类比逐渐证明是卓有成效的。然而,只是需要一门真正的系统的逻辑学。在伦理学能够努力赶上逻辑学而且利用它作为楷模之前,逻辑学只须保障其问题的本质次序。遗憾的是,在逻辑学方面,我们正完全处在起始阶段,确切地说,我们本身尚处于提出和整理基本属于其观念的问题阶段。

事情的本质在于:伦理学尚落后很多。自然,不应因此就说,迄今为止所有在伦理学名称下所探索的、文献上所表述的东西,是无价值的。众所周知,自从精密的自然科学学会了提出真正的问题并且形成解决问题的严格的方法以来,物理学的、化学的文献只能被视为已完全被克服了的前阶段。但是,精密的自然科学诞生前的物理学的、化学的文献不是无价值的。与此类似,一旦有一天通过对其本质阶梯状发展中的真正的问题的认识以及通过对真正的方法的认识,一门科学的伦理学观念赢得了一个确定的内容,那么所有过去时代对伦理学的探索一定也是如此。

选译自Ullrich Melle编:《伦理学与价值论讲演录》,见《胡塞尔全集》,第28卷,荷兰,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德文版,1988。艾四林译。